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伯和要注意的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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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伯和要注意的事项一、绝对正当防卫是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正当防卫相对而言的,成谓绝对正当防卫,是指为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免遭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暴力侵害,而采取造成不法者人身损害的防卫反击。构成绝对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特殊要件。1实施绝对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暴力侵害。也就是说,实施绝对正当防卫的目的,必须是基于制止暴力犯罪,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权免受不法侵害,而绝对不是出于侵害他人的非正义目的,也不是出于惩罚犯罪的目的。这是构成绝对正当防卫必不可少的主观要件,也是对防卫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所在,缺少了这一主观要件,绝对正当防卫就

2、不能成立。2实施绝对正当防卫,必须具有非法侵害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这是实施绝对正当防卫的前提和基础。这里所说的非法暴力侵害行为 即包括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行为。没有非法暴力侵害的行为,也就不存在绝对正当防卫,如果对没有非法暴力侵害行为的人实施所谓的防卫,则属违法或犯罪。所谓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生命权、身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只有当公民的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遭到非法暴力侵害时,才能实施绝对正当防卫。3实施绝对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这是实施绝对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其含义有二,一是指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务侵害行为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二是这种暴

3、力侵害行为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已经结束的,或尚未发生的。对于已经结束的,或尚未发生的暴力侵害,都不能实施绝对正当防卫。 4实施绝对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实施绝对正当防卫极为重要的条件,也是区分绝对正当防卫和一般正当防卫首要的标志。那么,何为特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笔者认为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理解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主要指放火、投毒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健康的犯罪。实施绝对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上述特定的暴力犯罪,除此之外,都不能实施绝对正当防卫。5实施绝对正当防卫,必

4、须是针对暴力犯罪者本人。实施绝对正当防卫的目的,就是要排除或制止暴力侵害,从而达到确保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遭非法侵害的目的。不法暴力侵害行为,来自侵害者,因此,只能对非法实施暴力者实施防卫损害,而不能损害无关的第三者。这里所说的不法暴力侵害者不是仅指实施不法侵害的一个人,而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人。在共同犯罪 中,犯罪者就是二人以上,尽管在暴力犯罪中,有些共同犯罪人实施了暴力犯罪,有些共同犯罪人则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但这只是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不同,却都是实施暴力犯罪者。对共同暴力犯罪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可以实施绝对正当防卫。上述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进具备,才能构成绝对正当防卫。二、 认定绝

5、对正当防卫应注意的问题。刑法之所以确定了绝对正当防卫,其目的就是为了鼓励人们同行凶、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分子作斗争。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为了在司法实践中确保绝对正当防卫的有效实施,惩治犯罪 ,确保无辜,在认定绝对正当防卫时就就注意把握以下三个问题。1.应正确区分正当反击与反击加害的界限。绝对正不防卫中的正当反击,是指公民在人身安全遭受暴力侵害时,对暴力行为人采取致其伤亡的有效防卫行为。而反击加害是指在防卫反击终了后,已排除或制止住暴力犯罪的情况下,故意加害犯罪人。2.应划清防卫反击与挑拨防卫的界限,挑拨防卫,即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暴力攻击。然后以防卫为借口对其

6、实施人身损害,这种行为从表面看,好像是防卫反击,但实质上是违法犯罪行为。因为防卫挑拨在主观上不存在防卫的意图,而是以故意侵害他人的生命或健康为目的,这种行为属于事先有预谋的故意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防卫反击与防卫挑拨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是通过防卫反击制止犯罪,达到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免遭暴力侵害的目的;而后者则是以防卫为借口,故意制造犯罪,达到非法侵害他人生命或健康的目的。 3应区分绝对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的界限。绝对正当防卫的实施,仅限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经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国犯罪。而一般防卫的适用是除上述特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或违法行为。绝对正当防卫具有无限的反击权,没有任何限制条件,而一般正当防卫的反击,具有一定的限度,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起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的,则负刑事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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