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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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对减少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至于对于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要落实好哪些管理规定呢?下面就随爱汇 网店铺一起来了解下吧!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1一、根据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 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 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在我公司实施承租的单 位(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二、综合管理部是出租房屋 (场地)的防火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房 屋出租时应按以

2、上规定,根据承租方的租房(场地)用途,应使出租房屋 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必要时需经过消防安全验收。三、综合管理部应按照 61 号令的规定,在房屋(场地)出租合同中 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灭火器材的配备、老化线路 的更换等),与承租方签定安全协议,并进行造册登记,报送安全保卫 部。四、房屋出租合同中必须在明确房屋 (场地)用途的同时,规定承 租方不得随意增大设备负荷,不得随意对线路、房屋结构等变更改造, 否则,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应有承租方承担。五、承租方若因需要改变租赁房屋 (场地)的用途或增大设备负荷 对线路、房屋结构进行改造时,必须首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且必 须保证出租房屋(

3、场地)用途等改变后,仍能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六、不准将房屋(场地)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和生产、储存易燃易 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承租人。七、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嫌疑的,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 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安全保卫部并积极配合进行查处。八、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 (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 排除不安全隐患,保证承租方的安全。九、房屋停止租赁时,应及时到安全保卫部办理注销手续,不得 冒名顶替出租转租。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2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 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出租屋租住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

4、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以外以营利为目的, 公民私有或单位、集体所有的出租给他人居住(包括兼有生产、经营、 仓储等用途)的出租屋。第三条 各镇(区)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 则,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各公安分局和派出所及 消防大队要积极协助辖区镇(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安 全工作。第四条 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 务中心”)及村(居)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管理服务 站”)的主要职责:(一)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出租 屋消防管理档案,及时

5、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反映消防安全工作情 况,并提出工作意见;(二)对辖区内出租屋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 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三)配合当地消防安全部门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者进行处理和开展 各项消防调查活动;(四)以管理服务中心(站)宣传栏等为依托向出租人及租住人员宣传 与出租屋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五条 各镇区、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 及时掌握本辖区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 识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形式将出租人和租住人员 义务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使广大群众提高认识,对照检验,自行 整改。第六条 各镇区

6、应定期统一组织、布置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管理 服务中心(站)和当地村(居)委员会在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分期、分批 对出租屋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发出出租屋隐患 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过期不整改的,应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依法查处。第七条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协管员应对本辖区内的出租屋实行 经常性巡查,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发出出租屋隐患告知书, 及时督促整改,并做好记录。对不进行整改的,迅速报告当地公安消 防部门依法查处。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3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 全管理机制,确保出租屋租住人员

7、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 有的,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旅馆以外的房屋。第三条 市公安消防局会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对本市出租屋消防安 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职。市公安消防局对本市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进行 指导,并负责出租屋消防整治标准及专项规划的制定和解释 ;市新莞人 服务管理局定期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 患。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 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广播电视、宣传

8、栏等向社会公布 出租屋消防管理标准、出租人和承租人消防安全义务等有关规定。第五条 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在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等单位 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一)掌握辖区内出租屋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 (街道 办事处)和公安消防机构反馈出租屋消防安全情况,提出出租屋消防安 全工作意见;(二)定期对辖区内出租屋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消防隐患 的,应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隐患。经督促不 整改或整改后隐患仍未消除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查处;(三)配合公安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处理善后工 作;(四)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宣传活动。第

9、六条 出租屋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标准要求:(一)房间隔墙要求:出租屋各房间不得使用可燃材料 (如夹板、纸 板等)间隔。房间隔墙必须采用砖墙或不燃烧材料(如钢龙骨双面石膏板、 轻钢龙骨埃特板等)分隔至楼板底部。(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标准要求: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设置影 响疏散的铁门等设施,确因安全需要设置的,应确定在任何时候不得 上锁,疏散出口应为推闩式外开门,严禁设置卷闸门、侧拉门 ;窗口不 得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三)不得在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床位。(四)公共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其他部位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五)

10、不得在房间内、公共走道上及楼梯间内使用明火。如需生火煮 食,必须单独设置厨房,并采用砖墙或不燃烧体隔墙及防烟性能较好 的门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烟性能较好的门是指关闭严密,不留缝隙, 能有效阻挡烟气的普通门。(六)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至少配置1具2kgabc 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 100 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 2 具以上 2kgabc干粉灭火器。(七)四层以上(含四层)的出租屋应设置消防卷盘(已设置室内消火栓 系统的,可不设置消防卷盘 )。消防卷盘宜安装在各层楼梯间的休息平 台,水源由天面储水池(箱)供给,储水池(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 1m3。(八)配电线路应用金属管或难燃套

11、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灯具正下方不得堆放货物,要保证有0.5米以外的水平距离。(九)厨房、浴室采用燃油、燃气作为燃料的,应具有足够的通风设 施。(十)出租屋公共走道上应设置火灾报警器(含独立式火灾报警器);如 设有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警铃,且有专人24 小时值班的出租屋可不设 置火灾报警器。(十一)严禁在疏散楼梯间、各楼层休息平台及通向天面的平台上搭 建有人留宿的值班室。什二)设有防盗网的,防盗网上应开设不小于0.5米x0.8米的逃生 窗。(十三)严禁在出租屋内设置工业生产或仓库性质用房。第七条 出租人应确保出租屋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要求,及时整改火 灾隐患。第八条 承租人应履行以下消

12、防安全义务:(一)注意用电防火安全,不乱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器;(二)安全使用民用燃气,不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三)房间内不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四)爱护楼道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和出口, 不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五)发现火灾要迅速报警,组织疏散逃生并及时扑灭初起火灾;(六)室内装修要执行消防安全相关规定,有条件的最好配置手提灭 火器。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消防局和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共同负责解 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 年7月1号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 年6 月 30 号。本市 2004 年发布的东莞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 行)同时废止

13、。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佛山市流动人员 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佛府201512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 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适用 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监督指导, 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 73 号)

14、和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实施出租屋消防监督检查,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是出租屋消防安全的 管理部门,要明确1 名领导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协管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落实消 防安全管理职责。(二)对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第七条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配合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出租屋

15、进行消防安 全检查。(二)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开 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处理善后工作。(三)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懂得 防火的基本知识,懂得灭火的基本技能和懂得逃生的基本方法。(四)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及时向上级 提出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见。(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 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备案。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有 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应责令其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依法查处, 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第三章租赁当事人职责 第九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 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标准 等内容。【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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