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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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23 号)要求,制定本办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 程。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工程、大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基坑开 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 5 米(含 5 米)或深度虽未超过 5 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 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设工程,均应 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 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 估报告书制定安全监测方案,在施工过程中 做好周边环境的安全监测。未对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和制订安 全监测方案的,属于安全措施不到位,建设行 政主管

4、部门不予通过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 审查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第四条 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一)涉及周边环境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 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是否影响周 边环境安全;(二)工程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 影响;(三)施工方法对周边建筑物、地下管 线、市政道路等公用设施的影响;(四)桩基施工、深基坑施工对周边环境 的影响;(五)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选址是否合 理,且应符合城市环境要求;(六)施工现场脚手架、高支模、塔吊 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有害气体等重大危 险源对周边建(构)筑物、电缆、通讯、居民、行人、道路、车辆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影响;(七)施工中各种粉尘、废气、废水、体废弃物以

5、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 危害程度;(八)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源情况。第五条 安全评估工作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与建设工程果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第六条 安全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的 安全评价资质,并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安全评估人员应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七条 安全评估人员必须依据现场 周边环境状况、各种地下管线资料、勘察 报告及有关设计文件和国家的有关标准、 规范,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做出安全评估结 论和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 责。第八条 安全监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开工前应对周边环境 进行调查、拍照和记录。

6、同时,应委托经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第三方监测机1=1以及周边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提供及 时、准确的监测数据与分析报告并承担相 应责任。工程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规定,为地下暗挖工程和深基坑支护设计 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并对所提交的勘 察报告负责。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支护 工程的设计单位要严格按设计程序和规定 提交支护设计文件,且须经专家评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并对方案的安全可 靠性承担设计责任。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 程特点,认真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 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 织设计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理,及时掌 握监测数据,切实把

7、好现场施工安全质量 关。第九条 安全评估报告书和安全监测方案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签署意见,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经专家论证评 审报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 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及时组织环境评价、 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辨识,落实开发条件论 证、规划会审、扩初审查、施工图审查等 各项与施工现场环境相关的安全保障措 施。通过安全评估以后提出的措施由建设 单位委托有关施工单位或专业单位实施,费 用按规定另行计算,严禁要求或暗示施工企 业降低安全防护标准,严禁强令施工企业在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冒险施工,严禁压缩 合理造价、合理工期。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负责对

8、安全评估 结论和安全监测方案的现场实际执行情况 负监理责任。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 关责任单位不按照安全评估结论和安全监 测方案执行的,监理单位应予以制止,要求施 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责任单位拒不整改的, 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书面报告。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对相关安全评 估结论和安全监测方案的落实负责。开工 前施工单位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 现场的安全评估结论和安全监测方案进行 全面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及安全 监管人员应对防护方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 管理。因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原因,使安 全评估结论和安全监测方案得不到落实,施 工单位有权拒绝开工,应及时向建设行政

9、主 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 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 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的监 督管理,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及行业部门要求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单位,应 依法给予相应处理。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工程施工 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情况和安全监测方 案以及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全过程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作安全评估、安全监测或安全评估、监测情况和制定相应措施与施工现场实际情 况不相符的,将视为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 事故隐患,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应 依法予以处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

10、报批评。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 本地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专业安全教育培 训工作。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要求,强化施工管理和安全技能培训,不断增 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人员和 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 力。安全评估机构、监测机构的安全评估 和安全监测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 格后,方可从事本岗位工作。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 对安全评估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对因未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 安全评估和安全监测或因安全评估和安全 监测措施不落实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破 坏或事故的,应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停工、罚 款、停业整顿、降级、吊销安全生产许可 证书和暂停、吊销个人从业资格等行政处 cxn 罚。本处可输入公司或团队名字THIS TEMPLATE IS DESIGNED BY FOONSH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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