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纠纷答辩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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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邻权纠纷答辩状下面就是为大家整理推荐的相邻权纠纷答辩状范文,希望可以帮助大家。相邻权答辩状【1】答辩意见朝阳区人民法院:针对原告石X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北京XXX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我公司经营的XXX餐厅没有给原告造成妨害,原告起诉所称的情况不属实,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具体理由有三点:1、我公司经营的XXX餐厅所用房屋为博泰大厦二楼,博泰大厦1-3层为商业用房,非原告起诉所称的写字间,被告完全有权从事餐饮行业,不存在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况。我公司利用博泰大厦厨房排烟专用通道安装了排烟通道,并没有对博泰大厦原安装的消防通风道与消防通风口进行私自改建为排烟

2、道。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2、我公司经营餐厅是根据国家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安装排烟通道的,并取得了正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不存在原告起诉所称的私自改建的情况,也没有造成环境污染,更没有对原告所有的办公用房造成任何实际妨害。所以原告依据物权法第35条起诉我公司,属使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既没有事实根据,亦没有法律依据,恳请法庭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答辩人:北京XXX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代理人:李*20XX年10月27日相邻权纠纷上诉答辩状【2】答辩人:陈XX,男,汉族,39岁,住XX区XX移民二号房二单元303室张XX诉答辩人相邻权纠纷一案,XX区人民法院已受理(2010)万民初字第

3、XXXX号,本答辩人认为,原告张XX针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现发表如下意见。一、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所谓相邻权的行为1、答辩人有必要向法庭陈述双方的房屋基本情况:原告张XX的住房位于北山大道XX一号楼一单元202房,而答辩人的门面位于XX一号楼二单元7号门面,二者分属不同的两个单元,而且中间除了两个单元的采光区外(宽长均为1.2米左右),答辩人所在单元的外墙与原告的住房外墙相距2.4米,所开的小窗与原告的住房更是相隔2.9米,因此,双方的建筑物之间没有任何共有的东西,既然双方的建筑物没有相邻,不知原告所谓的相邻权从何而来呢?其事实根据又何在?原告在诉状中进而引申的所谓&ld

4、quo;安全性”、“私密性”更是无稽之谈。2、根据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一个重要的要件就必须是存在侵权事实,但本案中,由于答辩人与原告的建筑物没有相互毗邻,而且据答辩人了解,原告张XX系移民还房,因其自身原因,至今都一直未实际在202房居住,因此,原告的所谓相邻权被侵犯的事实根本就不成立。3、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答辩人的门面的采光和通风都不好,因此答辩人在二楼的外墙开了小窗,尺寸宽60×高85,面积不足一个平方米,其占用的位置相对于答辩人单元外墙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原告诉状中所称“改变大楼承重结构”,一则与本案无关,二则完

5、全是对事实的夸大其辞。二、答辩人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答辩人再次声明,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所谓相邻权的侵权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答辩人有侵权行为,但原告的有关赔偿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1、根据物权法、民法通则有关相邻权的规定,处理相邻权纠纷的首先原则应当而且必须是恢复原状,只有在确实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可以赔偿损失,而且是直接损失。由于本案系相邻权纠纷,即使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也根本不必然导致原告有什么误工损失费用,而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所谓的误工费就是因为答辩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

6、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自然人的人格权利或者人格利益遭受到了非法侵害,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但本案系相邻权纠纷,只是建筑物之间因相邻关系导致的纠纷,并没有侵犯也不涉及原告的什么人格权利或人格利益,因此根本不属于应当处理或支付所谓精神抚慰金的范围。综上,虽然答辩人有开窗的行为,但并没有侵犯原告相邻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应当驳回原告的请求。而且根据本案的性质,即使法院认定答辩人存在开窗,但除了可以恢复原状以外,不应当判决本答辩人承担其他有关赔偿损失(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的法律责任。以上答辩意见,望法庭采纳,谢谢!此致XX人民法院答辩人:陈XX二O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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