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承担加工协议书(汇编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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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格式、可编辑排版委托承担加工协议书(精选3篇) 托付担当加工协议书(精选3篇) 托付担当加工协议书 篇1 托付担当加工协议书 定做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承揽方: 地址: 电话:_ 法定代表人: 定做方托付承揽方加工_,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组成及内容 1.1 本合同规范由定做方托付承揽方承揽加工后,将全数加工制成品交付定做方之一切相关法律行为。 1.2 原物料、包材、加工制成品之详细品种数量、交期、交货地、加工费金额、支付日期、支付方法,按经承揽方确认之定做方选购单、发票或其它书面商定所列,并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

2、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附件及其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加工成品 2.1 定做方和承揽方全都同意,只能向承揽方托付加工承揽方目前和将来的可批量生产的产品,可批量生产之外的产品,双方另行协商。 三、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3.1 根据双方认定的样品质量标准为检验合格的标准,经检验,定做方有权拒收任何低于该样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3.2 承揽方需为每单件产品供应产品合格证。假如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有另行规定,以相应的标准为准,承揽方应供应完整的成品以及相关的资料文件。 四、订单确认 4.1 定做方以订货单形式将订货信息传

3、真或者快递给承揽方。 4.2 承揽方收到定做方订单在_工作日内确认交货期及交货数量。在正常状况下_天内交货。大宗订单,指单品订购数量_套以上,特别产品,指非承揽方正常产品(正常产品指定做方对承揽方原有产品没有改动的状况下)及新产品,双方另行协商交货期。 4.3 定做方指定订货负责人,订单必需由该负责人签字或盖有定做方公司公章才生效,否则承揽方不认可该订单的有效性。 4.4 定做方传真给承揽方订单经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订单付款方式、交货时间、包装要求 5.1 定做方所托付承揽方加工的产品订单经双方确认日起_天内,定做方首付该订单总额的_%给承揽方作为预付款,余下_%在定做方

4、验收货物后_天内付清给承揽方。 5.2 产品包装要求:采纳承揽方的中性包装,并加印定做方的公司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联系方式等,详细的包装,以详细的订单要求为准。 六、原材料的供应方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6.1 (用定做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做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供应原材料,承揽方对定做方供应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准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马上通知定做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做方供应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6.2 (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需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做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

5、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做质量时,定做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削减价款或退货。 七、技术资料、图纸供应方法 7.1 承揽方在依照定做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觉供应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准时通知定做方;定做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准时通知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做方赔偿。 7.2 定做方应当按规定日期供应技术资料、图纸等。 7.4 由承揽方供应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生产,图纸和技术资料发生变更的,承揽方应准时通知定做方,定做方认可后方可根据订单生产。 八、价款 根据详细的订货单进行价款结算。 九、验收标准和方法 9.1

6、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9.2 承揽方需供应每款新产品的检测报告,以及国家和行业强制要求的报告。 9.3 每批产品,定做方根据双方认定的样品作为检验标准进行验收,如不符合样品的产品,定做方通知承揽方,承揽方应在双方商定时间内退换符合样品标准的产品。 9.4 定做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做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觉质量缺陷的定做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做方使用、保管不当等缘由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9.5 当事人双方对托付的定做物

7、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供应检验证明。 十、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0.1 交(提)定做物期限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做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10.2 交(提)定做物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做物的以定做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托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做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做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做物通知中,必需留给定做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商定的,按商定的方法计算。 十一、包装、运输及费用 11.1 发货方应确保其供料或加工制成品包装坚固,并保障运输

8、过程平安。 11.2 发货方应按收货方确定的运输路线、运输方式、送货地点托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省费用。 11.3 承揽方对定做方供料及定做方对承揽方运送加工制成品之运输及保险费,由承揽方负担。 十二、加工贸易手册、原物料进口及成品出口报关(若有) 加工贸易手册由定做方按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填报,但因承揽方向定做方供应资料性文件与实际进口料件不符(包括但不限于重量、品名规格、数量、原产地等),导致定做方在料件进口报关或加工制成品出口报关时产生一切支出费用损失,由承揽方全数担当。 十三、保密条款 13.1 承揽方不得将定做方或印有定做方商标或标识的产品置于承揽方工厂展现给除定做

9、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13.2 承揽方未经定做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定做方产品或印有定做方商标或标识的产品印刷于承揽方自身或与承揽方有关的样本、介绍、图册等宣扬品上。 13.3 未经定做方事先书面同意,承揽方不得将定做方产品或印有定做方商标或标识的产品在展销会、展览会上展览或展现。 13.4 定做方不得将承揽方所报产品价格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13.5 承揽方同意对全部定做方口头或书面的披露或提交给承揽方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全部的(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制图、原料、规格、手册、文件、样品、模具、产品、价格和其他信息。即使定做方对承揽方有责任,仍旧不行以使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轻易地得到上述信息。 13

10、.6 承揽方同意依据国家规定的技术采纳技术措施爱护存在计算机中的数据,以避开任何第三方从外部轻易地得到上述数据。 13.7 双方同意定做方供应的包括工业隐秘和技术隐秘的文件均在上述义务的范围内。 13.8 承揽方同意在定做方要求返还上述的样品和文件时,承揽方马上返还。即使定做方在这期间与承揽方有关系,但承揽方也无权保留。当依据承揽方的文件浇铸、再制造、抽选等样品或其复制品时承揽方同意将上述物品与原始文件一起返还给定做方。 13.9 上述全部的(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制图、原料、规格、手册、文件、样品、模具、产品和其他信息,承揽方未经定做方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者给第三方使用,或者再为第三方加工产品时

11、使用。 13.10 应特别当心地对待特地为生产所发送的样品,同时不能够让任何第三方轻易地得到。只有当执行定单所需时才能使用照片、扫描或者其他光学记录等。无论如何,将上述物品转给任何第三方都是被禁止的。执行完订单后,上述样品应无需要求马上返还给定做方。 13.11 承揽方和其合法继承者,假如有同意在样品和文件或以摘录或零件的方式交付给他或他们时,不将此用于给任何第三方或其本身的市场生产制造。 13.12 在生产订单的过程中定做方和承揽方共同研发的结果和其技术隐秘应为定做方的无限制的财产,未经允许,承揽方不得使用。 13.13 定做方同意另外用书面声明来约束与订单生产有关的全部和其任何员工遵守上述

12、的合同条款。 13.14 定做方可以在任何时间检查承揽方的保密措施。 十四、违约责任 14.1 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定做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担当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做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14.2 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做方仍旧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做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4.3 未按合同规包装定做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担当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

13、做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做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做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14.4 逾期交付定做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做方偿付违约金_元;(合同中无详细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做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14.5 未经定做方同意,提前交付定做物,定做方有权拒收。 14.6 不能交付定做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做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_%(10%30%

14、)或酬金总额的_%(20%60%)的违约金。 14.7 异地交付的定做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做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做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14.8 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做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担当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做物的责任。 14.9 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做方供应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4.10 未按合同规定的方法和期限对定做方供应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觉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做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担当责任。 14.11 擅自调换定做方供应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做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做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做方要求办理,并担当逾期交付的责任。 14.12 承揽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当赔偿定做方的全部损失,并加付合同标的额的20%的违约金。 十五、不行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行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可免予担当违约责任。 十六、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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