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条款20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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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以下情形导致人身损害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被

2、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八)被保险职员原在军队

3、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被保险人处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核爆炸;(五)被保险人

4、职员接触、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六)被保险人职员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第六条 被保险人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故意行为、犯罪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自残、自杀、醉酒;(三)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饮酒后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五)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六)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或特种车的。第七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5、)除本合同列明负责赔偿的项目外,其他超出被保险人职员所在地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四)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第八条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第九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期满可续保,但须另办手续。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十条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

6、括死亡每人赔偿限额、伤残每人赔偿限额、误工费用每人赔偿限额、医疗费用每人赔偿限额、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一)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二)伤残:A 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B 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C 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三)误工费: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

7、(四)医疗费用: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五)法律费用: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医疗费用每人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并对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的,该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三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

8、书面协议。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的情况外,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自其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退还保险费;如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各种必要的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或按双方约定期限履行赔偿义务。第十七

9、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10、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

11、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载明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预防保险事故发生;对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

12、的措施,使其职员得到及时救治,避免或减少赔偿责任。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其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索赔金额;当被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及时送交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因被保险人因过错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人无法界定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

13、的,保险人有权对无法核实部分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赔偿责任部分拒绝赔偿。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人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否则,保险人有权扣减赔偿金额或拒绝赔偿。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情况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偿

14、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二)索赔申请、事故证明和职员名单(三)被保险人与所雇人员签订的雇佣关系证明及所雇人员的薪金证明;(四)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或其他证明;(五)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证明、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1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七)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八)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一)被保险人与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的所雇人员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以下统称为“索赔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八条 在确定被保险人对其职员的经济赔偿责任后,对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各项费用、津贴、补助金、抚恤金和其他赔偿金,保险人按以下约定赔偿:(一)死亡赔偿金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死亡每人赔偿限额内据实赔偿。(二)伤残赔偿金保险人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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