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练习题及答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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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复习题一、选择题1、依义务主体与否特定为原则,可将民事权利分为 ( A )。A 绝对权与相对权 B 财产权与人身权C 祈求权与形成权 D 主权利与从权利2、申请宣布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是( D )。A 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B 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C 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D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3、某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在广州,在北京、上海、南京设有三个办事处,则此公司的住所为( B )A 北京 B 广州 C 上海 D 南京4、王家为孙子王晓过生日,却为拟定出生日期犯愁。王晓的妈妈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

2、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月1日。根据有关法律,王晓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 ( D )A 8月28日 B 8月29日C 8月30日 D 9月1日5、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C )。A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C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D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6、公民甲的户籍在上海,近来这两个月在北京培训学习。根据法律规定,( D )。A 上海与北京都是甲的住所B 上海与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C 上海是甲的居所,北京是甲的住所D 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居所7、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商定,在甲搬入新居后,将甲现居住的房

3、屋出租给乙。这一民事行为属于( C ) A 附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 B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C 附始期的民事行为 D 附终期的民事行为 8、甲被宣布死亡后,其妻乙与丙结婚。一年后,丙死亡,同步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电话联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布。甲的死亡宣布被撤销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 C ) A 视为自行恢复 B 经甲批准自行恢复 C 并未自行恢复 D 经乙批准自行恢复 9、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C)。A 撤销权 B 解除权 C 债权祈求权 D 追认权10、甲在某风景区建有别墅,与邻居乙商定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阻碍眺望。后乙将其房屋发售于内,丙欲在房屋上加盖一层,甲提出异议

4、,祈求停工,对甲的祈求应如何认定和解决?( C )A 属因相邻关系产生的合法权利B 属私人合同,不具有合同效力C 不予支持D 甲乙商定只具有债权效力,局限性以对抗第三人丙11、如下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的是 ( A )。A 人的死亡 B 发现她人丢失的东西 C 甲与乙签订合同 D 甲把乙打伤12、某甲的户口在上海,常常居住在北京。根据法律规定( C )。A 上海与北京都是甲的住所B 上海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C 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视为甲的住所D 上海视为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住所13、刘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谓宣布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她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

5、财产,在拟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 C )。A 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布失踪的申请B 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C 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D 王某和刘某的父母,理由是她(她)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14、如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C )。A 甲借乙钱,到期未还 B 甲将乙打伤C 甲将其生产的赌博机卖给乙 D 甲外出不在,乙自愿帮甲修好门窗15、甲公司常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并按照一般做法提走货款

6、,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规定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觉得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回绝。下列选项哪一种是对的的?( A )A 甲公司不承当责任B 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C 甲公司应负重要责任D 甲公司应当承当签约后果二、名词解释1、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将其和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联系起来的具体生活状况。2、自助行为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其护法权益,在状况急切而又不能及时祈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状况下,对她人的财产和自由施加扣留、拘束及其她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承认的行为。3、民法的调节对象民法调节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

7、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4、支配权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有其利益,同步排斥她人干涉的权利。5、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她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运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并且权利主体对她人在何种限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与否向她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畴和限度等具有决定权。三、简答题1、简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中的归责原则,是指决定何人对侵权行为的成果承当责任时应根据何种原则。 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2、简述无效合同行为的种类。(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8、二)歹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3、概念比较: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重要区别表目前:(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它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干创设或获得;而民事权利能力仅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都普遍享有的。(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相应、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概念。民事主体实际获得的权利,并不必然涉及民事义务在内;而民事权利能力则是享有权利的资格和承当义务的资格的统一。(3)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畴直

9、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而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正由于如此,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四、案例分析1、梁忠安与高玉美1987年结婚,婚后梁忠安为养家糊口外出打工挣钱,每年回家二至三次,并定期往家里寄钱。1994年6月,梁忠安从某县城建筑工地寄回家里400元钱,从此杳无音信,下落不明。1994年终,高玉美找到该县城建筑工地。曾与梁一起打工的人讲:6月份梁与工头发生口角,便到其她地方打工去了。后高玉美多方探寻,均毫无音讯,梁始终下落不明。10月,高玉美欲再婚,征得梁忠安父母批准,向人民法院起诉祈求与梁忠安离

10、婚。试问:本案可否宣布下落不明的梁忠安死亡?为什么?不能宣布下落不明的梁忠安死亡,而应按离婚案件解决。宣布死亡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公民依法推定其死亡的制度。按照民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宣布死亡应具有的条件是:(1)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二)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三)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宣布。宣布死亡可以产生与自然死亡相似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布死亡人民事权利能力终结、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继承开始等等。很显然,宣布死亡的法律后果与仅仅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宣布死亡案件与离婚案

11、件是不能混淆的。根据法律规定的宣布死亡的条件,宣布死亡必须由下落不明人的利害关系人明确提出申请宣布死亡的文书后,人民法院才干依法进行死亡宣布。没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积极进行宣布。本案原告仅起诉祈求与下落不明的丈夫离婚,而并未申请宣布其死亡,因此人民法院只能按离婚案件解决。对此类案件的具体解决,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明确指出“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规定离婚,不申请宣布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示送达诉讼文书。”2、21岁的林某与邻居家11岁的夏某到街上玩,正碰见福利

12、奖券抽奖活动,林某摸了几张均没有中,于是让夏某摸一下,但是夏某没有带钱,林某当即地给她2元,夏某表达回家后还给她,林某说不用,成果,夏某摸到一张价值1万元的奖券,此时,林某声称夏某只是一种小孩,不懂得摸奖的意义,并且这张奖券是她出钱给夏某摸得,因此最后应当归属与林某。她乐意支付夏某1000元劳务费。夏某的父母不批准,最后起诉到了法院。试问:1)林某交给夏某2元钱的行为是委托行为还是赠与行为?2)夏某摸奖的行为与否有效?为什么?(1)林某交给夏某2元钱的行为是赠与行为。由于林某在此之前既没有表达让夏某帮她摸奖,并且当夏某表达回家后归还时,夏某已经表达了放弃的意思,因此是赠与行为。(2)夏某的摸奖

13、行为有效。由于,夏某虽然只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一方面,在其摸奖的过程中,始终有成年人林某的陪伴,因此不违背法律的严禁性规定。另一方面,根据民法通则合用意见的规定,夏某运用2元钱进行摸奖的行为属于与其智力等状况相适应的活动,应认定在摸奖的时候具有了行为能力,因此夏某的行为是有效的。3、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去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000元归还甲,甲说:“你目前比较困难,你先用着,后来再说。”乙表达感谢。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规定乙归还欠款8000元,乙觉得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因此不予归还,同步觉得,诉讼时效已过。(1)甲、乙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与否变更?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达后来再说。据此不能觉得甲有赠与的意思,因此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2)甲与否有权祈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与否应归还?乙觉得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商定还款日期,而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规定乙归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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