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新闻立法的完善-法学学士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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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stractWith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our society,the gradual advancement in citizensawareness of their legal consciousness,as well as the protection of there rights,many welcome changes have occurred in our countrys joumalismHowever,it also faces a lot of problems which is few under t

2、he condition of the planned economyThe media-related tort is one of themUnder the present law system,Media-related torts appear constantly,which expose the conflicts between press freedom and news supervision,between individual privacy and the right to know,and between the individual interests and t

3、he public interests,and expose the defect of our legislation about media-related torts.This paper started with analy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media and its reason,draw on the experience of media-related torts from abroad,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the preventive solutions.Key words: media-relat

4、ed torts;freedom of the press;private rights试论我国新闻侵权立法的完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形式多样的传播媒介也相继出现,如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同时随着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传播手段的不断变化创新,各种的传播媒介逐渐深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并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与理念。同时,由于新闻能产生强大的社会舆论,随之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使人们对它的重视程度逐步加强,由于传播媒介在传播新闻的过程中往往会参杂制作者个人的情感、观点等主

5、观原因,以至于出现失实的新闻报道,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学会对自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用法律方式进行保护,近年来,有关于新闻官司的案件不断地增多,新闻侵权的现象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对社会不同阶层的的民众切身利益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因此,笔者从新闻侵权立法制度的价值分析、我国新闻侵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国外新闻侵权立法的借鉴,并提出对我国新闻侵权立法的建议。一、新闻侵权的定义及其与新闻自由的关系(一) 新闻侵权的定义到底什么是新闻侵权呢?我国许多学者给出不同的概念。顾理平认为:“所谓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顾理

6、平新闻法学M上海: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277李矗认为:“所谓新闻侵权,就是新闻报道侵权的简称,是指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活动中对他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李矗 法制新闻报道概说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322王利明认为:“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和新闻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侵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人格权和其他权利,造成他人侵害的行为。”王利明新闻侵权与法律辞典前言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12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行为,是以新闻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魏永

7、征被告席上的记者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1综合不同学者对新闻侵权下的定义,笔者认为所谓新闻侵权,就是指新闻从业人员通过新闻传播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二) 新闻侵权与新闻自由的关系想要更深层的理解什么是新闻侵权,还要弄清楚何谓新闻自由。从不同的学术研究可以看出新闻自由历来是一个既敏感又复杂的问题。提及新闻自由,不得不论及美国前总统杰斐逊的一段名言:“如果让我来决定,到底是应该有政府而没有报纸,还是应该有报纸而没有政府,我将毫不

8、犹豫地选择后者。”托马斯杰斐逊杰斐逊选集M商务印书馆,1999391可见新闻自由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有人全盘接受西方“新闻自由”的理论,认为新闻自由就是没有任何约束的自由,新闻记者作为“无冕之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就可以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评论谁就能评论谁。这种认识不可否认有它一定的道理。但同时还有些人持与之完全相反的观点,他们将西方在新闻自由旗号下出现的大量色情、凶杀、犯罪等负面新闻充斥报刊、“狗仔队”无孔不入、肆意侵犯他人的隐私等现象归结为“新闻自由”带来的新闻业弊端;从而对“新闻自由” 心存芥蒂、全盘否定。在我国,“新闻自由”是一个舶来品。首先提出新闻自由的是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家、诗人和

9、政治家约翰弥尔顿,他在1643年出版的论出版自由中提出“人民的言论自由是与生俱来的权利”。1881年法国还制定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新闻法出版自由法。伦纳德雷蒂尔、罗恩泰勒新闻业入门M辽宁人民出版社,199055新中国成立后,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以及新闻自由受到重视,在宪法中确立了公民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但由于新中国建国之初和其后的一段时期的特殊历史条件,我国的新闻自由法律制度并未得到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关于新闻自由的法律、法规较少,而且都规定的比较笼统,调整新闻法领域的多是一些行政管理性的规定和规章。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新闻自由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学术界对新闻自由的重要性

10、、尤其是其对民主宪政的促进作用也逐渐重视;对新闻自由的权利属性,理论基础也已经展开讨论,有学者认为:新闻自由,即“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所享有的从事、利用新闻活动而不受非法干预的民主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王利明新闻侵权法律辞典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3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

11、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宪法与法律的规定赋予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虽说是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这里所说的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绝对而无限制的自由式不存在的,新闻自由也一样。如果对新闻自由使用不当,就可能构成新闻侵权。二、我国新闻侵权立法的现状虽然我国学者对新闻侵权作了各自不同的定义,但现今我国法律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界定何为新闻侵权,这归咎于我国现今对新闻侵权立法存在的空白,远远不能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需要。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正式的新闻法来对新闻传播活动进行管理,并且新闻侵权中涉及到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保护也主要体现在宪法、民法、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和一些地方性法规中,由

12、于这些规定散见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显得比较分散、零乱。以下为我国有关新闻侵权中所涉及到得公民人格权方面的立法:(一) 宪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从该条的规定能看出,宪法明确提出了对公民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宪法第39条规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了公民的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权。以上宪法条规定都是对公民人格、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是作为其他法律法规对保护公民隐私的一个基础。(二) 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或诽谤等方式

13、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条款体现了公民名誉权不容侵犯的民法精神。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由此可见,我国对隐私权实行的是间接保护,将隐私权保护纳入名誉权保护的范畴内,只有侵犯他人隐私致名誉受到损害时,才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三) 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设定了几个与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相关的罪名:“侮辱罪”、“诽谤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等。这些都是宪法保护名誉权、隐私权的精神

14、在刑事领域的具体延伸,为保护公民名誉权、隐私权提供了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这也是法律保护公民隐私的一种表现。(四) 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行政法规里也涉及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如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

15、护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总的来说,我国有关新闻侵权中涉及到得公民的各种人格权的相关立法不少,但却缺乏统一的立法,且并不完整,使得在实际运用在新闻侵权案件审理时,对一些涉及新闻行业特点的法律问题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新闻媒体在从业过程中缺乏法律参照,许多新闻侵权纠纷无统一标准可依,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过大,判决结果的可预测性低。三、我国新闻侵权现状的特点(一)新闻侵权案

16、件逐渐增多目前,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传播媒介已经渗入到我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当中,人们通过各种各样的媒介了解世界各地的不同新闻,报纸、网络等新闻传播媒介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由于各传播媒介在传播新闻的过程中往往会参杂制作者个人的情感、观点等主观原因,不能真实的反应所传播的新闻报道,以至于经常由于不同原因造成失实的新闻报道的出现;同时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制宣传的力度不断加强,公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因此由于不同原因所造成的新闻侵权官司案件也在不断地增多。(二)新闻侵权的对象层面越来越广泛自1987年我国民法通则颁布施行以来,几乎每年都会发生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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