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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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并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计生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三条村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任计生领导小组组长,村主任、村计生协会会长任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室、人口学校和计生协会工作阵地。第四条村人口主任工作职责:(一)在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并做好本村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二)每月底召

2、开一次计生工作例会,掌握本村人口状况和育龄妇女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村级卡、册、报表,如实填写。(三)及时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采取其他措施的群众及时分送避孕药具。(四)每季度召开一次村组干、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业务学习会,学习文件,传达精神,布置任务,指导工作。(五)协助落实计生“两户”和奖励救助对象的优惠政策,做到政策熟悉,兑现到人。(六)深入群众,开展面对面的宣传和思想交流,积极动员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同时,将入户视情况认真记录,以便管理与服务。(七)经常向党支部、村委会和乡镇计生办请示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反映。第五条育龄妇女

3、自管小组长工作职责:(一)掌握本组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状况,发现不符合政策怀孕的要及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村委会及时报告。(二)积极配合村专干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查、宣传,落实好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三)定期组织本组育龄妇女参加各级举办的计生知识学习、培训;宣传品及时发放到户,确保本组育龄妇女计生知识和政策法规知晓率达到90%以上。(四)组织本组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环情、孕情服务、妇科病查治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并做好对重点管理对象的入户访视工作。(五)做好本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村委会调查流出、流入人口的婚育情况。(六)及时、准确、按月向村委会报告出生、死亡、迁入、流出、流入

4、和避孕节育、补救措施落实情况,并如实填写相关工作记录。(七)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帮助育龄群众勤劳致富。第三章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权参加乡、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二)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享受相应的服务。(三)在计生技术服务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有权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四)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五)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

5、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有权对全村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第七条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二)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应做到持证怀孕、生育。(三)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和非婚生育。(四)凡已生育的育龄夫妇,应在婴儿出生后48小时内向村、组汇报小孩的出生时间、性别、孩次等。(五)育龄夫妇应在婴儿出生后90天内(剖宫产的应在3个月内)落实避孕措施。(六)自愿放弃和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乡镇计生技术服

6、务人员的指导下,落实好避孕措施。(七)已婚育龄妇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接受环、孕情查访服务,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在孕期3个月内自觉采取补救措施。(八)外出30天以上的育龄人口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如实向所在自管小组长和村计生专干提供其外出地点、从事工作、联系方式等。其中属于环孕情服务的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应与村(居)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并按规定的时间寄回流入地乡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妇检报告单。(九)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持有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的管理与服务。第四章奖励与违约责任第八条本村奖励、优待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

7、村民,对以下行为予以奖励:(一)晚婚晚育的;(二)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三)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环孕情服务和健康检查等集中活动的;(四)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困难的;(五)检举揭发他人政策外怀孕、生育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村委会给予表扬,在评先选优中优先考虑,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第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一)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二)生育子女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又无有效证明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村、组组织的培训、学习、会议和相关活动的;(四)不按规定接受环孕情服务、访视服务、健康检查,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五)外出30天以上不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出后不按时寄回妇检证明的;(六)有其它妨害、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村委会依照本章程,与本村所有村民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服务协议书。第十一条村委会每季度对违反本章程情况进行通报,实行村务公开。第十二条本章程自 年 月 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即日起实行。第十三条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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