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持有窝藏品刘律师无辩护成功!.doc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551005130 上传时间:2023-12-15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6.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叶某持有窝藏品刘律师无辩护成功!.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叶某持有窝藏品刘律师无辩护成功!.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叶某持有窝藏品刘律师无辩护成功!.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叶某持有窝藏品刘律师无辩护成功!.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叶某持有窝藏品刘律师无辩护成功!.doc(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叶某持有窝藏毒品罪刘律师无罪辩护成功!2009年8月18日上午,刘某将毒赃现金人民币20万交给叶某保管,叶某拿到人民币之后将人民币放在其房间的衣柜里面。当天上午,刘某又将一袋东西放至叶某家中。对于这袋东西,叶某未查验,以为刘某仅仅是放在自己处等下就会拿走,并不知道是毒品。8月18日下午2时许,公安机关在叶某处查得毒品,含咖啡因成分的红色药片556.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固体63.6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颗料状62.61克,涉案毒品种类之多,数量之大,十分惊人。叶某被依法刑拘并被逮捕。控方意见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

2、量大,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叶某明知是毒品和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贩毒人员窝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毒赃罪。辩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首先,其并无持有毒品及窝藏毒赃的犯罪故意。因为被告人叶某并不知道其袋子里所装物品是什么。再者,被告人并无持有、窝藏的行为。被查获的毒品是刘某寄存在叶某家中的,叶某仅仅是作为朋友而予以帮助,系出于自己帮助朋友的好意,其刘某所存何物,叶某并不知情。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无罪。庭审争议焦点控方认为被告人叶某构成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毒赃罪证据确凿,依法提起公诉。辩方则认为,被

3、告人并不知道刘某所存东西为何物,且作为朋友,其并不会关心刘某存的东西是否是毒品。只是出于好意,因此才会帮刘某寄存。根据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构成的规定,叶某既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犯罪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律师辩护词简要一、在叶某家的梳妆台柜内和沙发下查获的毒品均系刘某所以,叶某没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因此,叶某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案中,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的包(袋)有三个,两个放在沙发下,一个放在卧室梳妆台柜内的袋子里。刘某对沙发下的两包毒品已经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叶某非法持有度批评批评批评批评批评批评就是指梳妆台柜内的毒品是叶某的,不是刘某的。这样写与事实不符。 1.刘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

4、:梳妆台内的袋子系刘某的,叶某没有毒品!刘某2009年2月10日供述“我把那些毒品先放到客厅里,是跟一个袋子一起的,应该是在沙发上。之后我就去8D去收拾屋子。从证人杨某证言可知,叶某家中的毒品系刘某拿过来的。叶某供述”当晚酒店我回家时,刘某已经在我家了,他当时交给我两包东西,较大的包没有封死,是现金,另外一个包用不透明的塑料袋包着,不知道里面是什么东西”可见,从刘某、杨某的证言中都提到:刘某第一次送到叶某的物品中有一个“袋子”,彼此相互认证。 2.刘某当时去叶某还背着一个挎包,里面装有毒品,一直没有打开。杨某及叶某都没有看到挎包里面的东西。刘某的供述中,发现自己吸毒时,正发现警察在门外,就将毒

5、品藏至沙发下。刘某供述与叶某多次一贯供述相互认证。可见,沙发下的毒品系从挎包里面拿出来的。这都证明,刘某装毒品的纸袋有两个,一个放在挎包中,除刘某外,没人看见。而且刘某拿毒品至叶住处,没有跟叶某说,叶某不知道。但是,公诉机关仅查明刘某给交给叶某20万及刘某放在叶某沙发下一包毒品的事实,没有查明刘某从家拿装有毒品袋子和挎包的事实,显然错误。实际上,刘某第二次从家出来,拿下三件东西到叶某家中:一包现金、一个装有毒品的袋子,一个黑色挎包。后来,刘某将挎包的毒品放到沙发下,查获的毒品是刘某的。 3.证人陈某证实:梳妆台的东西是刘某的。12发子弹、4台电子秤、手压封口机和一纸袋毒品都是刘某的。刘某系大毒

6、贩,不仅贩毒而且制度。而叶某并不贩毒,根本不可能准备电子秤。陈某在2008年清明节就知道刘某会制造毒品。这进一步证明:梳妆台下的制度工具是刘某的,不可能是叶某的。二、虽然叶某虽然为刘某存放了20万人民币和梳妆台下的袋子,但其并不知道20万人民币毒资,因此不构成窝藏毒品毒赃罪。 1.据刘某交代,交给叶某的二十万系卖掉股票后赚来的钱。他没有和叶某说过毒品放在叶某家,叶某并不知道20万的用途。既然刘某没说是贩毒赚的钱,叶某自然也想不到钱就是贩毒赚的。公安机关也没有认定20万就是毒赃,在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也没有明确20万的定性。 2.叶某对包内是否是毒品并不知情,并不知道刘某在其住处存放毒品,不构

7、成窝藏毒品毒赃罪。刘某供述说,刘某拿毒品去叶家中,叶某并不知情,刘某也没有和叶某说。叶某未看到毒品,也没有问。叶某供述中,叶某不知道刘某放在家里的是什么。这些都足以证明:刘某并未告诉叶某有毒品放在叶处,叶某亦不知道刘某在他住处放毒品。另外,藏毒的话应该比现金存放更加严密,可是叶某将现金存放至卧室衣柜,却将毒品存放在客厅,客人可以随时看到、随时查看的地方,这个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放在客厅的袋子是普通物品,并非毒品。 依据刑法规定,“窝藏”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进行毒品犯罪所得到的财物隐藏在自己的住所或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追查的行为。因此,构成窝藏毒品毒赃罪要求

8、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毒赃,客观上实施了窝藏的行为,二者统一,缺一不可。三、本案的证据能确实充分证明叶某无罪。 本案主要物证是从叶某家中缴获的现金、物品、电子秤等。第一,叶某没有毒品。第二,证人刘某、叶某的供述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从刘某证言中得知,叶某不知道20万是毒赃,不知道刘某拿到叶某家的所有的包有毒品。综上,叶某并未持有毒品,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行为亦不构成窝藏毒品毒赃罪。请法院明察秋毫,依法判决! 经刘平凡律师、周妍律师当庭发表辩护词后,法院发现本案确实犯罪事实不清,不好判决。刘平凡律师果断向法庭建议,采用“诉辩交易”的方式,被告人叶某认罪,法院从轻判决。经过刘平凡律师的积极努力

9、,最终叶某仅获刑一年。【办案总结】 刘平凡律师、周妍律师知道为叶某作无罪辩护的工作十分艰难,可是在现有证据确实不能明确证明叶某有罪的情况下,作无罪辩护又是忠于事实与法律的唯一选择。在得知法院方面的问题之后,为更好地解决此事,刘平凡律师大胆提出“辩诉交易”的理念,以此解决了法院、检察院、叶某之间的问题。 法律规定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 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1220 法发199430号)窝藏毒品、毒赃罪根据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窝藏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