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公司法对比(全文比较)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551630010 上传时间:2024-01-26 格式:DOC 页数:63 大小:3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旧公司法对比(全文比较)_第1页
第1页 / 共63页
新旧公司法对比(全文比较)_第2页
第2页 / 共63页
新旧公司法对比(全文比较)_第3页
第3页 / 共63页
新旧公司法对比(全文比较)_第4页
第4页 / 共63页
新旧公司法对比(全文比较)_第5页
第5页 / 共6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旧公司法对比(全文比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旧公司法对比(全文比较)(6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新旧公司法对比(全文比较):目录、总则 新公司法() 旧公司法() 根据 年 8 月 28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年10 月27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

2、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 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 1993 年 12 月 29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9 年 12 月 25 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年 8 月 28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

3、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上市公司 第五章 公司债券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八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九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 适应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需要,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根据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根据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公司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所有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 第三条

5、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所有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条 公司股东 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 享有 所有者的 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所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6、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当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 公司以其所有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鼓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有公司改建为公司,必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规定,转换经营机制,有环节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

7、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

8、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经营范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根据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根据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 根据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根据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9、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重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条 公司以其重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档管理人员 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根据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经理 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批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根

10、据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畴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化经营范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当。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11、公司可以向其她公司投资; 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公司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当责任。 公司向其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合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我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长额不涉及在内。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她公司投资或者为她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策;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

12、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策。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她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公司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当。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公司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与社会保险, 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

13、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五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我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她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

14、者其她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我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公司或者其她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她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七条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她股东的利益

15、;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她股东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不得运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背前款规定,给公司导致损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内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策内容违背公司章程的 , 股东可以自决策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祈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祈求,规定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