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迁(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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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迁(1)内容 提要:本文通过对清代前期税则制度变迁的描述,说明清代政府的税则制度变更,使不同种类的商品,按照不同的计量单位征收,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无疑是一种进步。然而,清代税则制度也存在很大缺陷。政府规定的税则,不能随物价浮动而及时改变,物价上涨,税率降低,税收总额也随之减少,使税官们的薪俸、管理关税的各项经费,都会产生不足。因此,各关监督、或管关官员,就用私自增加收税量的办法来补充缺额、缺款,这就形成各关税则,在原部颁则例之外,又产生现行则例等法外则例,部颁则例成了空架子。关键词:清代前期 税则制度 税率清代前期政府对内陆各关制订了征收商品通行税的原则和法规,称为“某某关

2、商税税则”,对此已经有许多 研究 成果,其中 中国 学者许檀等和日本学者香坂昌纪的研究是开拓性的,具有重要意义,也颇具代表性。许檀等学者在 分析 了一些税关计征 方法 变更、品种增删、部分商品税额的增减及裁革免税之后,认为:“清代的税则条款和税额,从整体上看相当稳定,那么应该可以认为,其税率是呈下降趋势的。”并指出:“不能认为税额的增长就一定是加重剥削”1。香坂昌纪根据康熙浒墅关志2和嘉庆浒墅关志对不同时期浒墅关的税则进行比较,说明税额在不同时期都有所增加。他认为,雍正年间规定“计石征课制,其后继续使用,基本的原则没有变化,但是可以推断税率超过定制的倾向是不可避免的”。还认为,康熙、雍正二次修

3、改税收则例,“每次担负的税额都被增大”3。 但香坂氏认为北新关的税率低 4。简言之,以许檀等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整体上税则相当稳定,税率呈下降趋势。税额增长也不一定是加重税收,也就是说政府的税则整体上变化不大,税是不重的。以香坂昌纪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则认为,税额是增加的,税率增加的倾向也是不可避免的,浒墅关几次修改税则,每次都增加了征收标准,商人的税负比较重。应该说,两篇文章都以扎实的史料为依据,论述严谨,但却得出两种相反的结论,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 问题 ,也值得作进一步探讨。笔者认为两种意见的分歧主要反映在两方面,第一,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化问题。第二,税率的变化趋势是增加还是降低?从而

4、说明清代前期政府的商品过关税是重还是轻?本文准备围绕上述两个问题展开讨论。一 税则制度从管辖角度看,清代的内陆税关分为户部管理的关,简称户关,工部管理的关,简称工关。各关商税则例规定的纳税对象有商人和船户,一般来说,商人缴纳商品税,亦称货税,船户缴纳船税,亦称船料。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就部分户关中的货税则例进行探讨。税收则例是政府规定的征收商品通过税的原则和标准,亦是政府颁发的具体 经济 法规。政府的税收则例,要求相关人员按规定标准、手续纳税和征收,这里简称为税则制度。明代的税则制度分梁船则例和货物则例。梁船则例是向船户收取船料,原来是“以装载货物多寡为率。后从简便,乃验船梁阔狭,定收料银重轻

5、。大抵自五尺以上榷其料至有一、二丈者”5。可能是船只装载货物的多寡很难测量,所以改为梁船计征,使税收方式变得简便。“各钞关止收船料,惟山东临清、杭州北新关兼收商税”6。货物则例是先向船户征收,再由船户向商人收取“纳料等项”。“凡各处车辆船只装载货物经过,或彼发卖,各照货物精粗,定收银多寡,具有则例可遵”7。 当时人评价称:“斯关算舟,弗征其货,政善优矣”8。 明代的货税则例是从价计征,亦称价则,即将过关商品,先官为定价,颁发定价则例,然后按价征税。清代顺治元年全面免税,第二年开始征税时,各关一般都沿用了明代的税则,以后才逐渐有所变化。从表面上看,清代政府对税则的变更主要是将明代钱币单位钞贯改为

6、清代钱币单位银两;将明代流通的商品品种、部分商品具体征税数目裁革减免等9。这种改变从官方文书上看,至少延长到了乾隆年间。如临清关,乾隆11年“则例开载应征各项货物,共一千九百余条。今该抚咨送该关收税簿册,逐一查对,所征货物仅止一百八十余条,较之则例开载不及十分之一”10。“临清关商税则例,刊自前明,其条例多不宜于现行。迨乾隆二十九年,该省巡抚崔应阶,以旧刊税则内,开列钞贯名色,兼列前朝衣饰,及赌具等物,非体制所宜,奏明将钞贯名色,折合银数,并将赌具等则删除通本核校,大约宜现行者十之三、四,而不宜于现行者十之六、七”11。太平关,乾隆11年“征收货税内,有则例未载,比照征输者,有因货物贵重,酌加

7、细料者,有因则例稍重,量以轻减者,历任相沿,商民悦服。若概为改照旧例,均有未便,请仍照现在之数征收一折。经部按册查对,其量增量减之处,尚属合宜。惟比照征收各条,如珍珠、玉器等货,比照潮绸例征收之处,均属未协,议令该抚准泰,会同总督策楞,另行酌议,造册具题”。“夫比例征收,原因例无正条,酌量货物贵贱,以此较彼,价值相等,始可比照。今珍珠、玉器贵重等货,非潮绸可比”12。户部认为:这些商品“从前或因洋船未通,是以例未载入。今前项货物贩运过关谅亦不少,自应酌定税则,增入条例,刊开明白,划一征收”13。乾隆13年,“户部议复,广东巡抚岳浚疏陈,太平、遇仙、浛光三关厂,现征税则与部例未符,酌征货税七十三

8、条,木税二十二条,按册较对,比照粤、赣两关,及该关税则,增者四十,减者二十九,照旧者二十五,均属平允,应准其刊载遵循。从之”14。从实质上看,清代货税则例的计征方式有所变化。首先是改价则为税则。清代不再先为商品定价,而是从量计征,称为税则,即各关先按各商品在当地的贵贱程度、来源,以石、车、斤、匹、件、副、箱、篓、包等商品计量单位,规定应征数目,然后按单位数量征收。如通州坐粮厅“旧刊税则,复加查核,据册首声明,伏地货价,每两征税八厘;起京货价,每两征税三厘。而于各物条下,但注作价银数,不列征税银数,与各关体例参差,谨将价则悉改税则,以昭划一”15。天津关“该关旧刊税则,有正税、作价两层。据正税科

9、则所载,核与各关事例约略相符。于作价科则所载,多有前朝服物,及不经见条款。又与正税科则重复互异,轻重悬殊。行据该关声复,作价税则,系该关驻扎河西务时,沿存前朝之例。其后移关天津,始定正税科则。现在概照正税科则稽征,其作价科则悉行删除”16。打箭炉,雍正6年规定按地方征税旧例,每两征银三分17。实际上就是从价计征,到乾隆41年更定新例,“凡商税一应货物,均分地道,按数科税,照部颁现行条例征收”18。最明显的例子是乾隆钦定户部则例中各关的商税则例,都是以这种形式规定的。其次是改梁头则例为签量计石征收。梁船则例亦称梁头则例,是“量船之广狭,以定税之多寡,名曰梁头”19。具体征收方式,“以量船之宽阔,

10、所载货物分平、加平、补、加补四项征收钱粮”20。清代梁头则例中的平料、加平料、补料、加补料是向商人征收的货物税。浒墅关在顺治12年前沿用明代的税则,此后颁发了新税则,“十二年郎中陈襄呈送浒墅钞关则例到部,该司查对款项无异,仍劄该关刷印二册,送部颁发,其堂簿令商人亲填”21。康熙15年监督高璜称:“本关原额税银一十四万五千两。若照部定则例征收,止得银三万两有奇,因税额并添增铜价不敷,原历年收税,官员酌量增定征收。职等在差,亦照历年征收之例征收,可得定例钱粮,并添增铜价。今所增铜价三分五厘之数,可以加增。此外,亦可以酌量加增”22。康熙25年内务府慎刑司郎中桑格称:“臣于十一月初八日受事以来,看得

11、部定浒墅关收税则例内,不论货物多寡,惟量船之宽阔七尺至一丈八尺止”23。他提出商品价格不同,用同一标准,按船大小征税,是不平等的。“货物自有贵贱,绸缎等物价值,与豆鱼货物价值,大有分别,俱以加补一例征收,甚是不均。应将无论船只大小,计所载货物多寡贵贱作何征收,重复定例,庶奸宄之徒不得侥幸作弊,收税均匀,有益于守分之商人”24。但户部议复称:“高璜等称,浒墅关原系量船征收,年久商民已知,量船征收之例,仍量船收税,则商民不致苦累等语。相应仍照前量船收税。奉旨:依议”25。高璜是康熙15年的监督,户部议复桑格的意见时,高璜早已离任,可能是户部对其进行咨询后议复的。另一种可能是康熙浒墅关志将不同时期的

12、奏议聚集在一起,产生了错误,因为笔者未见原折,暂存疑问。户部驳回了桑格改革计征方式的意见。“康熙二十五年四月,户部照监督高璜供称量船征收则例颁行浒墅钞关。二十七年十一月,巡抚都御史洪之杰置立木榜于分司署前”26。此时户部重新颁发浒墅关税则,仍然是梁头则例,是按当时监督实际征收的标准规定的,也就是说承认了监督实际使用的标准。此后大约经过三十多年,雍正5年高斌奏请改变计征方式,才获批准。高斌奏称:“查浒墅关则例轻重悬殊,如豆税一项,名曰加补料,有梁头、小贩之分。”“小贩则例,每石税银七分,【大船】梁头止收二分六厘,相去悬殊,甚属偏枯,以致以前小贩豆货虽宽至五分一石,仍不抵关,多被梁头包揽”。他建议

13、“将小贩豆船照现收米税之例,每石收银四分”。对大船“逐船签量,多者依数,每石二分六厘递加,所刮余豆,每石亦止二分六厘”27。这个意见经户部议复,获得允准,税则改为贩运豆货,小贩每石改征银四分。大船“令循例签量,多者依数每石二分六厘递加”28。然而,实际征收的标准仍然与部颁标准有差异。雍正6年已经升任浙江布政使的高斌奏称:“浒关现在商船所纳各色货物税银则例,与部颁则例数目多寡不符”。贩运豆货的“小贩虽减至四分,而较之大梁头船,每石二分六厘,相去尚悬殊”。而贩运米粮的“活梁头船,每石约计纳银二分五厘,小贩米船部定则例,每石四分五厘,现行则例,每石实止收银四分”29。户部议复同意高斌的意见,“将大梁

14、头船所装豆货,照宽减小贩例,一概每石征收四分”。对贩运米粮,部议认为,“小贩米石税额,与梁头多寡互异”。“嗣后凡活梁头船装载米货,俱令签量计石,现照小贩例,收银四分”30。该月9日奉旨议行。雍正6年5月以后,浒墅关新税则对粮食、豆类商品改原来的梁头计征为签量计石征收,规定每石征收四分,不论大船、小贩一律如此。高斌提出的问题引起户部的注意,户部在题本最后称:“臣等更有请者,高斌将浒墅关现行征收则例,丝毫无隐,据实奏明。臣等将伊所奏现行则例,与部颁则例逐一项比较,大不相侔,是知各关虽皆有部颁则例,未必能尽遵部则征收,似此有名无实,阳奉阴违,相习成风,事所必有。若不清楚厘定,则税课既无定例,必至任意

15、增加,奸胥猾吏,高下其手,以致地方豪棍,得以包揽把持,殊非恤商裕课之道也”31。雍正6年5月9日,皇帝令“通行直省各关,将各处现行征收则例,彻底清查,据实奏闻”32。于是,各关监督奉旨奏报现行征收税则,户部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审议并重新颁发各关税则。临清关,山东布政使岳浚称:“惟有粮食一项,两河商贩最多,向来止照梁头丈尺纳钞”。请照浒墅关之例,一体签量计石征收33。这个申请被批准,开始实行应该是雍正6年11月以后。淮安关,顺治4年沿用明代梁头则例,“米麦船只明季则例,俱纳加补。今应仍令照纳加平船料。其农船装载米麦,不在此例”34。至康熙25年“监督杜琳任内,因恐远商估客不能谙晓,易启侵渔,且又

16、时值干旱,河道浅阻,装载累千石之船只,不能连樯抵关。民间改造小艇运货,俱系零星贩户,不能照梁逐项完结。当经因时制宜,按照货之重轻,集三关则例,参酌损益,粮食则签量见数,货物则按数论石,定则征收”。“商民乐从,照办已久”35。雍正7年监督年希尧奏请,将北来载货大船,“改照客贩征收,以从划一”36。淮安关监督杜琳康熙25年自行修改税则,对粮食签量计石,对货物按数论石,定则征收。到乾隆10年监督倭赫称:“该关旧有通船一载之例。如船实能受载百担,而装货在七十担以下者,仍按担征收。如满七十担者,即照本船受载数目,令输百担钱粮,自数百担以至千余担,俱照此例。再查签量船只,受载之例,凡船头、船梢及平板上跨,俱剔除不入见数之内,即贮货亦不征税。例册未刊,不知始自何年”37。工部议复,同意倭赫所请,按担征收。这说明杜琳之后的监督未完全按杜琳的办法做,而是又创造了量船与签量计石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到乾隆年间颁发新税则,“粘米、饭米、小米、小麦、荞麦、豆、蚕豆,每担各税五分”38。也就是说,淮安在乾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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