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案例分析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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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分析题一、2001年6月20日,某区地税局交通运输管理税务所为防止税款流失,在通往某铁矿的公路上进行税收检查,查堵逃税车辆,个体营运车主王某驾车路经此处,税务检查人员将其拦住,两名身着税服人员向王某出示检查证,并讲明实施检查的意图。年初以来一直未申报纳税的王某惧怕检查,趁其他税务人员不备,突然启动,企图逃离现场,因路障被迫停车。随即追来的税务人员检查认定王某未按期申报纳税,向王某填发了限期纳税通知书和查封扣押证,将王某的汽车扣押,停放在税务所院内,要王某补缴上半年税款5400元。王某四处托人说情均被拒绝。此间王某汽车的后备轮胎被盗。7月5日,王某向区法院起诉区税务局,要求返还扣押汽车并赔

2、偿被盗部件及误工损失5000元。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向区税务局发出应诉通知书,区地税局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了举证材料并聘请律师为诉讼代理人。7月20日法院开庭审理,并于7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撤消区地税局扣押王某汽车的具体行政行为,赔偿王某汽车被盗及误工损失5000元,诉讼费由区地税局承担。1、指出该地税局在此案中执法存在的问题。2、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答:1、(1)超越权限执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很显然,税务机关上路拦车检查超越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行政处罚的原则规定,“法定主体行使处罚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2)执法程序违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3、38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很显然,税务所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而实施的税收保全措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的原则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3)扣押程序不全。根据税收征管法47条规定,“税务机关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税务所扣押汽车未向纳税人开付收据,扣押程序不全。 (4)检查手续不全。根据税收征管法59条规定,“税务机关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5)税务机关未妥善保管好被扣押物品。 (6)使用文书错误。

4、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3条规定,“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税务所向王某同时填发了限期纳税通知书和查封扣押证,使用文书在时间先后上有错误。 2、法院的判决正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3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某从事装饰设计的个体户,于2001年1月起在某装饰材料专业市场经营。由于该市场改建撤迁,于2001年5月起该个体户搬到附近自己的住址(xxx街)38号继续经营。根据群众举报,某区地税局稽查局于10月8日对该个体户的经营场所xxx街38号进行突击

5、检查,发现该个体户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和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按期纳税申报。经检查核实,该个体户于2001年1月至9月30日共取得装饰设计收入1122333元,其中1月1日至4月30日取得应税收入155555元,5月1日至9月30日取得应税收入966778元。请你对该个体户的税务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答:1、根据征管法第60条规定,“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该个体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税务所除责令其改正外,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2、根据征管法第62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

6、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该个体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所除责令其改正外,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征管法第64条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新征管法于2001年5月1日施行,本案例中,应对该个体户在5月1日前后取得的未申报的应税收入分别进行税款、滞纳金的追缴及罚款的处理。原征管法规定,滞纳金的计算比例是0.2%,罚款在5倍以下,新征管法规定, 滞纳金的计算比例是0.05%,

7、罚款在50%以上5倍以下。 三、某集体运输企业由张某承包经营。承包协议规定,承包期限为20022004年连续三年,按会计年度兑现承包奖,某集体运输企业税后利润超过10万元以上的张某承包所得。张某在承包期内必须守法经营,违法责任自负。2002年,该运输企业向地税局申报运输收入200万元,应纳营业税6万元,城建税0.42万元,教育费附加0.1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5.94万元。并于2003年3月,运输企业兑现给张某承包奖20600元,张某按规定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03年5月,地税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运输企业进行专案检查。经查实,张某在2002年12月7日从企业财务人员处拿

8、走一本发票,利用自己承揽业务、自己开票、自己收款之机开具了15组上下联不符的发票。张某将存根联、记帐联及其所开出金额款项交给财务人员记入企业有关帐簿。经查实发票联金额高出记帐联金额5万元,张某留作自己的承包所得。根据上述案情,计算应补各税税款,并代税务检查人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答:1、该运输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0,00033%=16,500元; 张某应补营业税=50,0003%=1,500元; 张某应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500(7%+3%)=150元 张某应补个人所得税=(50,00012)-800 15%-12512=4,560元(国税法1994179号规定,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的

9、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刑法201条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税务机关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3、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该企业未按以上规定“保管发票”,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另,张某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由次引起的法律法律责任均由该企业承担。四、某市D区局长王某,2001年6月将自有8间房屋租与张某,租期为2001年6月1日至2005年5

10、月31日,并约定每月初交纳租金120000元。王某每月按照规定期限向D区地税局申报纳税,申报金额为6000元。2002年3月2日,D区地税局在检查中发现王某少报收入,遂对王某作出补缴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3倍罚款的处理决定。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D区地税局便查封了王某房屋。王某与张某均不服D区地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联名向D区法院起诉了D区地税局。(讨论问题与要求)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简述D区地税局采取的上述措施时应遵循的法定程序。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案中的张某能通过哪些途径获取法律的救济与保护。3、若王某不服D区地税局行政决定,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受理后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

11、定。王某不服,以市地税局为被告,向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法院裁决不予受理。请你判断市地税局和市法院的行为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4、若王某不服D区地税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向D区法院寻求司法救济,D区法院决定受理该案。请你判断该法院的决定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答:1、(1)地税局未履行告知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地税局在处罚决定前应先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向当事人王某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人罚款超过2000元的应履行告知听证程序”。因此地税局还应告知当事人王某有听证的权利。然后制出税收行政处罚的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

12、。 (2)地税局实施程序不当。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针对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地税局应按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2、本案中的当事人是王某,张某作为王某的经营上的合作者,与本案无关。如地税局实施的强制执行措施而影响到张某的权益,张某可以按合同或协议(属民事通则范围)将王某告上法庭。 3、(1)市地税局的行为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和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申请人先行按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是提出复议申请的前置必经程序。当然,王某单独就罚款可以向市地税局提出复议申请。 (2)市法院的行为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行政诉

13、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王某起诉的对象应该是区地税局,而且只能就罚款向法院提起诉讼。 4、区局法院也只能就罚款部分受理王某的诉讼请求,对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不得受理。 五、A市地税局B税务所2002年10月11日在日常检查中发现C有限责任公司偷逃营业税。于是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于2002年10月20日制作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税务所的名义对公司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4万元罚款的决定;同日,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该公司对罚款不服,在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下,于2002年11月25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罚款决定。

14、1、税务所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什么问题?2、对该公司的复议申请应由哪些税务机关管辖?3、复议机关是否应当受理该公司的复议申请? 答:1、(1)程序违法。税务所应先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向C公司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对法人罚款超过10000元的应履行告知听证程序”。因此税务所还应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然后制出税收行政处罚的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 (2)越权行为违法。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税务所对C公司处40,000元的罚款决定属越权行为。 2、该公司的复议

15、申请应由市地税局管辖。 3、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和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申请人先行按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是提出复议申请的前置必经程序。因此,复议机关只能对罚款部分进行受理。 六、2003年1月12日,某地税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居民李某偷逃个人所得税。该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明李某2002年取得多项收入,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经过告知、听证程序后,区地税分局于2003年1月28日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并处以2倍罚款。李某不服,当天向市地税局申请复议。但直到2003年4月15日,市地税局仍未作出复议决定。李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讨论问题与要求)1、李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2、如果可以提起诉讼,李某应向哪一级法院提起诉讼?答:1、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和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申请人先行按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是提出复议申请的前置必经程序。当然,李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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