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武林故意伤害一案.docx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551091647 上传时间:2023-06-01 格式:DOCX 页数:25 大小:22.7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张武林故意伤害一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张武林故意伤害一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张武林故意伤害一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张武林故意伤害一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张武林故意伤害一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张武林故意伤害一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张武林故意伤害一案.docx(2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张武林故意伤害一案 张武林故意伤害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中刑初字第186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卞喜新,男,44岁,汉族,出生地山东省肥城市,初中文化,住(略)。系被害人宫石磊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卞喜新的法定代理人宫永春,女,41岁,汉族,出生地吉林省舒兰市,小学文化,住(略)。系被害人宫石磊之母。上述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张海超,男,25岁,汉族,大学文化,无业。系宫永春之外甥。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武林,男,25岁,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单县,初中文化,(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9月7日被羁押,同年10

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江超,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春华,男,29岁,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单县,初中文化,(略)。因犯抢劫罪,于20XX年9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XX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9月18日被羁押,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洪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20XX第22号起诉书及追加起诉书分别指控被告人张武林、田春华犯故意伤害罪,张武林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先后于20XX年5月23日、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

3、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卞喜新、宫永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徐达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宫永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宫永春、卞喜新的诉讼代理人张海超,被告人张武林及其指定辩护人江超,被告人田春华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洪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张武林、田春华于20XX年8月22日20时许,在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三队青年路3号门前,因田春华酒后随地便溺与宫石磊发生争执并对宫进行殴打。其间,张武林用尖刀猛刺宫石磊腹部一刀,致宫主动脉腹部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张武林、田春华作案后

4、被查获归案。另,被告人张武林伙同彭元景、张新立等人,欲盗窃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铜芯,遂于20XX年6月15日凌晨,乘坐张立新驾驶的五征牌机动三轮车,携带高压拉杆、扳子等工具,至江苏省丰县首羡镇便集村西翻水站,以断电、拆卸螺丝、放变压器油等手段,预行盗窃未遂,造成翻水站变压器被破坏。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及尸检照片、生物物证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出警经过、情况说明、判决书、释放证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武林、田春华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

5、一十八条的规定,张武林构成故意伤害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田春华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张武林、田春华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89 元,并提供了户籍证明、票据、证明等证据,请求本院依法裁决。被告人张武林辩称:破坏电力设备的事实系其主动交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表示愿意赔偿,但无赔偿能力。被告人张武林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在伤害案中,对方用木棍打张武林,对案件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张武林系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小,初犯,认罪悔罪,愿意赔偿损失;在破坏电力设备案中不是组织者,有坦白情节,建议对

6、张武林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春华辩称:其当时没拿酒瓶子;虽然起因由其而起,但其只是在生命受到威胁时挡了一下,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是正当防卫;用刀扎人的事当时并不知道,不应对死亡的后果负责。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表示愿意赔偿,但无赔偿能力。被告人田春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害人死亡的原因系被告人张武林的刀扎所致,与被告人田春华无关,田春华不应对此结果负责任;田春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愿意赔偿损失,建议对田春华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张武林、田春华于20XX年8月22日20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三队青年路3号门前,因田春华酒后随地便溺与宫石磊发生争执并互殴,其间,张武

7、林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宫石磊腹部一刀,致宫石磊主动脉腹部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被告人张武林、田春华被查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李亮的证言证明:20XX年8月22日晚上,他和同楼住的黄小平及找他玩的宫石磊在楼下乘凉时,看见一个光膀子的男子在冲他们楼下锅炉房与围墙的夹缝里小便,他过去说那男子别在这儿小便,那男子说就在这儿尿怎么了,这时又过来一个穿深色衣服的男子和光膀子的站在一起。他觉着光膀子的有些撒酒疯儿,就没理他往回走,宫石磊问他怎么了,他回头说他们在那儿小便,光膀子的喊“撒尿怎么了”,宫石磊说不行,他们二人就争吵起来,他拉着宫

8、石磊,穿深色衣服的男子拉着光膀子的,他看拉不住要出事,就到旁边给黄小平的老公打电话催其赶紧回来,后听到酒瓶碎的声音,看见三个人围着宫石磊,宫的南侧是穿深色衣服的男子,北侧是光膀子的,和宫并排的是个矮个男子。具体他们干什么没注意,他看了一眼就去楼门口台阶上拿拖把冲过去,打了矮个子头几棍子,拖布把断了,矮个子捡起断的头冲他打,他接过黄小平递给他的铁甩棍打那人,逼着他向后退,退到红车东侧时,另两名男子和宫石磊连打带退的从他们和红车之间向北过去了。矮个子喊了一声,好像是求救,从红车头处有人过来踹他肚子一脚,踹他的人穿的是带白边的旅游鞋,他趴在地上,觉着头上挨了几棍子。后来有人把宫石磊抬出来上医院,宫肚

9、子受伤了。台阶上有一双蓝色拖鞋,应该是矮个子掉的。宫石磊穿白色半袖T恤,花裤衩,白色旅游鞋,米左右;他光膀子,穿黑裤头,蓝色拖鞋,米。2、证人黄小平的证言证明:8月22日晚上,当时停电了,有一个人在她家外墙边撒尿,李亮不让,对方说在这尿怎么了,后又来了两个人与宫野骂起来,李亮给她老公打电话让赶紧回来。对方一个人打了李亮一拳,然后三个人把宫野围在中间,李亮拿了拖布准备过去时,听到一声瓶子碎的声音,啤酒和玻璃溅到她腿上,她就后退了几步,当她抬头时,李亮已坐在地上,打李亮的人拿一根折了的拖布把,她找了一根铁棍给李亮,李亮去追打他的人,追上后,另一名男子不知从哪出来打了李亮后脑勺两下,李亮就又坐在地上

10、,拿拖布的人继续打了李亮几下就跑了,她追了几步回来,不知谁找到了宫野,旁边串店的老板捂着宫野的肚子。在墙边撒尿的男子肯定不是最先打李亮的人。在串店的水池里有把刀,不知是否对方用的。3、证人张金杰的证言证明:8月22日晚上8点左右,他在旧宫斜街修变压器时看见有个光膀子的男的在那尿尿,有个穿白T恤衫的男子不让尿,二人就吵了几句。后来了个穿黑色休闲服的男子准备把光膀子的拉走,有个女的拉穿白休闲服的人,光膀子的说你不就是东北的吗,光膀子的和穿黑休闲服的与穿白T恤的打起来,都没拿东西。后来,被打方的光膀子、穿拖鞋的男子与穿灰色休闲服的人到房门口一人拿了一根墩布帮助穿白T恤的人打,这时打人方是两个人,被打

11、方是三个人,等他们打到车尾部出来后,墩布已被开始撒尿的光膀子男子夺过来,穿白衣服的人没出来,在最后穿黑西裤的人过来之前就不见了。两个光膀子的互相打,打人方把对方光膀子的打倒了,就倒在他眼前;穿黑上衣的男子把穿灰休闲服的人打倒了,最后来的穿黑西裤的人帮穿黑上衣的打,但肯定没有参与打穿白T恤的人。4、证人李运现的证言证明:22日晚上8点多,他在青年路3号门口摆烤羊肉串摊,听到“亮子”、“小野”与撒尿的人吵了几句,后就打起来。开始是一个人和“小亮”打,不知谁拿着墩布,离门口比较近。离院门远一些的地方有两个人在和“小野”打,他记得“小野”和对方手里都有墩布,其中一个是光膀子的,身上有纹身。光膀子的从他

12、摊上拿了啤酒瓶,里边还有没喝完的啤酒,打小野头部一下,他听到瓶碎的声音。打着打着三个人就往北侧胡同口移动,然后“小野”就倒地了。再往北,看见“小亮”被一个人给踹倒了,还用棍子打了头两下,打“小亮”头的人是最后跑的。和“小亮”在一起打的这个人没参与打小野。打架一共5个人,对方3人,被扎方2人。5、证人刘雷的证言证明:在他串店喝酒的人不知什么时候都不见了,不一会儿听见在串店20米处西南角有人喊打架了,不久,就看见从打架那个位置跑过来一个男的,从8号桌上抓起3个扎啤杯朝西跑了。6、证人任磊的证言证明:8月22日21时10分许,他和张琪、王占胜等人吃烤串,看见两男一女和三四个男的嚷嚷,后双方打了起来。

13、有一个男的抄起一个酒瓶子打到另一个男的后脖子,还有拿棍子打成一团,大概2分钟,有几个男的跑了。有一个男的被逼到大门北侧死角处打的,后来就躺在地上了。还有一个男的在变压器东侧路上被一个男的用棍子打到头部坐在地上。7、证人渠慎河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七八点钟,他、“华子”、“红林”、一个断裂的木把墩布。台阶南侧平房门北侧有一水池,内有一把长厘米的尖刀,刀把一侧有红色护手,护手中部有指南针。台阶北侧平房门东侧有一辆蓝色轿车,左后轮西北侧有一根断裂的木把,北侧有一只“361”左脚旅游鞋,汽车东侧靠南的电线杆下有一无把手的墩布。11、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兴公法病理字第238号尸体检验鉴

14、定书及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庞江、朱冬冬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尸表头顶左侧有一头皮挫裂创,右面颊部有一皮肤擦伤,上腹部正中偏左有一刺创,创道深达腹腔。解剖可见胃体下部近幽门处有一贯通刺创,后腹膜血肿,主动脉腹部有贯通刺创。宫石磊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腹部,致主动脉腹部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咨询大兴分局法医鉴定人李新奇,宫石磊头部挫裂创应为钝器,砖头、棍棒、酒瓶打击均可形成,具体由何种凶器打击形成,无法准确判断。12、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法物证字3286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明:极强力支持刀上斑迹和墩布把上血迹为宫石磊所留。13、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15、证明:李亮于案发当晚向红星派出所报案。14、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刑警胡钦军、济南市槐荫分局刑警孙启文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田春华、张武林分别在山东省单县、济南市槐荫区被抓获归案。15、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江宁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田春华因犯抢劫罪,于20XX年9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XX年7月19日刑满释放。16、单县公安局张集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张武林、田春华分别系山东省单县张集镇张庄寨行政村张庄寨村、田老家行政村田老家村农民。17、被告人张武林的供述及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他8月22日晚上6点多到北京后找的田春华,田春华提议去喝酒,他、

16、田春华、段通通就到旧宫斜街吃羊肉串喝酒,后“三哥”、“蒋四”也来了,他喝一杯白酒四扎啤酒,田春华和他喝的差不多,8点多的时候,他和田春华去南边撒尿,田春华正在撒,他还没撒的时候,有个男子说别在这尿,又过来个男子骂他们,田春华就和那男子对骂,这时段通通也来了。有个女的拿塑料瓶打了田春华头部一下,骂人的男子拿着棍子就过来了,挥棍朝他头上、身上打,他被打疼了打急了,就把右裤兜里的水果刀拿出来打开,用双手握着刀想吓唬对方,但对方冲上来,刀正好扎在那男子肚子上,他松手后就跑回烤串摊上拿两个啤酒杯,这时,田春华说快跑,他们就往西跑了,跑的过程中丢了一只白色旅游鞋。后田春华去超市给他买了一双黑色旅游鞋。他们去“三哥”家取完手机后,到一小饭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