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实务教案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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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案(2020级)202L/202学年第_L学期课程名称电子商务法律实务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单元七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法律实务授课班级授课教室授课课时4课时学情分析知识基础:学生己学过“电子商务实务”、“创业与创新课程”、“电商项目实战” 等课程,具备一定的电子商务法律实务基础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技能基础:学生己具备分组讨论、沟通、小组协作的能力,能从网络等渠道获取专 业信息。学习特点:学生有较好的学习内驱力,有较好的学习主动性,在教学活动实施过程 中能够积极配合,有助于课程的推进。教学目标知识目标:1. 理解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的相关知识产权及其保护;2. 理解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及规则;3.

2、掌握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冲突的表现、原因及解决措施;4. 了解国家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5. 熟悉电子商务信用评价。能力目标:1. 能够应用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来审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2. 能够分析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冲突的表现、原因,提出解决措 施;3. 能够应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信用评价。素质目标:增强学 生法律 法 规 意识;培养学生发现法律商赢 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思路。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信息具有虚拟性,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无法根据图片、文字等虚拟信 息,来判断卖家销售的实体商品是否侵权。因此,不可能要求平台经营者像传统商场一样审查 平台内

3、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为此,在规范平台经营者责任方面,发展出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一)避风港原则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若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只提供空间服务而不制作网页内容, 此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不 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存储,网络服务提供商也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 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避风港原则,后来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 图书馆等方面,包括“通知+删除义务。避风港原则是美国为执行世界版权公约于1998 年首先提出,目的是保护网上作品的著作权,后被许多国家借鉴,作为处理互联网时代著作权 侵权

4、案件的原则。避风港原则在新技术发展和维权之间求得了合理平衡,保护了电子商务模式。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今日头条等自媒体平台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极为便利地接触并转发 他人发布的信息,在信息技术的帮助下人们接触信息的能力较之以往大大提升,这是微博带给 公众的好处。与此同时,微博用户每天面对海量的信息,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做到对信息的合法 性做出实质性审查,这一点微博用户和微博平台本身是一样的,所以避风港原则也推广适用于 转发用户。而最终应该履行审查义务的是微博发布者,因为他了解微博的作用和可能带来的转 发效果,所以也应该有能力对发布内容承担责任。而如果判决微博转发者承担侵权责任,则会 导致公众因为潜在的侵

5、权风险而停止使用转发功能,并进而导致微博等新兴媒体会因转发失 效不再具备存在价值,这样的结果显然是不合理且缺乏效率的。近年来,由于数码摄影的兴起,图片的创作变得操作简单、成本低廉,以数码形式存在的图 片作品大量产生,可以在互联网上轻易、快捷地展示、复制和传播,通过互联网获得并使用图片 的侵权纠纷案件大量产生。虽然网络上大量图片可以免费下载,但免费网站免费下载并不代表 可以任意使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资源,一定要事先获得授权。案例7-3中,欧派公司在转发配图微博时没有审查权利归属,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使 用图片已获授权,构成侵害著作权,应在其微博中删除并停止使用涉案图片,同时赔偿华盖公

6、司经济损失。(二)红旗原则案例7-4案例7-4-1某省摄影家协会会员熊伟称,在搜狐网上发现自己的摄影作品未经其本 人授权同意被登载,侵犯了其对相关作品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 法院判令搜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使用相关摄影作品,在搜狐网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日公 开赔礼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32000元。案例7-4-2无独有偶,斗鱼直播平台也因为主播未经授权演唱小跳蛙被诉至法 院,要求承担侵权损失。原告麒麟童公司主张,其合法取得了歌曲小跳蛙在全世界范 围内的著作财产权,而在未获得其授权、许可,未支付任何使用费的前提下,12名主播 59次在被告斗鱼公司运营的直播间中演唱小跳蛙,严重侵犯

7、了麒麟童公司对歌曲依法 享有的词曲著作权的表演权、其他权利等著作权。请分析:搜狐公司和斗鱼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否免责?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知或者应知的侵权行为,可以采取“通知+删除的规则,以避免承 担间接侵权责任。但是在侵权事实显而易见的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得主张避风港原则予 以脱责,即不能简单地以“不知或仅凭尽到“通知+删除义务而主张免责。红旗原则是指当有关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已经像一面色彩鲜艳的红旗在网络 服务提供商面前公然地飘扬,以至于处于相同情况下的理性人都能够发现时,如果网络服务提 供商采取“鸵鸟政策,像一只鸵鸟那样将头深深地埋入沙子之中,装作看不见侵权事实,则同

8、 样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至少应当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当网络服务提供商意识到从中能够明显发现侵权行为的“红旗”之后,如果不采取措施,就 会丧失享受责任限制的资格。红旗原则同时具有主观和客观因素。在判断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 意识到“红旗时,应当判断其是否意识到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并采用客观标准。因此,对于网 络侵权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一般以不“应知作为免责事由。案例7-4-1中,熊伟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涉案作品原图或者发表链接等能够相互印 证,形成初步的证据链,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其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搜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将涉案作品作为文章配图,且未给原告署名,使 公众可以在

9、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 络传播权和署名权。搜狐公司虽辩称其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但如果其不能 提供明确的网络用户注册信息,视为其“应当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应依法承担相应民 事责任。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 表演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表演其作品的,属于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案例7-4- 2中,斗鱼直播平台上存放的涉案视频中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表演歌曲小跳蛙的内 容,并进行公开播送,此种行为属于侵害著作权人表演权的行为。斗鱼直播协议约定主播在直播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均由斗鱼公司享有全部知识

10、产权、 所有权和相关权益,这里面的“所有成果”当然包括涉案视频在内的上传并存放于斗鱼直 播平台的视频。虽然主播是视频的制作者和上传者,但因为主播并不享有对这些视频的知 识产权和所有权,所以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不应对视频中存在的侵权内容承担 侵权责任。与之相应,斗鱼公司是这些成果的权利人,享有相关权益,应对因该成果产生 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其在对外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后,可依据其与主播之间的约定向 主播主张。虽然斗鱼与主播之间签过免责合同,但斗鱼就主播的直播行为获取了针对内容 的直接经济利益,故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虽然网络直播的瞬时性和随机性的确很准管理,但其服务具有巨大收益。所

11、以 平台方应拥有相匹配的信息管理能力。模块2网络商标权一、网络商标侵权的表现案例7-52014年5月,完美(中国)公司诉北京窝窝团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络上销售完美芦荟胶,侵犯 其商标权,对公司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55万元。 完美(中国)公司诉称,2013年,窝窝团发布多条商品信息,以每支8.8元或8. 9元的低价,组织 消费者团购每支价值38元的完美芦荟胶,该商品使用了与完美(中国)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 识,于是公司通过窝窝团网站购买了该商品。经鉴别,窝窝团网站所售商品包装粗糙、防伪标签 与完美(中国)公司生产的产品完全不一致,属于侵权商品。请分析:本案中,

12、如何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一)与实物商品相关的商标使用侵权1、通过电子商务方式销售假冒商品此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与传统经济下销售假冒商品并无不同。电子商务环境下一个 全新的问题是主体的确定,实践中常用的解决方式有:通过网络实名认证信息;通过相关网 站的经营者、域名所有人、ICP备案信息等间接信息;通过购买样品获得卖方信息;向网络服 务提供商索取信息。案例7-5中,被告在其经营的窝窝团网站发布多条商品信息,以低价组织消费者团购“每 支价值38元的完美芦荟胶,使用了与原告所持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 标专用权。2、通过电子商务形式销售平行进口或违约商品通过电子商务

13、形式销售的平行进口商品,通常是原本应在其他国家市场上进行销售的“正 品”。对于平行进口和违约销售的商品侵权性质的认定,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即含知识产权的 商品经权利人出售后,在后续流通领域转售该产品的,均不构成侵权。在上海市二中院维多利 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诉上海锦天服饰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3年4月) 中认定,国外某品牌拥有者在国内就该品牌注册了商标,但又在国外将该品牌商品授权他人处 分,国内经销商通过正规渠道从该被授权人处进口该品牌正牌商品并在国内转售的,根据商标 权利用尽原则,该进口并转售的正牌商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所售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不 构成商标侵权。通过电子

14、商务形式销售违约商品,典型表现为将协议规定只能直销的商品在电商平台上 进行销售;或将协议规定本应在某特定地域销售的商品在电商平台上进行销售;或将应该置于 商标权人严格挑选和限定的销售环境中进行销售的商品(如奢侈品)置于电商平台进行销售。 由于销售违约商品,仅构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违约,授权方可以依据合同法追究违约责任,如果 所销售违约商品属于正品,则不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二)与交易信息相关的商标使用侵权案例7-6美国之宝制造公司(Zippo Manufacturing Company)是世界著名的打火机制造商,其拥有 的“ZIPPO”品牌已经成为美国文化的标志,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在中国,

15、之宝公司注册 了 “ZIPPO”系列商标,该商标于2000年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请分析:1. 王磊在其淘宝网店首页突出使用“ZIPPO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之宝公司的商标侵权?2. 之宝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王磊将注册的域名“www. zippo. org. cn”无偿转让给自己注册和 使用?1、使用他人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或网页关键词使用他人商标作为自己网页的关键词,或通过搜索引擎提供的竞价排名实现他人商标与 自己网站的关联,目前在多数案件中被认定为侵权。2、使用他人商标作为网店的名称、招牌、装饰或用作宣传案例7-6中,王磊在淘宝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标注他人注册商标系商标使用行为,为在商业 活动中使

16、用他人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注册 商标未经他人许可,且其销售的商品打火机与之宝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打火机为相同 商品,故其行为侵犯了之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王磊应将注册的域名“WWW. zippo. org. cn” 无偿转让给之宝公司注册和使用。即使王磊在网店上所销售的商品系之宝公司正品,只要其并非之宝公司的特约专卖店,且 未许可自行使用之宝公司注册商标,王磊仍然不能自行将之宝公司注册商标直接标识于淘宝 网店首页,而只能采取叙述性等方式,如“本店销售ZIPPO打火机”等,来告知相关公众其网店 亦销售之宝公司商品。在淘宝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标注他人注册商标的实质是使相关公众认为该网店为权利人所 开,或与权利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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