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导论及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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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导论及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一,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二,特征:1, 客体是知识产品,是无形物。2, 专有性: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的这种垄断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人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都不得使用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品。其二,一项知识产品只能有一项知识产权。3, 地域性:依据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只有在该国或该地区境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4, 时间性:知识产权只在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期限届满,权利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进入公有领

2、域,为全人类共同使用。第二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一、著作权保护体系(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保护范围(1)文学艺术作品(2)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3)由缔约国决定是否保护的作品(4)公约不适用的作品 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2、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指有资格享受国民待遇的人,包括:1,有权享受公约各成员国依据本国法对本国国民所提供的版权保护;2,有权享有公约所要求的最低限度保护。(2)自动保护原则凡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其作品自创作完成时起,自动取得著作权,不需履行任何手续,即可在一切缔约国受到保护。(3)最低保护标准原则1,经济权利。包括翻译权,复制权,改编权2,精神权

3、利。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当经济权利转让后,仍享有精神权利。3,经济权利的保护期限。一般作品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匿名作品或假名作品为该作品合法公开之日起50年;合作作品为最后去世作者去世后50年(4)独立保护原则作者在成员国享受和行使著作权,独立于其在起源国享受和行使著作权。(二)世界版权公约(三)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罗马公约(四)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制品公约二、工业产权保护体系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保护范围(1)直接产生于人类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2)工商业经营活动中营业者长期使用的与其商誉有直接关系的标记性权利(3)制止不正当竞争2、基本原则3、

4、最低保护标准三、专利保护体系(一)专利合作条约(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三)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四)国际专利分类斯德拉斯堡协定四、商标保护体系(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二)商标注册条约(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五、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二)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三)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一)保护范围著作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未披露过的信息权(二)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对其他成员之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本国国民。2、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成员国给予任何其他成员国的国民的利益,优惠,特权与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国的国民。3、权利耗尽原则4、透明度原则:任何成员制定的与trips协定有关的法律规则以及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终局私法判决和行政决定,都应以该成员的官方语言公开发表,使各成员政府或权利人能够了解其内容。(三)主要内容1,著作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 专利权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 未公开信息权七、国际公约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条约优于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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