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若干规定0905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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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若干规定为加速推进军队人才战略工程,努力选拔和造就大批经过高等教育培养、具有良好素质的品学兼优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精神,现就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接收计划 (一)接收计划纳入全军干部补充更替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总政治部根据全军干部编配和需求,采取逐级申报的方法拟制年度接收计划,大军区级单位计划于上一年10月底前汇总,全军计划于上一年11月底前下发,并按照计划核发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批准书。各大单位严格按照接收计划明确的学历层次、专业类别、补充方向和性别比例

2、组织接收工作。 (二)接收计划以本科以上毕业生为主。院校、科研机构、驻军以上医院等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以接收研究生为主。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和特殊专业岗位确需接收大专生的,应单独报总部审批。 (三)接收专业根据部队的性质、任务和拟补充岗位的需要确定,优先满足高新武器装备发展和部队信息化建设的需要,重点接收部队需求量大的武器类、电气信息类、机械类、航空航天类等专业毕业生。 (四)接收计划以充实基层为重点。 (五)严格控制接收女生的数量。全军接收女生数量实行各大单位分类计划。各军区不超过本单位接收总数的5%,各军兵种不超过8%,各总部和其他大单位不超过10%。师以下作战部队原则上不得接收女生。 二、

3、标准条件 (一)政治条件:接收对象必须政治合格,现实表现良好,入伍态度端正,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具体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 (二)学业条件:接收对象必须按时获得毕业证书,成绩总评良好以上。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还应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三)年龄和身体条件: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应分别在22、24、29、34周岁(截止毕业当年8月31日)以下。工作急需的博士研究生,以及少数民族和曾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身体条件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4、视力标准,拟补充到指挥岗位的毕业生,双眼裸视力不低于4.6,拟补充到技术岗位的不低于4.3。 同等条件下,志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曾服现役的毕业生,以及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表现和取得第二学位的毕业生,优先接收。 (四)接收对象应当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重点接收进入国家“211工程”高校,教育部、国防科工委所属高校和省(直辖市、自治区)属重点高校的毕业生。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毕业生,以及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委培毕业生、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

5、的毕业生均不得接收。 三、考察评估 (一)考察 接收对象必须通过考察。考察由两名以上干部共同实施。考察工作由军级(或独立师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考察人员应是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学历较高、熟悉政策规定的干部,并经过相关业务培训后集中派出。考察必须严格落实本人、组织、档案“三见面”。 1、考察的主要内容。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团结互助和奖惩等现实表现;学习态度和学业成绩,学习成绩的排名情况;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兴趣爱好和特长情况;身心健康状况。 2、考察的基本程序。(1)面试;(2)审查学生档案;(3)听取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管理、学校保卫等部门情

6、况介绍;(4)向考察对象的老师和不少于5名的同学了解情况;(5)调查了解学生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6)对校外住宿生,走访住地派出所和居委会等了解掌握其在校外的表现。 3、面试。(1)了解学生本人的入伍态度;(2)了解学生的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3)了解学生是否愿意到基层工作、是否服从分配;(4)了解掌握学生的学业成绩;(5)了解学生的行为举止、表达能力和形象气质。面试人员对每一名面试对象的情况应作详细记录。 4、考察结论。考察人员要对每一位考察对象作出考察结论。由考察对象本人填写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申请书,考察人员填写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审批报告表(式样见附表)。同时,要求校方对考察对

7、象作出德才鉴定。考察结论和校方鉴定作为呈报审定接收对象入伍的基本依据。 (二)综合素质评估 在考察的基础上,实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估选拔制度。通过对接收对象进行身体心理素质检测、知识能力测评、体能素质测试,综合衡量,择优接收。评估选拔工作,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 1、身体心理素质检测。身体检查由总部指定的军队医院组织实施,实行主检医生责任制。心理测试由考察组和体检医院共同实施,考察组采用专门的方法,对接收对象的性格、价值观、意志品质和气质等方面进行测试;体检医院主要检测接收对象的心理健康状况。身体心理素质检测的内容及标准,由总部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2、知识能力测评。主要评估

8、接收对象的知识结构和综合能力、逻辑思维和判断能力、创新能力。测评由各大单位组织实施,测评的方法和内容,由总政治部有关部门制定。各单位根据需要,对接收对象的科学文化基础和专业知识进行检测。 3、体能素质测试。主要测试接收对象的体质体魄和身体协调能力,作为能否适应军队工作的依据。总部有关部门按拟补充岗位和性别的要求,制定体能素质测试的标准。体能素质测试,由接收单位组织实施。 四、岗前培训 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入伍后,统一安排到军队院校进行岗前培训,受训对象所学专业应尽量与受训专业一致或相近。拟补充到指挥岗位的,进行1年的军政基础训练和专业训练;拟补充到与武器装备密切相关的专业技术岗位的,进行半年的军

9、政基础训练和装备技术训练;拟补充到其他岗位的,进行3个月的军政基础训练。集训期满后,由各大单位安排到部队见习和当兵锻炼。其中,补充到指挥岗位的,见习和当兵锻炼不少于3个月;补充到非指挥岗位的,当兵锻炼不少于2个月。 承训院校按总部有关规定,根据部队需求和受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训练内容。要注重打牢基础,突出实践教学,培养第一任职能力。在集训开始的3个月内,承训院校应对受训对象的现实表现和军政训练情况作出鉴定,并及时反馈送学大单位干部部门。 接收毕业生的入伍手续在集训满3个月后办理,其入伍时间,夏季毕业的从报到当年的6月30日算起,春季毕业和实行弹性学分制于其他时间毕业的,从到部队报到之日

10、起算,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下达任职命令。除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经组织安排外,个人在5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五、筛选淘汰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 (一)复审复查淘汰。接收对象毕业后按接收协议规定的时间,到军级以上单位报到。接收单位对学历学位、身体条件、档案材料等进行复审复查,对不合格者退回原高校。 (二)岗前培训淘汰。各承训院校对接收对象在军政训练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不适合担任军队干部的,要及时予以淘汰。 (三)见习期间淘汰。对拟补充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在见习期间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不适合在军队工

11、作,予以淘汰。 淘汰处理办法,执行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相关规定。 六、责任追究 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必须坚持标准条件,严格按照考察评估、岗前培训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考核选拔。考察、综合素质评估等每个环节实行责任制,必须明确责任人,并按照条例、条令进行奖惩。发现问题,认真核查,区分责任,严肃处理。 (一)负责接收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不执行接收计划,工作粗疏、消极应付、考察失真以及组织指导不力、审查把关不严、严重影响接收质量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审查把关、随意降低标准条件的,贪污、行贿、受贿的,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条款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

1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个人推荐的接收对象,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参加考察评估,不合格者不得接收。对干扰考核选拔工作,或利用职权接收不合格毕业生的领导干部,要严肃处理。 (三)对本单位接收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违反工作纪律和政策规定,给部队建设造成损失的,按照党纪军纪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武警部队参照此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外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男性:身长162厘米,体重50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招收学员为应届初中毕业生,男性

13、:身长160厘米,体重47千克;女性:身长154厘米,体重43千克。 过于肥胖(超过标准体25%),不合格。 第二条 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斜颈,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

14、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学员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它后遗症,各类疝,脱肛,肛瘘,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三个月以上,疝修补手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睾丸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

15、2),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合格。 交通性鞘膜积液,隐睾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屑病,红班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较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一)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二)轻度腋臭(限陆勤学员)。(三)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限着夏装非裸露部位)。 第十二条 梅毒,淋病,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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