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第一讲)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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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一讲)要点一、合同法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协议首先,合同至少有两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其次,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是法律地位的平等或人格的平等,是提供的机会平等,而非经济实力的平等。再次,合同是一种协议。但并非所有协议都是合同。只限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所缔结的协

2、议,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就不属于合同法所指的“合同”,而是由其他法律法规规定。2、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含以下要素:第一,合同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必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第三,各个意思表示必须达成一致。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不同的合同有不同的目的:有经济生活目的;有法律目的;合同法的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4、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当事人自己给自己立法。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慎重,对自己订立的合同应当认真履行,不能随意反悔。三、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

3、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1)合同的缔结,必须由平等的双方当事人进行;(2)引起合同的发生还必须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四、合同关系:是反映财产流转关系,是一种产生、变化和消灭的动态过程。物权法确认财产的所有关系,是反映财产的静态过程。五、合同法的颁布及意义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三足鼎立的合同法时代,合同法律实现了统一。广义的合同,即合同为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除民法中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等。它实际包含了所有法律部门的合同关系。狭义的合同,仅指合同法,将合同视为民事合同,即指确立、变更、

4、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合同法只是民法体系中一个特殊范畴。六、合同的分类(一)按法律分类有名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无名合同:旅游合同医疗合同培训合同雇用合同。(二)按学理分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是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享权利与义务的合同。买卖、租赁等合同均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5、:是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标准。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须向对方当事人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区分这两种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责任的轻重不同。其二、主体要求不同。其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第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以是否交付实物为条件。诺成性合同: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作出建立某种法律关系的建议,另一方对此表示同意,即可导致合同成立,所以又称不要物合同。如买卖、租赁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外,

6、还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所以又称要物合同。如民间的借贷合同、一般的赠与合同通常属于要物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即依合同成立是否要具备某种特定形式。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手续,才能有效成立的合同。这类合同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该合同或者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或者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不动产买卖。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即为有效成立的合同。这类合同的特点是,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某种形式。5、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以合同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标准。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借助其他合同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依附于其他

7、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是:其成立及效力一般取决于主合同的成立效力。合同法(第一讲)要点及小结第二讲合同是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下)一、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格式合同(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适用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一)其特点:1单方确定性。格式合同是由一方预先制定的。2重复使用性。格式合同针对不特定的主体反复适用。3相对人的附从性。合同内容的不可协商,相对人处于弱势被动地位。特别提示:这区别于示范合同”:根据法规和管理而确定的具有示范作用的文件,比如建设部颁发的房屋买卖示范合同,建筑工程承包示范合

8、同等。(二)格式合同的利弊:1)格式合同的功能:减少交易成本;预估生产成本;法律认可当事人创造合同种类”2. )格式合同的流弊:一方会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一方会限制或者剥夺对方的权利;一方会赋予自己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对此合同法从三个方面对格式合同”进行了限制:限制1.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格式合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方式:1)格式合同的外形必须足以引起缔约对方当事人的注意”一一写在醒目的的位置,字体的大小和颜色要足以引起缔约人的注意。2)格式合同”条款必须通俗化、简单化和标准化,易于缔约人理解和阅读。3)明示程度应当以社会上理智正常的一般普通人的认识水平为标准,个别人存在

9、缺陷,不在此列。限制2.对格式合同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作了规定。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限制3.规定了无效的格式合同(条款)(一)、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中第40条、第53条规定):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二)确认免责条款有效与无效的因素:第一,严格控制以侵权责任为对象的免责条款的效力。第二,与合同主要目的相冲突的免责条

10、款无效。第三,基于交易风险合理分配的免责条款有效。第四,对免责条款效力的评价应考虑责任人的过错程度。第二节合同自由、诚信是市场交易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自由原则其自由具体表现在七个方面:1、缔约的决定权2、对合同相对人的选择权;3、合同内容的确定权;4、合同变更或解除权;5、违约责任的约定权;6、解决合同争议方式的选择权;7、合同形式的选择权。二、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被奉为债权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三、公平原则要求合同约定的给付与对待给付要基本等值,风险合理分配,一般不允许一方主要享有权利,另一方主要承担义务,更不允许一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诚信、公平两原则的精神具体体现在合同实

11、践的各个环节中:1、在合同订立时;2、在合同履行时;3、在合同解除时;4、在合同终止时;5、在合同发生纠纷时。四、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一切法律行为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这是最高的法制原则。第二讲思考题:以下条款的效力如何?为什么?一、“工伤概不负责”;二、“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三、“如遇胶卷损坏丢失,只按同类同量胶卷价值赔偿”;四、“无论手术中或手术后,倘若发生任何不测之情况,一概与本院及施行手术的医生无关系”;五、“电报在传递处理过程中,由于邮电局的原因,造

12、成电报迟延、错误,以至失效的,邮局应当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第一第二讲小结一、合同的定义二、合同法合同的概念三、合同的法律特征四、合同法调整的关系五、合同的分类六、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三讲)主要内容及小结第一节合同订立是交易的第一步一、合同必须依法订立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之间所发生的相互磋商,讨价还价的过程。(动态)合同成立:是指缔约人通过磋商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静态)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的合同。(价值评判。二、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1先合同义务的定义及种类先

13、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担的告知、保密、保护、协议等诚信义务。具体包括:1)告知及说明义务2)保密义务3)保护义务4)协力义务2、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与特征因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导致对方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它有下列特征:第一,缔约过失责任为合同订立过程中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二,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了诚信原则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第三,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单纯以赔偿损失为责任形式的民事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缔约一方实施了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我国合同法列举了以下几种行为: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

14、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被撤销的;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成立的;无权代理的。)第二,使缔约另一方遭受财产损失。第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在行为时主观有过错。第二节合同订立的过程一、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订立的过程分为二个阶段:要纟承诺。一、要约与承诺:(一)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通常被称作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

15、受约人”。(二)承诺:是指受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又称为接盘。受约人一旦做出承诺,受约人就称承诺人。在实践中,合同的内容往往是甲(一方)提出之后,乙(另一方)提出异议或修改,甲方再对乙方的异议提出异议,.直至到合同的内容全部达成一致。1、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引诱,是指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2、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要约邀请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做岀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引诱,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岀要约的意思表示。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写明合同的必要条款,表明自己订立合同的目的。1.可以不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只是布望引起注意,向自己发出要约。2.必须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接受要约),要约人即受自己所发岀的要约表示的拘束。换言之,要约人在发岀要约后不得随意单方消灭要约,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2.要约邀请只产生对方向其发岀要约的可能,对行为人不产生任何拘束力和法律效力。对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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