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热点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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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1.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2.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个人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符合上述规定的,

5、免征个人所得税。2、加速折旧财税【2014】75号文件中“缩短折旧年限”应如何理解?如何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缩短折旧年限,是相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而不是企业的会计折旧年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第75号)文件规定,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文件:如果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为已使用过的,则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第六十条规定的最

6、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加速折旧方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1)双倍余额递减法,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

7、2)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3、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服务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

8、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

9、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

10、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因此,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服务费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进行税前扣除。4、由母公司派遣外籍个人到高新技术企业直接从事研发项目,该外籍个人的工资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

11、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该外籍个人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在职人员,因此其工资不可以计入研究开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5、伤残九级是否可以免征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

12、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5】14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13、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七条(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依据以上规定,持有残疾人证九级证书的人员,暂免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但是持有残疾军人证残疾等级在1至8级的,才属于残疾人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6、将土地出租给个人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租金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规定,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

14、租金),可比照“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将土地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租金可以免征营业税;纳税人承租土地又转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不符合上述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的规定,应按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营业税。7、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和相关政策解读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

15、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8、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在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是否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9、我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2010至2012年期间,持续亏损,可以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但当时没有办理,请问现在还能不能补办?根据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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