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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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境外责任条款 保险(备案)本附加条款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及香港、 澳门、台湾地区,从事与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所经营业务相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或 患职业病而致受伤、残疾或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其中属于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赔偿项目,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或下列期间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在本附加条款承保地域内从事与被保险人所经营业务不相关的工作或活动;(二)被保险人雇员处于战争、内战、军事行动、暴乱、政变或疫病流行的国家或地区 期间。本附加险

2、属于对应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非本附加险增加性约定,均以主险为准。主险 合同失效时,本附加险亦同时失效;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亦同时终止。1 / 1附加境外责任条款-保险(备案)2009N35号附加留学生缺课补偿保险条款 ()(备-意外)2012(附)119号总则第一条凡投保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被保险人,可投保本 附加险。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因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 发性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连续住院超过十天,而导致被保险人缺课,出院后需 进行补课,保险人将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 被保险人缺课

3、费用补偿金。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以从其他途径或应当由其他保险合同给付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从 其他途径请求给付或者向其他保险合同的承保公司请求赔偿。保险人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合 同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 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责任免除第三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缺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二)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三)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四)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五)椎间盘突出症;(六)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七)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受伤及其并发症;(八)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九)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十)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十一)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十二)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 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 免除规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四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 人双方约

5、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附加留学生缺课补偿保险条款-(利宝)(备-意外)2012(附)119号2 / 2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附加险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五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主险合同已经列明应提交的材料;(二)有关就读学校的缺课证明;(三)完整的病历或出院小结;(四)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其他事项第六条本附加险条款属于旅行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条款。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

6、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险 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主险合同失效时,本附加险合同亦同时失效;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亦同时终止。释义1. 留学期间:指被保险人获境外的国家或地区签发留学签证,身处该签证注明的留学 所在地进行实际留学的期间。2. 突发性疾病: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规定的保险期间内,在旅行时首次罹患的突发 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但不包括本附加险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 慢性疾病。3. 住院:指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4. 先天性

7、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 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 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 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5.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险项下承保前两年内曾出现任何 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险 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本附加险条款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险条款所附属的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传染病强制

8、隔离安慰保险条款 ()(备-意外)2016(附)13号总则第一条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 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确认。第二条凡投保了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投保人,均可投保 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因被疑似或确诊感染传染病而在旅行出发地、 途经地或目的地依法被隔离,或被保险人于(1)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 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日;或(2)保险单满期日(以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起的10日内因该 次旅行感染或疑似感染传染病而被依法隔离,保险人将依据本附加

9、险合同约定,按实际传染 病强制隔离日数给付保险金。每一保险年度保险人最高给付的传染病隔离日数以30日为限。责任免除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既往未治愈的传染病或投保前疑似传染病;(二)未能取得医疗机构或防疫部门的证明文件;(三)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五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 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 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一)保险金给付申

10、请书;(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四)医疗机构或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五)出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的当地政府授权强制隔离命令文件或相关新闻报道证明;(六)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其他事项第六条本附加条款属于对应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条本附加险条款内容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 以主险条款为准。释义第八条本附加险条款中未定义词语,以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第九条本附加险条款中,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 传染病:指下列情形之一:(1) 旅行目的地政府当局正式对外宣布当地爆发传染病;(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11、相关部门发布出境公告,声称由于旅行目的地爆发传染病不 建议前往该地;(3) 国际卫生组织宣布发生警告级别为6级的传染病,或虽未达到6级但旅行目的地 政府当局已实施关闭边境的行为。2. 隔强制离:指根据被保险人所在地国家的政府监管当局或医院为保护健康人群免受 病源感染,依据该国法律法规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对被保险人所采取的要求被保险人于指定 场所进行定期医学隔离观察,从而切断病源与易感者之间的联系的一项强制措施。3. 既往未治愈传染病或投保前疑似传染病:指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之前已患有的 尚未治愈的传染病;或投保前存在任何疑似传染病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 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12、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传染病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利宝)(备-意外)2016(附)13号-附加旅行传染病强制隔离安慰保险2 / 2附加旅行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 ()(备-意外)2016(附)1号总则第一条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 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确认。第二条凡投保了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投保人,均可投保 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罹患突发性疾病,并自疾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疾病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 身故保险

13、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辐射或污 染;(七)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其并发症;(八)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九)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十)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

14、药物的影响期间;(十一)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二)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十三)主险合同列明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保险期间(利宝备-意外)2016(附)1号-附加旅行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3 / 2第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六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 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 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

15、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四)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七)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 行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八)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 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九)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保险事 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十)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其他事项第七条本附加条款属于对应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八条本附加险条款内容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 以主险条款为准。释义第九条本附加险条款中未定义词语,以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第十条本附加险条款中,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 突发性疾病: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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