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蒸汽供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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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明确热力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天津开发区良好的蒸汽供需秩序,保证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蒸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能源费用管理规定.*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蒸 汽 供 需 合 同津开工商合准印字( ) 合同编号: 天 津 开 发 区 工 商 局 监 印甲方:天津泰达津联 乙方: 热电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电 话: 电 话:开 户 行: 开 户 行:帐 号: 基本帐号: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提示:本合同文本系供热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订,请用热方仔细阅

2、读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认为格式条款中免除或限制供热方责任的约定不合理或有加重用热方责任、排除用热方权利的规定,可在签订本合同时向供热方提出,由供热方作出解释或经双方协商后在补充条款中做出修订!为明确热力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天津开发区良好的蒸汽供需秩序,保证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蒸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能源费用管理规定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并严格遵守履行。第1条:供汽位置及标准11 供汽位置: 12 用汽性质: 13 合同用量: 吨/时。14 乙方使用压力: Mpa。15 用汽起始日期: 年 月 日。第2条:收费标准及付

3、款21 蒸汽收费标准执行当年下发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能源费用管理规定。如乙方合同用汽压力高于0.7MP(表压),则每提高0.1MP,蒸汽价格在当时价格的基础上上调5%。22 根据本合同签订时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能源费用管理规定,甲方为乙方供汽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如下:(一) 热力贴费:热力贴费根据本合同用量确定。 乙方应支付的热力贴费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本合同签署时,上述热力贴费: 已交付 收据号码: 未交付,应于 前付清。(二) 计量费和热损费:计量蒸汽费和供汽损失费在供汽期间根据乙方实际用汽量和本合同用量按下述标准收取: 计量蒸汽费: 元人民币/吨; 供汽损失费: 元人民币/吨/

4、小时。(三)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23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天津开发区调整能源费用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的调整日期和标准执行。24 计量费和热损费按月收取,乙方应在每月 之前按其蒸汽计量仪表显示的月用量或本合同约定用量向甲方付清上月费用。付款采用: 乙方同意付款银行凭甲方签发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将款项划转甲方,手续费由乙方支付。在此种方式下,如乙方银行户名或开户帐号有变动的,应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按规定日期将支票送至甲方。 25 乙方延期支付上述费用的,每延期一日,按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计付违约金;迟延超过三十天的,违约金加倍收取,迟延超过六十日的,甲方除有权继续追收欠费本金及

5、违约金外,并有权停止向乙方供汽。 乙方延期支付本合同下的其他费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第3条:供汽系统31 双方产权划分:甲乙双方供汽系统的产权划分以接口点为界,接口点以上管线和设施归属甲方,接口点及以下管线和设施归属乙方。32 双方管理权限划分:甲乙双方的管理分界点为计量仪表以下的第一道截门,管理点及以上设施由甲方管理,管理点以下由乙方管理。33 用户的用汽设施,须经甲方确认是否符合与甲方蒸汽管网的对接条件,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供汽。34 乙方使用压力等于或低于0.7MP(表压)时,需在计量系统后自做减压。第4条:计量41 乙方为三班连续使用时,计量装置应安装在乙方红线处并设计量小室;乙方非连续

6、使用时,计量装置应安装在甲方热交换站内。计量系统的设计、施工由甲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42 甲方每月25日到乙方查表,乙方核对无误应在“用户确认单”上签署确认。如乙方对使用量有异议,需先按表数交费。如经双方进步核查,确属甲方原因多收费的,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多收的费用及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3 蒸汽表按照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校验由国家认定资质的校验部门进行,其费用由乙方承担。44 乙方用汽期间,如遇校验计量仪表,则校验期间的月用汽量按校验之前的三个月的平均用汽量计算;如遇仪表损坏,则损坏期间的第一个月的月用汽量按损坏之前的三个月的平均用量计算,第一个月之后的月用汽量,按照损

7、坏之前的年份的最高月用汽量计算。45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蒸汽表计量有误的,需向对方提供充足证据;或由提出方向国家认定资质的计量鉴定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最终由计量认定有误的一方承担。第5条:用热管理51 蒸汽只能用于生产过程,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如确有需要,须经甲方同意并于本合同中注明。52 乙方应保证其蒸汽回水不受污染并自行建造回水装置用以回水。如回水中含有化学污染物质、杂质或因工艺需要而不能回水,则乙方应在蒸汽计量价格基础上增加 %作为补偿。53 乙方应如实申报使用量,如乙方每月的实际用量累计低于合同量的40%的,则按合同用量的40%计收计量蒸汽费(最低使用量=合同用量H本月日历天数H24H

8、40%)。使用期间如遇乙方停产检修,其最低使用量需依据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书面文件按天数核减。54 当乙方的实际用汽量高于合同用量或蒸汽瞬时流量超过计量仪表的量程时,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增容手续并更换计量仪表,在更换计量仪表之前的第一个月的用汽量按仪表最高量程的 倍计收,一个月后,按仪表最高量程的 倍计收。55 甲方检修供汽设施,需暂停供汽的,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计划检修提前 天、故障检修提前 天,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做好相应安排以避免损失。56 如甲方供汽系统发生紧急故障需临时停止供汽,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不能提前通知乙方时,应在停汽后立即通知乙方。57 乙方因自身原因需停止使用蒸汽时,应及时通知

9、甲方,由甲方在 _小时内派人到乙方处关闭进户阀门。在关闭进户阀门前,乙方只能在计量表后放空消压,以保证甲方系统的正常运行,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58 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其产权范围内的供汽设施完好,如发生损坏或故障,应及时修复,在此期间发生的热能损失,由供汽设施发生故障的一方承担。59 由于甲方责任事故,造成供汽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甲方应减收或者退还给乙方实际未到供汽质量标准部分的蒸汽费。510 甲方应保证不间断供汽,如因甲方责任事故造成停汽的,应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511 有下述情形,造成供汽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中断供汽的,甲方不承担责任:(1) 乙方擅自拆改蒸汽设施的;(2) 停

10、水、停电造成供汽中断的;(3) 蒸汽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4)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汽,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512 乙方不得在供汽设备上截取热能,或对供汽设施拆改或做其他变动,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汽,乙方并应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第6条:附则6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在合同封页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62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蒸汽供需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有效。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做出书面修改和补充。63 甲方向乙方发出催收欠款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文件,只要按照本合同封页所列地址寄出,即视为送达给乙方。乙方变更联系地址的,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新地址甲方不予确认。64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或直接向开发区法院起诉。65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能源、通讯管理规定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66 本合同可以到天津开发区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费由双方各付一半。第7条:其它约定: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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