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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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鼓励、失信惩戒”的机制,催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视,促进有关部门协同协作, 推动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依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假设干意见国办发202317 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335 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法。其次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依据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

2、企业环境行为进展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视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治理手段。本方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托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第三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以下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二设区的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三重 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 铝、

3、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16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峻的行业;四产能严峻过剩行业内的企业;五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根底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握指标的企业;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展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八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大事的企业;九上一年度被处以 5 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十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

4、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第四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治理。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其他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治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规定。第五条环保部门应当明确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第六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亮,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列入本方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参与环境信用评价。鼓舞未纳入本方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与环境信用评价。参与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第七条 环保部门和进展改革、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亲热合作,共同构建环境保

5、护“守信鼓励、失信惩戒”机制。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记录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建设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治理系统,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施信息化治理。第九条 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第十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其次章评价指标和等级第十一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社会监视四个方面。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附后。第十二条 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第十三条 企业环境信用

6、评价,实行评分方式。环保部门依据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依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得出参评企业的评分结果,确定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评定环保诚信企业,依据前款和本方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对遵守环保法规标准并且各项评价指标均获得总分值,同时还自愿开展以下两种以上活动,乐观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参评企业,可以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一在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与总量掌握指标的根底上,自愿与环保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并取得协议商定的减排效果的;二自愿申请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三自愿申请环境治理体系认证并通过

7、认证的;四依据环境保护部为标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行为而制定的国家标准,即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23,全面、完整地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五主动加强与所在社区和相关环保组织的联系与沟通,就企业的建设工程和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听取意见和建议,乐观改善企业环境行为,并取得良好环境效益和社会效果的;六自愿选择遵守环保法规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商,优先选购环境友好产品和效劳,乐观构建绿色供给链,提倡绿色选购的;七主动举办或者乐观参与环保学问宣传等环保公益活动的;八主动承受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先进的环境标准与环保实践惯例的;九自愿实施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其他活动的。第十五条在上一年度,企业有以下

8、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一由于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二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三建设工程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地点、承受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掌握指标的;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急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

9、围的单位或个人供给或者托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急废物的;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根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根底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造成严峻生态破坏的;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大事的;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十三以暴力、威逼等方式拒绝、阻止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第十六条 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

10、,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第三章评价信息来源第十七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以环保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视性监测、重点污染物总量掌握核查,以及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活动制作或者猎取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为根底。省级环保部门可以对用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数据来源和采集频次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第十八条环保部门在评价企业环境信用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供给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环保部门可以要求参评企业帮助供给有关企业环境治理规章制度、企业环保机构和人员配置等企业内部环境治理方面的信息,该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

11、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第十九条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环保部门,可以向有关进展改革部门查询和调取参评企业工程投资治理方面的信息,也可以向有关银行业监管机构查询和调取参评企业申请和猎取信贷资金方面的信息。第四章评价程序其次十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期间原则上为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每年 4 月底前完成。省级环保部门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对评价周期、评价期间和完成时限作出调整。其次十一条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 1 月底前,确定纳入本年度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名单

12、,并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同时报送上级环保部门备案。其次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当于每年 2 月底前,依据规定的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对企业环境行为进展信用评价,就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提出初评意见。初评意见应当准时反响参评企业,并通过政府网站进展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15 天。其次十三条有关企业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意见公示期满前,向公布公示的环保部门提出异议,并供给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反响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其次十四条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公布公示的环保部门提出异议,并供给相关资料或证据。其次十五条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对初评意见的异议之日起

13、 20 个工作日内进展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其次十六条 企业、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意见提出异议,环保部门对异议人的告知,可以承受信函、 、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第五章评价结果公开与共享其次十七条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闻公布会等方式,公开公布评价结果。其次十八条 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发生一般突发环境大事的,环保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下调一级,并向社会公布。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消灭第十五条所列“一票拒绝”情形的,环

14、保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 为环保不良企业,并向社会公布。其次十九条 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警示企业或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环保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在其环境行为信息记录中,补充其整改信息。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进展核实。对经核实的整改信息,环保部门应当将其记录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治理系统中,并在核实后的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环保部门和进展改革、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本地区社会信用信息公共平台。第三十

15、一条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环保部门,应当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给以下部门或者机构:一同级进展改革、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商务、人民银行等有关主管部门;二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三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构;四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前款所列部门或者机构,可以结合工作职责,在行政许可、公共选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并向环保部门准时反响评价结果的应用状况。第六章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守信鼓励机制。对环保诚信企业,可以实行以下鼓励性措施:一对其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予以乐观支持;二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三优先安排环保科技工程立项;四建工程需要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握指标时,纳入调剂挨次并予以优先安排;五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选购名录时,将其产品或者效劳优先纳入名录;六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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