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郑东新区深基坑管理.doc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551330145 上传时间:2022-09-1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0.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郑州郑东新区深基坑管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郑州郑东新区深基坑管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郑州郑东新区深基坑管理.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郑州郑东新区深基坑管理.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郑州郑东新区深基坑管理.doc(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郑州郑东新区深基坑管理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米的基坑,或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负责本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第五条郑东新区鼓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投保深基坑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责任险。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

2、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设计、施工、监测单位。第七条前期的调查范围以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的3倍及锚杆长度的1.5倍范围为准。第八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

3、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以及本区域承发包管理规定,择优选择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第十条深基坑工程的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或者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以及CBD环行城市区域内的所有深基坑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组对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评审组的专家应由郑东新区“高层建筑结构和岩土工程专家委员会”委员和建设、土建设计、监理单位的人员组成,其中专家成员不

4、得少于评审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评审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担任,方案经论证在经济上切实可行后方可实施,设计方案经专家组评审后报建设局备案。评审组成员:一级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少于7人;二级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少于5人;三级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少于3人。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的影响和损失。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的会议作审定。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勘察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

5、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单位提供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的有关资料。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勘察报告应当按现行技术规范编写。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工作。第四章深基坑工程设计第十六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第十七条深基

6、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第十八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第十九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

7、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第五章深基坑工程施工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二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施工现场应当按深基坑设计、施工要求配备应急抢

8、险器材和人员。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郑东新区建设局和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及时制定落实处理措施。第二十四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爆破危险、预防火灾、保护环境等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二十五条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第六章监理监测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理。监理单

9、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检查和督促各项观察监测记录。第二十八条深基坑支护监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的监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并同时到管委会建设局备案。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监测监护工作由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另行承担的,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

10、应做好各监测单位的协调工作,统一观察方法时间,预警、预报标准。第二十九条监测单位应当作好深基坑工程施工期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监护工作。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监护方案,提出各项报警值界限,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数据应当准确,并及时计算整理,提出合理意见,经审核后报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工程结束,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第三十条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第三十一条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意见。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同时对新区公益市政设施业主单位负责。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