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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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保障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第四条铁路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第五条铁路建设应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先进管理方法,推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第六条铁路建设应重

2、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资源,做好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工作。第七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第八条铁路建设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试验检测、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资格,在批准的从业范围内从业,自觉接受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十条铁路建设程序包括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第十一条立项决策阶段。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发展规

3、划、区域发展规划或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已纳入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和国务院批准的区域、专项规划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或工程简易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二条勘察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选择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并组织完成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勘察可结合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工作需要先行开展。工程设计在勘察成果验收后开展,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审。工程简易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可根据批准的可行

4、性研究报告和验收后的工程勘察成果,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十三条工程实施阶段。依法选择确定施工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试验检测单位,履行项目开工程序,依据批准的建设方案、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第十四条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或分期、分段建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及专项验收。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依法组织项目建设,是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阶段,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单位(或项目投资人),可自行组织或及早组建项目法

5、人由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有关策划、报批等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发起单位(或项目投资人)应依法成立项目法人或选定独立法人单位作为项目法人,由其具体组织项目建设。在成立或选定项目法人时,项目发起单位(或项目投资人)应明确其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和权限,并监督其完成项目建设工作。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熟悉有关铁路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具有一定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第十六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不直接组织项目建设的,可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由其具体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但应依

6、法明确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管理职责和权限;也可根据项目建设特点,委托其他具有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代行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应按照委托代建协议开展具体建设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代建协议应依法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和权限,但不得规避法定的义务和责任。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项目投资、质量、安全、进度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能、维护社会稳定、劳动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办法;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根据批准的建设方案、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

7、投资组织项目建设。(二)组织或参与办理项目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建设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物保护审核、交叉跨越协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床审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手续,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手续补充、变更工作;落实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能等各项批复要求;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护有关工作。(三)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试验检测等单位,负责重要物资设备的采购工作;按规定及时办理招标备案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手续。(四)按规定组织审查勘察大纲,验收勘察成果资料;按规定组织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完成相应审查手续。(五)办

8、理用地手续,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征地拆迁数量核实和补偿费用评估;落实征地拆迁资金,审核征地拆迁费用,办理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及相关手续;组织项目沿线土地综合开发、道路(管线)改移、取弃土场等有关协议签订工作。(六)组织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办理项目开工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交底、控制测量成果资料移交及现场核对,审批标段实施性施组和开工报告,预审营业线施工实施方案(如涉及)。(七)建立健全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情况,并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配合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八)履行合同并加

9、强合同管理。按规定编报工程项目建设期内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按批准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 金的拨付与结算;负责统计、 计。(九)组织监理、施工、 量验收;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程总结;办理档案验收手续,负责验工计价,办理工程价款等资报告工程进度,按规定办理变更设勘察、设计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组织编制竣工文件、竣工决算和工办理向监管部门有关备案手续。(十)负责建设项目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

10、开展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依约完成建设任务。建设单位确认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具备如下条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方可开工建设:(一)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二)选址和布局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三)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用地范围内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需求。(四)已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五)已按

11、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七)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选定并签订合同。(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第十九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各投资主体,应按照规定或者出资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及时足额向项目提供建设资金。政府投资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控制工程投资,避免损失和浪费,努力提高投资效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建设资金支付规定,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并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项;严格工期管理,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12、。需要调整项目投资、施工组织、合同价款、工期的,应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调整程序后实施。第二十一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工程档案验收以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能、消防等专项验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第四章承发包和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铁路建设应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铁路建设市场体系。各类所有制成分的市场主体在铁路建设市场中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第二十三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物资、设备采购,按照规定必须招标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具

13、备规定的条件后开展招标活动;招标文件应按规定使用标准招标文件编制。施工发包时,应具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应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参与投标竞争,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其进行限制或者排斥。在项目立项决策阶段,可将项目前期研究工作与勘察、设计工作一体化发包。勘察、设计部分的合同估算价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依法通过招标选定一体化承担单位。第二十四条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工程简易的也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或

14、者采购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但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但发包人已公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前述单位可参与工程总承包竞争并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是联合体的,应当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牵头单位和各成员单位

15、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第二十六条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试验检测、咨询等业务合同中应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违约责任,不得以合同约定为由规避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保障等法定义务责任。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试验检测、咨询等业务的合同价款应通过市场竞争确定。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第二十七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发包

16、人不得拒绝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的保证金,也不得提高国家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向承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在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履约期间,合同各方应全面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合同、工程保险、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等法规政策。第二十八条承担铁路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应依法依约完成承揽的有关工作,不得转让或违法分包有关业务;物资设备供应单位应依法依约、保质保量提供物资设备。铁路建设活动中的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在合同中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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