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常见实务问题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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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分机构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花费税等常有实务问题解答分支机构平时是总企业异地经营为减少管理成本而成立的营业分部,是特别的企业组织形式。分支机构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与总企业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本文将总分支机构涉及的增值税、花费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常有问题汇总以下,供实务中参照。1、“营改增后,总分机构供应给税服务,增值税如何汇总缴纳?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赞同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说明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说明所列

2、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含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此中,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应交增值税=总分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说明所列业务的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总分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说明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也许接受加工维修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所支付也许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分支机构供应应税服务范围说明所列业务应征的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合时予以调整.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状况进行清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理应交增值税,依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

3、超出其年度清理应交增值税的,经过暂停今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理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今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从前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全文撤消航空业规定财税2013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后续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3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4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2、总分机构供应给税服务的同时

4、,还有销售货物业务的,增值税如何汇总缴纳?答:经赞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试点企业,关于营改增应税服务部分的增值税,按上问汇总计算并缴纳。关于总分机构销售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3、总分机构业务范围涉及销售货物、供应加工维修、修配劳务的,其增值税又如何汇总缴纳?答: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也许其受权的财政、税务机关赞同,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

5、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进一步明确,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赞同,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此时,分支机构不需就地预缴,直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销售及采买货物时,仍以自己的名义开具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屋备注-如何理解增值税汇总纳税中的固定业户?问:如何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相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中“固定业户”的含义?答:有关固定业户的界定税法没有明确。依据税收征收

6、管理法及其实行细则相关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关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企业,企业在外处成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界定为固定业户;对未依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暂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即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还没有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不属于固定业户。判断的标准在于能否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了税务登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相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是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也许其受权的财政、税务机关赞同

7、,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进一步明确.主若是明确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申请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权是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4、如何理解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之间商品调拨用于销售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一致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余机构用于销售需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所以,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企业之间调拨商品用于销售应当在发货的当日开具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如果总分机构之间的商品调拨不是用于销售,则不需缴

8、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解说:所谓“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别为有上述两项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况的,则应由总机构一致缴纳增值税.假如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差别不同状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本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增补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

9、经过资本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况之一,其获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假如将分支机构仅作为货物的存放地,由总机构给客户开票并收款,则总机构发货至异地库房时,不征增值税,而应由总企业开票时缴纳增值税.相关话题-总分机构之间划拨视同销售的税收原理国税函19987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增补通知5、关于较常有的连锁经营企业,假如以总分机构形式存在,能否可以汇总纳税?答:对跨

10、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一致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建议的通知(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纳微机联网,实行一致采买配送商品,一致核算,一致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吻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相关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致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关于自觉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财富全部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获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

11、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6、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政策依照是什么?答: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单位一致计算。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不拥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方法,详尽操作方法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成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成立不拥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12、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方法联合拟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成立不拥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成立不拥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执地。7、汇总纳税的跨省市总分机构如何分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全部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数=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全部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数该分支机构分摊比率某分支机构分摊比率=(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财富总数各分支机构财富总数之和)0.30上式中财富总数包含无形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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