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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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交建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规范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及所属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分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和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作质量不适用本办法规定。受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存继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国交建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大股东签订质量管理协议书,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第三条 中国

2、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遵守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牢固树立“质量即是生命、质量决定发展效益和价值”的理念,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全员质量责任,创新质量发展机制,优化质量发展环境,为社会和用户提供符合要求的工程、产品和服务,依法自觉接受国家、行业及所在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将质量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管理体系、日常经营活动和各道生产环节中去,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质量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质量计划。第五条 中国交建实行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质量考核评价制度,质量管理和工程(产品)质量水平是中国交建对各单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3、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谁经营、谁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全员质量责任。必须按照“集团统一领导,质量部门统一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责,党组织提供思想组织保障”的质量监督管理基本框构,建立健全质量分级领导体系、分级监管体系和分级责任体系。第七条 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一把手是质量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统筹做好质量工作与企业改革、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对本企业质量工作负总责。主管生产的负责人负责统筹组织生产过程质量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企业质量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4、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应当做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企业质量工作负综合管理责任。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质量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八条 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当成立以企业质量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工作制度,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质量工作,研究决策质量重大问题。第九条 中国交建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中国交建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标准;(二)考核、评价各单位质量管理工作;(三)研究部署中国交建质量工作和质量活动,对各单位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四

5、)组织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协调解决重大质量问题和争端;(五)组织开展质量奖评选及创优工作;(六)引进、推广先进质量理念,组织开展重大质量课题研究,推进质量管理信息化和标准化工作。第十条 中国交建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交建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负责中国交建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业齐备的合格专(兼)职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分级责任,确保质量工作的有序开展。第十二条 中国交建设及所属各单位质量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是企业质量工作的综合监督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

6、协调和监督。各单位内部生产、经营、技术、装备、人力资源、财务、监察、行政及党、政等部门,应当对本职工作范围内的质量责任负责。第十三条 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技术和管理能力。第十四条 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完善质量管理人员用人机制,加强质量管理人员培养,提升质量管理人员地位和待遇,拓展质量管理人员发展空间。第十五条 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质量知识,熟悉相关的质量规章制度、质量标准和工艺流程,掌握本岗位质量控制技能,按要求经过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第三章 质

7、量工作基本要求第十六条 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大力推广先进技术手段和现代质量管理理念方法,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坚持“计划、执行、检查、处理”(PDCA)循环工作方法,通过“创优引导、策划先行、目标管理、源头把关、样板引路、过程控制、总结反馈、阶段考核、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实现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领导体系、分级管控体系、分级责任体系、规章制度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奖惩考核体系、监督检查体系、技术质量保证体系、信息网络体系等。第十七条 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企业有

8、关规定,通过合理投入保证质量。严禁不合理压低材料及设备采购成本、降低工艺档次、缩减工序、以次充好等损坏质量的行为。第十八条 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当确立本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实施目标责任制,并针对质量目标对质量工作进行详细策划,将质量目标层层分解,实现质量工作目标管理。第十九条 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健全奖惩考核体系,完善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严格质量考核。第二十条 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策划(计划)工作制度。在质量工作(活动)、项目、工业产品生产伊始,即明确质量工作的目标、思路和工作重点,超前预测、超前预控、超前准备,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质量策划(计划)应当包括质量目标、实现目标

9、途径、所需资源、实现目标方法和工具、分级责任、质量控制的重点和难点及相应方案措施、其他策划需求等。第二十一条 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自检、抽检制度。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质量检验检查机构,负责工程、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检验检查工作。质量检验检查机构应当按国家及行业要求取得相应的资质。第二十二条 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加强质量源头控制,在组织材料(设备)等物资类招标采购管理工作中,应当明确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要求和供应商质量主体责任,明确质量保证条款、合同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明确对材料(设备)质量的监造、试验、检查、验收程序和标准,明确供应商对生产现场的服务质量责任。第二十三条 中国交建

10、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强化过程控制,建立内部质量验收制度,明确质量验收程序、标准和参与人员,做好“自检”、“互检”和“专检”(三检),严格落实“三检制”。第二十四条 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品控制管理制度,对在采购材料设备、半成品检验和成品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应当及时做出标识,建立不合格品控制台帐,做好不合格品处置工作。第二十五条 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当针对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推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包保责任制和关键工序旁站监控制度,落实分级责任,严格责任追究考核,强化生产现场和过程质量控制。第二十六条 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质量通病(质量顽症)治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建

11、立健全质量通病治理台帐,有针对性制定质量通病治理方案、措施,落实治理责任,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不断消除质量通病。各单位应积极推行首件质量认可制度(样板制),及时分析、总结、完善工艺参数和质量保证措施,通过典型示范、样板引路,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第二十七条 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当积极推进质量创新能力建设,加大科技投入提升质量水平,通过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四新技术),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质量水平。在“四新技术”推广应用中,要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和中间试验,以保证质量,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教育。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12、等。第二十八条 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统一规范质量记录格式,明确质量工作归档资料内容,确保质量档案资料归档及时、内容齐全、信息完整、人员签字符合要求,同一事件前后能够照应,具有可追溯性。第二十九条 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质量比对、质量管理小组等全面质量管理和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改进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提高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第三十条 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加快质量信息化建设,应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和传感器等先进技术,搭建智能远程实时监控与信息共享的质量信息化管理平台,提升质量动态监管、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对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13、。第三十一条 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开展用户调查,分析用户需求,确定质量改进目标。第三十二条 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当积极创建中交质量文化,将以人为本作为质量发展的价值导向,安全为先作为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诚信守法作为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夯实基础作为质量发展的保障条件,创新驱动作为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以质取胜作为质量发展的核心理念,积极实施“中国交建品牌”为战略,大力宣传报道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做法,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全面提升全员质量意识,努力形成企业追求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打造“质量中交”。第三十三条 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信息

14、舆情监控系统,健全质量问题、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沟通工作机制,及时、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质量问题、事故的有关情况。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三十四条 中国交建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树立“全寿命”建设理念,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前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各阶段利益,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第三十五条 投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投资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建设单位(项目公司)对工程项目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落实建设各方质量责任。第三十六条 投资单位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建设单位(项目公司)和

15、总承包部,按照国家及行业要求足额配备相关人员,要制定针对项目公司和总承包部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目标,严格考核。第三十七条 投资单位应当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质量实行评价及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勘察设计单位合同支付及资信评价的范畴,提高可研阶段质量,防止因工作深度不足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同时在项目可研工作中确定合理的投资估算,实现全寿命周期质量管理的目标。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职责,按规定进行招标,确保标底、招标条件设置满足工程建设质量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项目策划中的创优目标、质量目标和相关质量保证措施应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

16、强合同管理,合同双方应当明确实体工程和材料的质量目标、标准和质量责任,及时办理工程建设各项手续。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期变更必须经过评估,报上一级单位批准。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前期质量策划,制定质量目标和质量计划,足额配置实施质量管理的资源,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建设各方质量责任,并严格考核。应当设置必要的质量检查、监督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和判断。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质量监督控制作用。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鉴定。及时办理交竣工验收工作, 对竣工文件应当进行审查,确保竣工文内容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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