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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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四)六、合同价格及支付1.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是指在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了实施工程,竣工,并完成保修责任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1.1)。但它一般不是最终合同价格。通常最终合同价是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而且包括承包商索赔的追加费用和业主按合同规定的扣款。2.工程计量FIDIC合同为单价合同,工程款按合同单价和实际工程量计算,根据实际施工进度按月付款,所以实际工程的计量对工程款支付有很大影响。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数量是该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不作为承包商按合同完成的实际的和确切的工程量(55.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按净值(净尺寸)测量。3.量方过程实际工程量通过

2、测量确定,并据此核实和确定工程价格,向承包商付款。通常量方过程为:(1)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进行测量的通知。(2)承包商立即参加或派代表协助工程师测量,并提供工程师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如果承包商不参加,或未派代表参加,则由工程师作出的,或批准的测量值作为该部分工程的正确值。在对有些永久性工程需要按记录和图纸测量时,工程师应在工作中准备好记录和图纸。承包商在接到工程师对该部分工程量方通知后,应在14天内参加对记录和图纸的审查,如同意则签字。如果承包商不参加审查.则以工程师所有的记录和图纸为准。如果承包商不同意工程师的记录和图纸,或不签字表示同意,则应在审查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诉

3、,工程师应作复查。否则工程师的记录和图纸就被认为是正确的(56.1)。上述量方过程可用图33来表示。4.付款(1)每月末,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工程款结算报表,列出承包商认为自己到该月底接合同规定有权获得的各个款项(60.1)。(2)工程师在接到上述报表后28天内作出审核,并出具付款证书,向业主证明,他认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60.2)。在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应考虑按合同规定的扣款包括扣除已完成工程的保留金。如果该月的工程付款小于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临时支付的最小额度时,工程师可以不出具付款证书,而将本月工程款移到下月支付。(3)在工程师的支付证明开出并送达业主后28天内,业主应将款额

4、支付给承包商(60.10)。5.竣工结算当全部工程基本完工并圆满通过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时,承包商可将结果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上述通知发出之日起21天内签发工程移交证书(48.1)。在整个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84天内,承包商向工程师呈交竣工报表,详细说明,至移交证书注明之日为止按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程的最终价格和承包商认为应该进一步支付的款项等。同样工程师应在28天内出具支付证书;业主应在收到支付证书后28天内支付该款项(60.5,60.2)。在签发移交证书时,工程师应给承包商出具一份付款证书,将工程的保留金的一半退还给承包商(60。3)6.最终结算(1)在工程师签发工程的缺陷(保修)责任证书后

5、56天之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最终报表草案,详细说明,按合同所完成的工程价格和承包商应得到的进一步付款。经与工程师商讨,核实后,承包商编制并提交双方一致同意的最终报表,并向业主提交一份书面结算清单(60.6,60.7)。(2)在接到最终报表和书面结算清单副本后,工程师应在28天内向业主发出最终证书,说明,工程师认为按合同本工程最终应支付的总额和业主还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60.8)。(3)整个工程的保修期完,工程师应给承包商出具剩余的另一半保留金的付款证书。(4)业主在接到最终证书56天内向承包商支付最终证书上工程师确认的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60.10)。(5)只有最终证书得到支付,同

6、时业主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证,本工程的最终结算清单才生效(60.7)。7.合同价格的调整(1)因劳动力价格、材料价格和影响施工费用的其它项目费用的变化,对合同价格的调整,应根据双方商讨的结果在特殊条款中详细地具体地规定(70.1)。(2)合同报价是以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的法律环境为根据。如果该天以后任何法律、法规、法令、政令、规章、细则发生变化,使承包商在实施合同中的费用变化,则应相应地调整合同价格(70.2)。(3)如果在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以后,工程所在国政府对支付合同价格的货币实行限制和汇兑限制,则业主应对承包商由此受到的损失赔偿(71.1)。(4)如果业主要求投标书以一种货币

7、报价,而用多种货币支付,且承包商也明确提出各种货币支付比例或款额,则货币之间的汇率,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工程所在国中央银行在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当日公布的兑换率为准(72.2)。其它情况下的费用索赔。费用索赔是FIDIC赋予承包商的权力之一。费用索赔的结果造成合同价格的调整。引起费用索赔的具体事项可见本节中的其它部分和第三篇第九章第二节“索赔机会和干扰事件”。8.暂定金额。它是合同报价单中一个特殊处理的分项,一般由工程师填写。它的使用范围通常有:招标时对工程范围和技术要求不能详细说明的分项,承包商无法准确报价。有些分项尚不知道是否包括在合同中。由指定分包商完成的工程,供应或服务。一些可

8、能的意外事件的备用金。暂定金额的使用由工程师批准,可以全部,部分地使用,也可以不用。工程师在批准承包商使用暂定金额时,承包商必须出具与该分项相关的支付文件。9.合同条件以及投标书附件中涉及合同价格的其它内容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计价所用的货币;不同货币间的兑换率;收款银行;预付款的数额、担保方式、支付时间、还款方式等。七、合同工期1.合同中所有表示时间的“天”或“日”都按日历计算,而不指工作日(1.1)。2.开工期,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1.1)。在中标函发出后,工程师应在投标书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开工通知,承包商应迅速地、毫不拖延地开始工程施工(41.1)。3.合同规定的

9、竣工时间,是指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从开工日算起,到全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施工结束,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1.1)。这个时间由工程师按合同规定的移交程序,在签发的移交证书上确认(48.1)。4.对如下情况,承包商有权延长竣工期限:(1)额外或附加工作(工程);(2)恶劣的气候条件;(3)由于业主责任造成的干扰;(4)非承包商责任的其它特殊情况;(5)FIDIC合同条件提到的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权力的其它各种原因(44.1)。5,在实际工程中,对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工期拖延,工程师或业主指令承包商采取加速措施以挽回拖延的工期,对此业主应给承包商以费用补偿。而对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工期拖延,即在承包商无

10、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情况下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商采取必要措施,加速施工。对此承包商无权要求支付附加费用(46.1)。6.承包商的合理竣工时间应包括合同规定竣工时间、承包商有权延长的工期和业主指令加速缩短的工期(仅指其拖迟非承包商责任)。7.承包商责任的拖延,指实际工程竣工时间与承包商合理竣工时间之差。承包商未能在合理的竣工时间内完成整个工程,则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误期违约金(47.1)。八、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一)承包商违约1.承包商误期罚款。如果承包商未在上述合理的竣工时间内完成整个工程,或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部分工程,承包商应向业主支付投标书附件中写明的误期违约金。该违约

11、金按承包商责任的误期天数和投标文件附件中写明的每误期一天的违约金计算。但总额不超过投标书中所规定的最高限额(47.1)。如果在整个工程的竣工期限之前,已有部分工程按期签发了移交证书,则应按各段工程价格比例和移交的具体时间折减误期违约金(47.2)。如果承包商在合理竣工时间前竣工,则业主按提前天数和每提前一天的奖励金额支付奖励(47.3)。2.出现承包商无力履行、无法履行、不能正确履行合同的情况,例如:(1)承包商不能偿付他到期的债务,已失去偿付能力,处于破产、停业清理、解体、被转让、被清算等的境地。(2)承包商未取得业主的事先同意将合同或合同一部分转让出去。(3)承包商已否认合同有效。(4)在

12、接到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无正当的理由拖延开工。(5)由于承包商责任造成工期拖延,工程师认为施工进度太慢,不符合竣工期限要求,指令承包商采取加速措施。而承包商在接到工程师的加速通知后28天内,未采取相应的措施。(6)如果承包商未按工程师的要求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或其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规定,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拒收通知。在拒收通知发出后28天内,承包商没有纠正所述缺陷,使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工程师的要求作重复检验。(7)工程师发出指令,要求承包商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或工程设备运出现场,并用合格的取代,拆除不符合合同的工程并重新施工。在指令发出后28天内,承包商未按指令执行。

13、(8)无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固执地、公然地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9)承包商擅自将工程的某些部分分包出去。则业主在向承包商发出通知的14天后,可以进驻现场,在不解除承包商的合同义务与责任,不影响业主或工程师合同权利和权力的情况下,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业主可自己完成该工程,或另雇他人去完成工程。在其中业主有权使用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63.1)。如果业主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则在保修期满前,以及在工程师对工程施工、竣工、保修期费用、误期赔偿费以及业主支付的所有其它费用结清,并开出证书前,业主无任何义务向承包商支付合同规定的进一步款项。最终结算中,工程师应核查上述款项,并对照在终止雇用

14、后核查的,承包商在终止雇用前完工的合格工程按合同应支付给他的款项,以证明最终业主应给承包商的支付,或承包商应支付给业主的债务(63.3)。此外在业主进驻现场后14天内,如果工程师发出指令,并法律允许,承包商必须将他为合同目的所签订的,有关提供任何货物、材料、服务和有关实施工作的协议的权益转让给业主(63.4)。(二)业主违约1.对出现业主无力、无法或不能正确地履行合同的情况,例如:(1)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满后28天之内,未能按工程师出具的付款证书向承包商付款;(2)无理地干扰,阻挠或拒绝批准工程师颁发上述付款证书;(3)破产、或停业清理;(4)通知承包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由于经济混乱,使他

15、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则承包商有权根据合同终止雇用关系,并通知业主和工程师。这种终止在通知发出后14天生效(69.1)。上述14天通知期满后,承包商无须工程师的同意,有权从现场撤离所有带到工地的设备(69.2)。在上述情况下,业主不仅有义务向承包商支付这种终止前完成的全部工作的费用(但扣去账上已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而且还应赔偿由于这种终止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或其后果造成的承包商的损失或损害费用(69.3)。2.业主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内支付工程款,则:(1)业主应按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利率,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商支付全部未付款利息(60.10)。(2)在上述付款期满后28天之内,业主仍未按工程师的任何付款证书向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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