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外国法制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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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2.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3.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4.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

2、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5.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6.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7.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8.普通

3、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9.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10.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11.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

4、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如发现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12.人权宣言:全名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也称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13.潘德克顿法学:自15世纪以来,德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所谓“潘德克顿法学”,其核心是私法学。它是罗马法原理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学说基础。14.英美法系:也称英吉利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

5、基础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民统治和强制推行英国法的过程中形成的。15.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止步形成的。16.欧洲联盟法:又称欧洲共同体法,是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欧洲联盟机构设置、职能及其经济货币联盟与政治联盟的条约、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外国法制史简答题复习1.简述古代印度法典的基本特点。

6、1)与宗教密不可分:首先,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其次,法律的内容乃至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以种姓制贯穿始终,所以有人将它称为“种姓法”。3)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2.日耳曼法的特点及历史地位。特点:以团体为本位;贯彻属人主义原则;注重形式;缺乏抽象性。历史地位:1)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有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2)日耳曼法导致和直接影响了封建法的形成;3)日耳曼法以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制度,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丰富了人类的法律宝库。并提示我们多角度的来认识法律现象。3.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1)法典维护君主专

7、制统治,集中表现在: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2)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主要表现在: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向联系;3)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4)诸法合体,民刑不分。4.雅典民主制的特点。1)实行直接民主制,即雅典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2)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3)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5.简述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因而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古希腊法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2)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

8、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3)法律在技术处理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它旨在发现所谓的“公道”的抽象标准,所以法律常常被虚置,在技术处理上具有灵活性。6.简述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罗马私法的体系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1)人法:又称身份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包括人和婚姻家庭两个部分。2)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由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三个部分构成;3)诉讼法:在罗马,诉讼分成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指对于指对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7.伊斯兰法的特点。1)与伊斯兰教有

9、密切联系;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8.简述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1)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即国会,所谓“议会主权”即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2)分权原则:相对于美、法、德等国,英国并非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并不十分严格。但是,英国宪法仍然大致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共同特征,即权力分立;3)责任内阁制:即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议院负责,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4)法治原则:“法治”的字面意思即“法律的统治”,是资产阶级宪法广泛采纳的基本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9.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基本内容。

10、1)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以被告对原告的利益负有适当注意的义务为前提,如果被告为能尽到法律承认的适当注意的义务就是过错,由此过错对原告造成损害,被告须负赔偿责任;2)比较责任原则:它仍以个人的过错为基础,但在确定赔偿时,不仅要考虑被告的过错,也考虑到原告的过错,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比较,根据双方过错的轻重以确定责任的大小;3)严格责任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下,无论被告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被告就必须负完全的赔负责任。10.简析独立宣言的基本内容。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造物主赋予不可转让的

11、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利,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政府损害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建立新的政府。它鲜明的表达了资产阶级的革命思想和政治主张,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11.试述美国宪法的主要原则。1)分权原则: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于国会、总统和法院。美国宪法的分权原则不仅表现在联邦政府行政、立法、司法三机关的权力分立上,而且表现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分配上;2)制衡原则:美国宪法的制衡原则也和分权原则一样,不仅表现为联邦三机关间的制衡,而且表现在联邦权力和州权力的相互制约上,联

12、邦中央三机关以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中的任何一方都不享有完全的、绝对的权力;3)限权政府原则:政府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保证个人权利和自由。12.法国民法典的特点。1)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民法典,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的权利观;2)法典比较完整的确认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事权利平等、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治和过错责任原则;3)法典是革命和传统之间妥协折中的产物,保留着旧制度的若干内容;4)法典在体例上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内容上注重实际效用。13.近、现代法国宪法文化的特点。1)宪政体制的多变和不稳定性;2)历次修宪均表示遵循1789年革命的基本原则,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基

13、础;3)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和解释权的特殊性;4)始终保持宪法的成文法典化形式,习惯法一般不起作用;5)现代法国宪法的发展,呈现出不断扩大政府的行政权力、削弱议会的立法权力、加强政党组织权力、提高文官地位、增加委任立法等趋势。14.20世纪以来德国民法重要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1)民法的重要发展首先反映在债务关系和家庭法方面:契约自由的原则受到限制;民法典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已为严格责任原则所取代;在家庭法方面,根据基本法的原则进行改革;2)德国民法发展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是有关房屋租赁和住宅建设的房地产法。15.对欧洲联盟法的概念的理解。欧洲联盟法又称欧洲共同体法,是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欧洲联盟机构设置、职能及其经济货币联盟与政治联盟的条约、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1)欧洲联盟法具有超国家性;2)欧洲联盟法具有联邦性功能;3)欧洲联盟法是欧洲社会一体化的产物,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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