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中国法制史复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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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秦朝的官员选任制度。回答:(1)秦始皇确定了一套德才兼备的“为吏之道”。主张“审民能,以任吏”,倡导举贤任能,重视能力。同时强调“因能而授官,循名而责实”,在德才朝当的情况,要重视实际才能。(2)从秦简上看,选择官吏要符合以下条件:胜任该职位的能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素质;必须忠君;必须通晓法律。(3)中央和地方主要官吏由皇帝任免,它们可选任下属官员(推荐、征召、任子等)。唐律的主要内容。回答:唐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武德新格到大中刑律统类都是唐律狭义的唐律是指唐律疏义共分十二篇,即各例律、卫禁律、积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简述宋刑统和“

2、编敕”。回答: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技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209条附于律文之后,12篇、502条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具有最高无上的法律效力。中国封建社会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回答:中国封建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过程如下:(一)秦朝分设中央司法机关,在中央设置了“廷尉”作为全国最高的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秦官、掌刑群”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长官都守,县令兼管。(二)汉朝:中央廷慰是最高司法机关;其它参与司法活动的机关;地方司法机关

3、机构基本上是郡、县两级。(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机构逐渐扩大,编制增加分工详细,机构名称与长官名称分开,组织更加健全。东汉以后中央三省制度逐渐形成。尚书台发展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地方司法机关依秦汉的传统,仍与行政合而为一,地方为州、郡、县三级行政体制。(四)随唐时期:中央求司法机关分: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机构兼理直属吏,县设司法佐史,具体掌管司法审判。(五)宋元时期:元部,中央审机关是大宋政府;地方司马法审判机关,掌握在由蒙古人担任的“达鲁花赤”种。(六)明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地方由知县、知州、知府亲掌审判,明代在省设:提臬司

4、或刑按察使、会审。(七)清朝:中央设刑部攻法部,大理寺及大理院,设总检察厅;地方设“四级三审制”。唐律中规定的封建特权。回答: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极大成者,唐律的制定达到了中国封建法典登封造极的地方。唐律对封建贵族特权的规定基本上是整个封建法律制度的对贵族特权规定的一个缩影。(1)八议。八种人犯死罪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要先奏请皇帝,由皇帝做裁决,裁决的最后结果都可以减或者免。(2)请。是指通过上请的程序减轻刑罚,享受请的人比享受八议的人身伤低,如其犯死罪可以上请皇帝,由皇帝召集群臣来议,最后的结果基本上也都是可以减轻刑罚。(3)减:减是指七品以上的官员及有爵位,因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

5、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可以享受减刑一等的优待。(4)赎。是指因议,请、减和九品以上的官及因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的享受以同赎、刑的优待。(5)官当。是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6)免官,是指有品级的官员犯徒罪通过免去官职折抵刑罚。刑名从商。回答: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九刑。回答: 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质剂。回答:是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长者为质,用来买卖大件物品,短者为剂,用来买卖小件物品。田里不鬻。回答:指诸候和臣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即不许买卖土地。六礼。回答:凡婚姻关系的缔结,要先后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微、

6、清期、亲运六道繁琐的程序。简述商朝的继承制度。回答:(1)商初实行兄终弟及,辅以父死子继制。(2)商朝在实行父死子继后,又实行嫡长继承制。简述法经的内容和历史意义。回答:历史意义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我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统治史上具有地位。内容(1)盗法、贼法(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他人以及侵害财产等犯罪的实体法规定。请分析奴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回答:夏朝我国第一个奴隶国家。随着国家的建立,法律也随之产生。其立法指导思想是:“夏有乱政,而作属刑”即法律是因“乱政”而作。夏朝统治阶级利用人们的自然宗教信仰

7、,将他们及其祖先说成是上天的化身。将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结合在一起。商朝全部继承了夏朝的神权法思想。并且较夏更进一步。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秘思想。其次商王是后天命统治人间一切。将对人民的惩罚说成是上天的过程中体会到“殷朝单然”,“君权神授”的天命观念,不可能永保王朝的长治久安。因此提出“明德慎罚”与“从德配天”的立法指导思想及“亲亲”与“尊尊”的立法指导思想,春秋时期随着井田制的破坏,奴隶制逐步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郡县制代替分封制,礼制逐渐衰落,出现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的各派思想家。开展的“百家争鸣”现象。立法思想主要发展“不制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者。编著之国籍,改立于官府,而布

8、之于百姓者也“行刑”重其轻者。 我国阶级社会如何开始的?回答: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曾经历过一个过渡时期,这一时期是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而开始的。在我国,原始社会大约从黄帝开始,历经尧、舜,到禹才基本完成。到了大禹时期的末期,原始社会开始出现国家的萌芽。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启”是这个国家的开创者。从他通过暴力夺取政权后,我国便正式进入阶级社会,其标志就是建立了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国家和法如何产生的?回答: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在夏朝之前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是不成文的习惯。原始社会的习惯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没有国家强制力,人民自觉遵守。随着社会

9、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了。习惯逐渐无力调整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体现奴隶主阶级利益、由国家认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随着就出现了。夏朝法律与原始社会的习惯有何不同?回答:第一,法律不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作为最高统治者夏王的命令,代表着整个奴隶主贵族的意志,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第二,法律不像原始社会的习惯那样,靠社会舆论来维持,而是国家强制力为后第三,法律的权威建立在残酷的刑罚基础上的。原始社会的主要社会规范。回答:原始社会没有法律,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主要有三种,分别如下:(1)礼。礼从最开始供祭祀用的器具发展到一整套祭祀礼义,后来有发展为

10、人们的行为规范。(2)战争命令。原始社会的战事频繁,当全民皆兵的时候,战争命令也就成为约束人们日常行为的规范了。(3)习惯法。在原始社会,习惯是一种普遍的社会规范,随着社会向前发展,习惯逐渐成为了习惯法。习惯法是成文法的基础。夏朝的法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回答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启打破了原始社会的王位禅让制,通过武力夺取政权,成为第一个国家君王。自此,王位继承开始了世袭。夏朝刚刚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仍然以神权作为统治思想,法律多采用认可的形式,法律内容来源于原始习惯、祭祀礼仪、军队命令等。立法、执法与司法尚无系统化、规范化。所以,夏朝建立了国家,就出现了法律,但法律多不成

11、型。夏朝距今4000多年,缺乏史料,只能靠后人的记述。;古代的神权法是何物?回答:崇拜鬼神和上帝的宗教迷信,早在原始社会就已产生。那时,由于生产力低下,人们对自然界的现象缺乏正确的认识,渐渐产生了一种幼稚的想法,认为周围世界存在着一种支配人类和自然的超人类、超自然的力量。例如,原始社会的“图腾”崇拜就是由此而来,人们把某种动物或植物奉为神灵,作为本氏族的象征和保护者。但那时的宗教迷信只是一种自然宗教,并不具有阶级压迫的社会属性。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除上述自然压迫外又加上社会压迫,而且这种压迫比自然压迫更为惨重。这种社会的阶级剥削和压迫又成为宗教迷信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另一主要根源。而剥削阶级则极力扶

12、植和利用宗教迷信,以此作为维护自己统治的精神支柱。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的神权法思想,就是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夏朝的神权法的表现。回答:在我国奴隶制社会里,奴隶主阶级既控制着物质生产资料,又支配着社会精神文化。他们不仅依靠物质手段去统治和压榨奴隶,还采用精神手段来欺骗和奴役奴隶,以达到维护他们的统治的目的。他们编造“天命”、“天罚”等神权法思想,就是力图深化他们的统治权力,使之合法化,并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相传夏朝奴隶主就已经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夏王的统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夏启以暴力夺取王位,与有扈氏大战于甘时,作甘誓

13、说:“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命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命。”由此可见,夏代奴隶主贵族在统治中已经使用了“天命”、“天罚”的思想。中国古代的王位继承制是如何从禅让制转到世袭制的?回答:在我国原始氏族部落时期,通过“禅让制”,尧、舜、禹先后被推举为夏族的首领。尧、舜时代,氏族部落中的一些重大事务,都要大家共同商议,如氏族部落首领人选和领导治理洪水的人选问题,都要与四岳共同商议。四岳是具有军事民主制性质的氏族社会的联盟议事会议,是当时的最高权力机关。禹即位以后,夏族就出现了奴隶制度的萌芽。禹实际已是帝王。国语鲁语下中记载,禹在世时,在一次部落首领大会上,“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说明禹已有擅杀的

14、权威。但他还是按照传统的继承制度,选东夷的一位首领益作为继承人。禹死后,禹之子启强大起来,许多部落反对益而拥护启。史记夏本纪中有:“禹子启贤,天下属意焉。及禹崩,益之佐禹日浅,天下未治。故诸侯皆去益而朝启” 的记载。于是启即天子位,为夏后帝。有扈氏不服,启发动战争,在“甘”大战有扈氏,进而巩固了他的统治地位。启废除了原有的“禅让制”,确立了王位“世袭”制。禅让制的废除,王位世袭制的确立,标志着氏族公社制度已基本瓦解,国家机器已经产生。我国第一个奴隶制社会夏王朝建立,它是我国第一个阶级国家。夏朝作为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有没有国家机构?回答:夏朝作为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已经出现了国家机构以及配套的制度

15、。但因为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刚刚从原始社会演变而来,国家机构尚不健全。夏朝作为一个国家,主要的国家机构和制度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夏时,由血缘关系形成的氏族公社已变为按照地理区域划分管辖,统治臣民。左传襄公四年记载:“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经启九道。”汉书也说:“铸九鼎,象九州”。禹、启时代已将全国划分为九个地区,并设有9个地方长官“九牧”进行管理。其次,夏已经具备了“公共权力”。恩格斯说“-构成这种权力(公共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礼记明堂位说:“夏后氏官百”。中央有职事官“六卿”,掌管畜牧的“牧正”,掌管造车的“车正”,掌管王族膳食的“庖正”等。地方有牧民官“九牧”。 “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夏桀“乃召汤而囚之夏台” , 圜土和夏台指的都是夏朝的监狱。此外,夏朝还有维护公共权力所需要的贡赋捐税。第三,夏朝已经出现养活国家机构的贡赋。史记夏本纪 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孟子滕文公中也提到:“夏后氏五十而贡。”夏朝的“昏、墨、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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