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特种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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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第三条请项目部所有特种作业人员严格遵照执行。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 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我项目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塔式起重机)(含电梯)作业;(四)架子工作业;(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室外电梯);(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七)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八)高

2、处作业吊篮安装操作工;(九)建筑起重机械(塔吊、电梯、吊篮)检测工、维修工;(十)桩基操作工;(十一)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作业。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 龄不得低于20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 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 期内提出申请,由山西核发部门进

3、行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一)健康检查;(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第三章项目职责第八条 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山西地方标准、 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 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第九条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条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 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第十一条 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第十二条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通知知 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第十

4、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进行与本工种相 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 械设备等。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对作业现场的条件、危害作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安全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由 建议、检举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应接受采纳 特种作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第十八条在作业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等。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跨地区从业或跨地 区流动施工的特种作

5、业人员必须接受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岗工作:(一)未按规定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第二十一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 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

6、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公 司制定本制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 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包括以下工种:(一) 建筑电工;(二) 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十一)高

7、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十二) 建筑电气焊接(切割)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初次申请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操作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全省统一编号。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与 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首次取得操作资格证

8、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 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特种作业证件负责人应当于期 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证书有效期 延期2年。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内容主要包括:身体状况、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 教育情况、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章情况等。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申请表;(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由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近三个月内);(四)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和继续教育证明;(五)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

9、提交的其他资料。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二)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三)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四)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10、(六)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 检查;(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八)特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公司应该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依法雇用持有效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应特种作业;(二)与雇用的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三)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四)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五)按规定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作业条件;(六)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每年培训时间不 少于24学时;(七)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八)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九)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十)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操作资格证书。公司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十一)操作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持声明作废 材料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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