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保险合同汇总八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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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的保险合同汇总八篇实用的保险合同汇总八篇保险合同 篇1 一、保险合的同生效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遵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场享有权利,承当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具

2、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才能;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因此,保险合同假设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才能,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犯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根底上意思表示真实。二、种类、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按保险标的的分合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按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按合同承当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

3、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按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篇2 只交养老保险没签劳动合同对吗? 近日,内江读者江某来 咨询,我是公司职员,公司没和我签合同,而且只交了养老保险,而我理解过,社保是包括五险一金,只给我交养老保险对吗?没签合同对吗?本报政策咨询台就江某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首先,公司没和你签劳动合同是不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

4、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的规定,公司应当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只参加养老保险是不正确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和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及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五险一金是一个整体,只要用工关系成立,公司就应当为职工缴纳保险费,保障职工参保的权利。最后,你可以追究公司不签合同,不买保险的法律

5、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你可以向公司主张二倍的工资。对公司不买社保的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公司应得到相应的处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6、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公司补交社保费。保险合同 篇3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经营答应证号码:负责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家庭住址: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效劳部管理方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第一条本保险代理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

7、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保险代理合同受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甲方受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 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一甲方受权乙方代理以下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4、承

8、受客户咨询;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三乙方不得处理以下事项:1、签发或修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2、核保、核赔;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受权的事项。第六条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受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当责任。乙方超越本保险代理合同甲方书面受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当责任。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

9、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当。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日,遇节假日顺延。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保险代理合同自动终止。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各项约定。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10、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展管理;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背本保险代理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四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六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第十条甲方的义务:一根据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二对乙方在甲方受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当保险责任;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五为乙方提供从事

11、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一在受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二依法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三获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五回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进步专业技能;三向投保人

12、全面说明保险保险代理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保险代理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四协助甲方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五按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机密;七非经甲方书面受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十保险保险代理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恳求后,及时转告甲方。第十三条保证乙方请 作为乙方履行本保险代理合同的保证人,

13、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保险代理合同的组成局部。第十四条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一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保险代理合同内容进展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保险代理合同自动终止。第十五条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及解除一本保险代理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二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应提早三十天书面通知对

14、方。三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保险代理合同:1、违背国家法律法规;2、违犯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进步和降低保险费率;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机密;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10、违背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1、本保险代理合同期满;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才能;3、乙方丧失劳动才能;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

15、书被保险监管部门撤消;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五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_、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六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第十六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 %的违约金。二乙方未在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应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的违约金。三甲乙双方违背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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