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看待债法总则对各具体债适用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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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怎样对待债法总则对各详细债合用的问题.对于怎样对待债法总则对各详细债合用的问题重点词 :债法总则 / 合同之债 / 债法系统内容概要 : 对于债法总则建立的问题 , 需要考虑的是其对包含合同在内的各样债的关系的可合用性 , 但是债法总则不过为各样债供给一套备用的规范系统 , 我们不宜苛刻债法总则的所有规范对各样债都完整合用 , 即即是合同之债 , 债法总则的很多规范也不是完整合用的 , 以债法总则对合同以外的债不完整合用为由而否认其实质功效和存在价值 , 原由是不可以成立的 , 态度也是不行取的。前言跟着物权法的颁行 , 组成民法典的各部分单行法基本齐全, 民法典理论研究中债法体例的问题势

2、必突显出来。在当下对于民法典编纂体例的理论议论中 , 有的学者对传统的债法系统拥有不一样的建议 , 有的学者甚至反对设置债法总则。在他们所持的众多原由中 , 一种拥有必定说服力的原由是 : 债法总则的内容是从合同法中抽象出来的 , 或许说是成立在合同基础上的 , 所以“债的一般规则主要合用于合同之债 , 其实不可以完整合用于侵权及其余债的形式” 1, 或许以债法总则对合同以外的领域的合用存在着“不服水土”的现象 , 从而否认债法总则的实质功效和存在价值 2 。这就向人们提出了一个债法总则能否合用于合同以外的其余债的问题 , 以及怎样对待债法总则对包含合同在内的详细债的合用问题。对于前一问题 ,

3、 笔者曾著文就债法总则对侵权行为之债的合用问题作过一番商讨 , 指出债法总则对侵权行为之债拥有可合用性 3 。本文的任务在于回答后一问题。本文将经过观察债法总则对合同之债的合用问题下手 , 指出债法总则也不完整合用于合同之债 , 从而就怎样正确对待债法总则对包含合同在内的详细债的合用问题 , 提出初步的看法 , 以讨教于学界同仁。一、债法总则对合同之债其实不完整合用认真剖析对传统债法系统持思疑或否认建议的学者的前述原由 , 我们能够看出 , 这类原由实质上包含着三个重点 : 一是债法总则成立在合同之债基础上;二是鉴于前一重点 , 债法总则不完整合用于合同以外的债;三是鉴于第一重点 , 这类看法

4、内含着“债法总则合用于合同之债”的看法。对于债法总则能否不过源于合同法的问题, 假如不是精晓民法史特别是罗马债法史 , 唯恐是很难得出结论的 , 笔者亦无能力来澄清这一债法史学的精湛问题 , 姑且以此说为准 4 。对于债法总则对合同以外的其余债的合用问题 , 笔者只管观察了对侵权行为的合用问题 , 认为基本合用 , 但其实不认为债法总则完整合用于侵权行为之债 , 也认可的确存在着某些“不服水土”的现象。只可是笔者认为这不该影响债法总则的建立 , 不该影响传统债法系统的成立。那么 , 债法总则能否就完整合用于合同之债呢?这一问题的答案对于正确对待债法总则 , 正确对待传统的债法系统及其债法总则

5、, 对于后一问题的回答 , 特别重要。假如债法总则完整合用于合同之债 , 那么以债法总则不完整合用于合同以外的债为由否认传统的债法系统的存在价值 , 应当说原由仍是能够成立的。可是 , 假如债法总则对于合同之债也不是完整合用 , 也存在“不服水土”的现象 , 那么上述否认传统债法系统及其债法总则的原由就很难成立。合同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 , 合同的法律关系更是纷纷复杂。对于种类多样和纷纷复杂的合同关系 , 我们将从债的客体(给付)角度详细剖析债法总则对合同之债的合用问题。依照债与合同的理论 , 债的客体(给付)可分为五种形态 : 物的交托、权益移转、金钱支付、供给劳务和不作为。往常 , 侵权行为

6、等非合同之债的客体一般只有一种给付形态(如侵权之债的给付形态只有金钱支付)或两种给付形态(如不妥得利返还中的原物返还和利益返还 , 前者表现为物的交托 , 后者表现为金钱支付) , 而不包含五种给付形态 , 包含五种给付形态的只有合同之债。给付形态不一样的债拥有不一样的法律属性 , 债法总则对不一样给付形态的合同之债的合用状况也各有不一样。(一)物的交托在买卖、互易、赠与、租借、承揽等合同中, 都存在着当事人一方负向他方交托必定物的义务。物有特定物和种类物之分。在交托特定物的合同里,假如标的物发生灭失 ,致使客观上的执行不可以 ,即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事实上不可以执行”的情况,债不

7、执行责任中的持续执行(即强迫债务人履行交托特定物)不可以合用于这类情况。同时,交托特定物的合同 ,也不存在着债务肩负的合用可能 ,因为特定物老是和债务人联系在一同的,债务人如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 , 而第三人其实不拥有特定物,法律上没法执行债务。至于抵销,固然理论上存在着双方当事人之间你应交托一台海尔25 英寸彩色电视给我、我也应交托给你一台同品牌同型号的彩色电视的情况,但在实践中这类情况是罕见的 ,并且双方的交托时间也相同就更加稀有,所以作为债的消灭原由之一的抵销 ,对交托物的合同之债来说,合用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对于特定物的合同,因为标的物的独一性 , 则完整没有合用抵销的余地。也是因为特定物

8、的独一性,选择之债对于特定物合同来说,也没有可合用的余地。因而可知,债法总则的规范对于交托物的合同之债,并不是完整合用。(二)权益移转波及权益移转的合同包含陪伴物的交托而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和纯真以权益移转为内容的合同(如股权转让合同) 。对于前者 , 假如是动产 , 原则上动产所有权于物交托时移转 , 无需特别进行权益移转;假如是不动产 , 原则上不动产权益的移转须办理过户登记, 而不会跟着物的交托而移转。债法总则的规范也不完整合用于权益移转的合同之债。比如提存, 在债权人着落不明或无正当原由拒绝受领致使债务人采纳提存方式以消灭债的关系时 , 动产所有权的移转能够跟着物的提存

9、而达成 , 但不动产所有权则不可以跟着物的提存而完成 , 如纯真就权益进行提存 , 法律上其实不行行。对于后者 , 纯真以移转权益为内容的债也是这样。比如 , 股权的受让人着落不明或拒绝受领 , 出让人是没法将股权提存的。所以 , 提存对于权益移转的合同之债其实不合用。在债法总则中 , 有些规范是转为交托物的债设计的 , 这些规范对移转权益的债也不具合用性。比如 , 对于确立标的物质量标准的规则 , 对于确立合同执行地的规则 , 均不合用于移转权利的合同之债。还有 , 在纯真移转权益的合同关系中 , 因为权益与权益人不行分 , 所以移转权益的债务不合用债务肩负的规则 , 最多只好采纳代理方式

10、, 由第三人代为办理权益移转手续。(三)金钱支付绝大部分的合同都有金钱支付的内容 , 即使有些合同没有直接的金钱支付内容 , 但如当事人一方违犯合同 , 也将致使金钱补偿责任。所以 , 金钱支付在合同之债中拥有广泛性 , 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域的民法典债编 , 金钱之债甚至是作为债法总则的内容而加以规定的 , 拥有明显的地位。因为债法总则对金钱之债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 也恰好使得债法总则的有些规范反而不合用于金钱之债。第一 , 依一般债务执行的规则 , 未商定可分期执行的 , 债务人应一次执行 , 不得为部分执行。债务人为部分执行的 , 债权人有权拒绝 , 且不组成受领延误。但一部执行对债权人并

11、没有不利时 , 依诚信原则 , 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 5 。金钱之债的执行即属于此类情况 , 一般情况下 , 债务人部分支付金钱 , 对债权人并没有不利 , 债权人不得拒绝。事实上 , 如债务人采纳转账方式支付金钱时 , 债权人对钱币汇入其账户有时其实不了解。一旦钱币金额汇入债权人账户 , 所有权即发生移转 , 并发生清账之效力 , 债权人亦无从拒绝。其次 , 在一般债的关系中 , 债务人短缺执行能力而致执行不可以时 , 其债权往常可转变成指向金钱的伤害补偿恳求权。但在金钱之债 , 这类转变没有实质意义 , 债务人无支付能力执行金钱之债只会致使债务人延误 6, 而不发生执行不可以问题。再次 ,

12、在一般债务 , 如因不行抗力致延误执行 , 债务人得以不行抗力主张免责。但在金钱之债 , 债务人其实不可以以不行抗力为由主张免责的抗辩 7 。别的 , 金钱之债更多波及国家的钱币金融政策 , 遇到钱币金融法的特别规范 , 而这些规范则不合用于其余给付形态的合同之债。(四)供给劳务(服务)在合同的集体中 , 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拜托合同、居间合同、医疗合同、培训合同、演出合同、咨询合同以及聘用合相同 , 都属于供给劳务(服务)的合同。大部分的劳务(服务)合同的执行即劳务(服务)的供给都与债务人的特定职业、能力有亲密关系 , 不可以由别人代办 , 特别是演出合同更是这样。所以 , 第三人代为执行以

13、及债务肩负的规范不合用于供给劳务(服务)的合同之债。至于债权转让的规则 , 也不可以自然合用于供给劳务(服务)的合同之债。比如 , 演出企业在向演员支付酬劳后 , 应不得依照债权转让的规则将对演员的演出恳求权转让给其余的演出企业或个人。同时, 有些供给劳务的合同 , 其实不发生延误执行和不完整执行的问题。比如 , 演出合同中演员出演的义务, 如演员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地址参加演出 , 应认为是不执行 , 而非延误执行;假如演员登台后演唱了一个曲目的部分内容 , 也只好认为是所有不执行, 而非不完整执行。别的 , 供给劳务(服务)的债务之执行 , 是一个行为的过程 , 行为过程是不行提存的 , 所以

14、不合用债法总则对于提存的规定。供给劳务之债的抵销也不行行, 特别是专业服务的合同。若是甲和乙均为医生 , 且商定互为对方看病 , 假如同意抵销相互给对方看病的义务 , 其结果将根本上违反合同的目的。因而可知 , 债法总则的诸多规范 , 并不是合用于供给劳务的合同之债。(五)不作为在合同集体中 , 绝大部分合同的给付形态是作为 , 但也存在以不作为为给付的合同和内容波及不作为的合同。前者如邻居之间商定夜间一准时段内不得弹钢琴的合同 , 后者履商定作者不得一稿多投的第一版合同、不得泄漏企业商业奥密的雇用合同、不得同时代销其余竞争厂产业品的经销合同。债法总则的绝大部分规则是为规范交托物、移转权益、支

15、付金钱和供给劳务这些以作为为标的的债的 , 而不是以规范不作为的债务的 , 所以债法总则大多规则不可以合用于不作为的合同之债。比如 , 邻居之间商定不在夜间一准时段弹钢琴的合同义务不行能由第三人代为执行或以转给第三人肩负 , 也不发生延误执行、不完整执行和强迫执行问题 , 更不行能发生提存和抵销问题。一定指出的是 , 上述对于债法总则对合同之债的合用的观察 , 并不是全面。可是 , 上述的观察足以说明 : 因为给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 债法总则其实不老是合用于所有的合同之债的 , 相同存在诸多规范不合用合同之债而致使“不服水土”的现象。并且 , 对于有些合同之债 , 不合用债法总则的状况 , 可能远比侵权伤害补偿之债、无因管理的返还必需花费之债和返还不妥得利之债不合用债法总则的情况要“严重”得多。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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