信息披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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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本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

2、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公布的行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本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等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本公司的持续责任,本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一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授权本公司综合事务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3、本公司综合事务部负责人负责有关涉及信息披露有关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第五条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本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六条 本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本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 本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如经监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本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综合事务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据其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监管部门,按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

4、序及责任 第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2、综合事务部负责人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3、董事长(或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长有权以本公司名义披露信息。 第十条 本公司有关部门对于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综合事务部负责人或通过综合事务部负责人向监管部门咨询。本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监管部门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本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监管部门。第十一条 综合事务部负责人的责任 l、综合事务部负责人为本公司与监管部门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监管部门

5、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布置的任务。 2、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本公司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综合事务部负责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的工作。第十二条 董事的责任 1、本公司董事会全体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

6、发布、披露本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第十三条 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综合事务部负责人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公司向股东或媒体发布和披露本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当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

7、四条 本公司综合事务部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的接待机构。除董事长、综合事务部负责人外,任何人不能代表本公司回答股东的咨询,更不能披露本公司的任何信息。 第十五条 如属于监管部门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某项信息,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人不同意披露该信息时,综合事务部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如实汇报,如监管部门认为应披露时,本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人无论是否同意披露某项信息,均应在信息公告文本上签署同意披露或不同意披露的明确意见。必要时,可在签署意见前征求本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

8、,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监管部门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2、本公司业务经营尚未因该项信息披露所涉及事项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本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公司的利益,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豁免披露。第五章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本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编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包括: 1、重要提示。内容包括董事会及其董

9、事的承诺、报告编制者及其声明、报告是否审计。 2、本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联系人、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3、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4、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5、董事会对本报告期整体经营情况的评价。 6、重要事项说明。包括法人治理情况、分红送配、重大业务活动、重大诉讼等。 7、备查文件目录。 8、财务报告及完整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本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本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的2个工作曰内向监管部门报告,经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渠道

10、和方式对外发布,并将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放存本公司综合事务部备查。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编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按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编制。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的2个工作曰内向监管部门报告,经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对外发布,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放存本公司综合事务部备查。第六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矢口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在股

11、东大会结束后,本公司应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报送监管部门,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放存本公司综合事务部备查。 第二十四条 接收、捐赠资产应在接受、捐赠资产实施曰起三十个工作曰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其他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包括: 1、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本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3、本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本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本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本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持有本公司5%

12、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权或者控制本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本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本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0、本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1、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2、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3、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本公司5%以上股价被质

13、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5、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6、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0、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应当关注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对本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发布媒体信息澄清公告。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

14、二十七条 本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第八章 信息保密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公司业务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本公司业务经营已经受此信息影响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本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由下一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其给予处分,并追究其赔偿的责任。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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