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篇(《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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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篇(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商业综合体消防平安管理制度4篇(?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平安管理规那么试行),供大家赏析。商业综合体消防平安管理制度11、成立消防平安领导小组,负责日常防火宣传,管理和维护本单位所属的灭火器材,检查火险隐患和组织整改工作,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领导。2、加强全体师生的防火平安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火意识的遵守消防法规的自学性,明确“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做好防火工作。3、利用黑板报、墙报、播送、班会课广泛宣传消防法和防火平安知识。4、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制定突发平安疏散计划,并定期组织疏散

2、演练。5、建立全员防火平安责任制度,全体教师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平安知识,会拨火警 、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学生疏散,每位老师都要熟悉各班、各功能室的学生的疏散线路。使每个教师都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校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办法。会处理险肇事故;会扑灭初起火灾;会报警。6、每条平安通道装上标志牌,每人每个部室配置灭火器,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7、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丧失。8、楼梯、走道和平安出口等部位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堆放物品,每天值日教师把检查楼梯、通道、平安出口等工作作为值日重点工作之一。9、不得将带有火种的杂物丢入垃圾桶,严禁在校内

3、烧废纸杂物。10、各场所要做好通风排气工作,有利于降温、防爆。11、每学期做好两次消防设施检查工作,做到及时维修、及时保养。商业综合体消防平安管理制度2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零售商店的消防平安管理,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社系统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其他专业性强、危险性大或营业面积缺乏十平方米的小店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商店的消防平安工作,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商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商店的消防平安工作,负

4、有直接领导责任。商店必须建立防火平安领导小组,商店的法人代表或行政第一把手要对本店的消防工作负责,可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平安工作。营业部、班柜组应设防火负责人,岗位设消防平安员。推行平安目标管理,实行逐级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第五条 大中型商店要配置一定力量负责日常平安管理工作。五百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专职防火干部,五百人下列的可配备兼职防火人员。第六条 商店必须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义务消防组织,分工明确,定期发展活动和演练。第七条 承包经营的商店场,在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平安责任,并保证平安。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消防平安法规。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第八条 商店防火负责

5、人职责: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各项防火平安制度,划分防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平安责任制和落实各项平安制度;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平安宣传教育和平安业务技术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的平安意识和灭火技能;四制定本单位灭火应急计划,组织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演练,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五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平安工作,发展防火平安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整改事故隐患;六组织扑救火灾,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清发生火灾的原因,严肃处理;七定期总结本店场的消防平安工作,实施奖惩。第九条 营业部、班柜组防火负责人职责:一负责本责任区内的防火平安工作,

6、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平安法规、制度,组织学习防火文件、材料,落实岗位消防责任制;二定期检查,养护消防设备、器材;三随时检查各项防火平安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章现象,发现火险隐患及时采取防备措施,并向领导汇报;四发现火灾,应即组织扑救。第十条 岗位消防平安员职责:一认真学习、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制度;二掌握根本消防知识,积极加入消防训练,主动清查事故隐患;三熟练掌握本单位装备的消防器材的使用办法;四发现火灾,立即进行扑救。第三章 火源管理第十一条 严禁在柜台、堆货场所、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第十二条 经营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严禁安装火炉和使用明火。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场内确需安装火

7、炉或使用明火时,必须经商店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并应合乎以下要求:一火炉实行专人管理,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炉门前应设灰档,火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平安地点,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二火炉烟筒安装要严密,并与商品、柜台、货架、电线及可燃屋檐、门窗、顶棚等保持一定的距离,或用不燃材料隔开;三确需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监护,去除周围十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备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避免火花飞溅的爱护措施,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现场,避免留下火种;四使用蜡烛、油灯照明时,要放置平安地点,做到人离火灭。第十三条 商店从属的仓库和堆货区,应按?仓库

8、防火平安管理规那么和商业部发布的?商业仓库消防平安管理方法执行。第十四条 使用锅炉、炉灶、火炕、火墙、液化气等,需经单位防火负责人同意,安装、使用必须合乎平安规定,并指定专人管理。第十五条 设有办公室、休息室、业务洽谈室的零售商店场要加强对烟头、烟灰、火柴杆的管理,坚持做到“吸烟三不落地。第十六条 商店设有的电工房、木工房、广告室和服装、食品加工车间、修理部等,要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消防平安制度,明确防火负责人,落实防火平安措施。第四章 电源管理第十七条 商店用电必须合乎平安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料及保险装置。生产、营业性用电线路必须与

9、照明用电线路分开,下班时必须切断生产、营业性用电电源。第十八条 商店要经常发展平安检查。对电线、电器设备等每年至少要全面彻底检查一次,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平安情况,要及时维修更换。第十九条 经营各种电器的柜组,要制定平安测试办法,测试所用电源必须是生产性或营业性电源,不得是照明性电源,测试完后要及时切断电源。第二十条 严禁在柜台内、从属仓库、堆货场地,安装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电熨斗等电热器具。第二十一条 消防用电必须设专用线路,不得同其他线路相联,并经常检测,随时保持平安畅通。第五章 建筑及场所管理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商店及原店装修,必须合乎国家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有

10、关规定。竣工后,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条 商店要制定值班制度并严格执行,尤其要加强非营业时间的值班、巡逻制度,不能出现空档。按其规模和有关规定配备责任心强、能处理应急情况的值班人员,建立值班档案。值班巡逻人员要配备必要的防身器具,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脱岗、漏班;班与班之间要办理交接手续。单位领导要带班、查班。第二十四条 商店经营油漆、农药、汽油、酒精等化学品时,按有关规定执行。经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时,要懂得商品特性和灭火方法,必须分柜发售,远离其他商品柜台,并备有灭火器材,严密监视,确保平安。第二十五条 商店每天停止营业后,必须

11、对营业场所进行彻底清查、清扫,去除包装等易燃品,关闭好门窗处理好火源、电源,办妥交接手续后,有关人员方可离开。第二十六条 不准在堆货场所停放、修理汽车,不准在非正式油库寄存汽油、煤油、柴油,不准寄存液化气罐。第二十七条 包装物料要有专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点,及时清理、清扫、处理。严禁在楼梯、通道处堆放商品和杂物。第六章 消防设备、器材管理第二十八条 商店要根据有关规定配齐、配足消防设备、器材。消防给水应合乎国家?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压力缺乏的要设增压泵。第二十九条 大中型商店和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商店,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第三十条 消防设备、器材应设专人管理,

12、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和平安出口严禁堆放物品,以保证畅通。第三十一条 配备消防器材要与附近商品性质相一致。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地点,严禁挪作它用,其周围不准堆放物品。第七章 火灾扑救与奖惩第三十二条 商店及从属仓库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 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大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备措施不放过的原那么,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查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部

13、门令其改过,拖延不改或拒绝执行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分。第三十五条 对在消防平安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或在扑救火灾中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第八章 附 那么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对所属商店场进行监督检查,也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方法。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商业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发布的?商业基层商店消防平安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商业综合体消防平安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含粮食、供销社,下同仓库消防平安管理,防止仓库及人身受火灾危害,爱护仓库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

14、实施细那么和公安部发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平安管理规那么及有关规定,结合商业仓库特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各级商业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仓库消防平安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监督。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商业部门管理的储存各类商品物资的仓库、货场。实行承包、租赁的仓库一定要在协议合同中明确平安责任,并保证平安。商业部门租赁的社会仓库、货场,凡租赁者管理的,也要执行本方法。储存化学危险品、爆炸物品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商业部门的专业批发公司、企业集团等的法人代表,对所属仓库

15、的消防平安工作全面负责。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仓库消防平安工作。仓库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同时要加强防备。公司、企业集团等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仓库本身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查究单位领导责任。第五条大中型商业仓库都要建立平安领导小组,仓库法人代表经理、主任是平安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仓库的.消防平安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副职负责日常防火工作。仓库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平安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防火负责人的变动应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第六条各级商业仓库都要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发展训练,发展自防自救工作。国家储藏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长的变动应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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