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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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省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1.2 编制依据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1.4 工作原则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地质灾害

2、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分级管理,快速应对。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2、 组织体系和职责省政府设立江西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指导设区市、县(市、区)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各设区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信息监测与报告3.1.1 建立县(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与国土资源、气象、水利、建设、交通、铁路等部门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络相结合的全省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在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所辖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落实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域的群测群防工作。省国土资源、气象、水利、建设、交通、铁路

4、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范围,建立本部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落实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专业监测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密切协作,逐步建成与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信息共享,连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县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沟通和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3.1.2 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单位负责省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收集整理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对全省群测群防网络和相关部门的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建立全省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风险分析、评估。3.2 预防预警行动3.2.

5、1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每年年初编制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隐患区段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重点防范期和防范重点,制定具体可行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措施,落实监测、预防责任人。3.2.2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的作用,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段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

6、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3.2.3 发放“防灾明白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群测群防工作。将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的危险区范围、监测方法、预警方式、撤离路线和防灾任务、要求、责任制成“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威胁的居民手中,把防治责任落实到乡(镇)、村、村民小组及相关单位的具体责任人。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当预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时,预报预警结果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

7、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预报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群众;该区域内的单位和群众要按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3.3.1速报时限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应在2小时内报

8、告省应急委员会和国土资源部。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3.3.2 速报的内容。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于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险情、灾情发生、发展和抢险救灾的最新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后续报告。4、 地质灾害分级和预警预报4.1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

9、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因地质灾害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或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灾情。(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地质灾害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灾情。(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0、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地质灾害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地质灾害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5、 应急响应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或者出现紧急险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测群防组织在及时上报灾情、险情信息的同时,要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11、全力抢救压埋人员,监测灾情、险情发展,并且将险情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疏散危险区内的群众。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设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立即向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

12、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由指挥部领导带领的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在事发地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民政、建设、水利、交通、地震、财政、公安、气象等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省国土资源厅派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地质灾

13、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设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

14、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赶赴事发地,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民政、建设、水利、交通、地震、财政、公安、气象等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省国土资源厅派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设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及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

15、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协调本市国土资源、民政、建设、水利、交通、地震、财政、公安、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协助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省国土资源厅派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及时报告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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