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部管理制度80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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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千伏柳园电缆隧道工程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工 程 名 称广州市220千伏柳园电缆隧道工程编 制 审 核 批 准 安徽华东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220千伏柳园电缆隧道项目监理部2011年12月目录1 范围32 规范性引用文件33 职责34 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34.1 安全健康、文明施工与环境管理制度34.2 监理安全责任制度54.3 监理安全奖惩制度54.4 监理安全培训制度84.5 监理安全技术交底制度94.6 监理安全例会制度94.7 安全大检查制度104.8 安全巡视检查制度104.9 安全旁站监理制度114.10 监理安全检查签证制度134.11 施工安全审查、备案制度144.12

2、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审查制度164.13 工程事故报告制度174.14 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制度174.15 工程开工条件审查制度184.16 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监理制度194.17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检查制度204.18 材料、设备质量控制制度214.19 施工单位选择的试验室资质认可制度214.20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224.21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管理制度234.22 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监理制度264.23 工程质量旁站监理制度304.24 隐蔽工程验收制度304.25 工程整改通知及复验制度314.26 定期质量讲评制度314.27 工程施工样板引路制度324.28 质量问

3、题纠正和预防措施制度334.29 重大施工措施(方案)审查制度334.30 工程进度控制管理制度344.31 工程投资控制管理制度354.32 合同管理制度354.33 信息管理制度364.34 现场协调会及会议纪要签发制度361 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220千伏柳园电缆隧道工程项目监理部,确保监理“四控、两管、一协调”工作的有效落实。2 规范性引用文件安徽华东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三标一体程序文件、标准工作程序。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管理规定Q/CSG213054-2011;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Q/CSG21005-2011;基建项目档案管理规定Q/CSG213058-2011

4、等详见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一体化管理制度(A类)汇编。3 职责项目监理部总监/总监代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并批准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项目监理部总监/总监代表负责组织、检查监理部全体人员落实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项目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根据分工落实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并形成相关记录。4 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4.1 安全健康、文明施工与环境管理制度4.1.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杜绝死亡事故和重大人身、设备安全事故,杜绝“三违” (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操作性违章),提倡安全文明施

5、工。4.1.2 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总监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监督。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现场安全工作的控制和监督。4.1.3 协助业主组建工程的“现场安全委员会”,并正常开展工作。4.1.4 检查督促施工承包商与业主签定“安全承包协议书”。4.1.5 审查施工承包商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现场等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必要时实行旁站监理和跟踪控制。4.1.6 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安

6、全体系的运作,人员、机械、安全措施、施工环境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下达停工令。4.1.7 督促施工承包商按照南方电网公司施工危险点辩识及预控措施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危险点辩识及预控措施。4.1.8 审查承包商报审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和特种作业证件的有效性,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是否符合规程、规范要求,发现问题要求施工承包商及时整改。4.1.9 根据南方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督促、检查施工承包商做好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两费的落实工作,做到专款专用。4.1.10 督促和检查施工承包商按

7、照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安全规程要求做好对爆炸物品管理。4.1.11 督促施工承包商结合工程实际,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及施工队(班)周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4.1.12 审定施工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商的安全施工资质,督促承包商对分包商的安全施工进行监督、指导、教育、考核,防止以“包”代管。4.1.13 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及时提出“暂停通知”,并按有关程序上报。督促承包商认真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4.1.14 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签发“安全整改通知单”送承包商按“三定”原则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做好信息反馈。4.1.15 在月

8、度工程协调会上,检查施工安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要求,做好预测、预控。4.1.16 参加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4.1.17 通过监理月报等形式定期(不定期)向业主及监理合同签订方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和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4.2 监理安全责任制度4.2.1 编制针对工程特点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制定相应的监控(预控)措施。4.2.2 依据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基建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方案、措施,并监督其实施。4.2.3 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4.2.4

9、 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记载每个检查签证点(重要施工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签证和重大工序转接前进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检查签证)的图像资料,并进行跟踪控制。4.2.5 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手段,对进场作业的施工机械(设备)、外包(分包)队伍资质及施工合同与安全协议、特种作业人员等报审材料以及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监督、跟踪和闭环管理,实现对施工安全的有效控制。4.3 监理安全奖惩制度4.3.1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企业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a)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

10、定,在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以及防止交通、机械、火灾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b) 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c) 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d) 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e) 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f) 实现“无死亡事故工程”的参建单位和实现全年无死亡事故的施工企业。4.3.2 施工企业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其隶属的电力公司应给企业及其班子一定

11、的奖励;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应给予重奖。4.3.3 施工企业的分包单位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并接受发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发包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4.3.4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和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4.3.5 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百分之一至二作为安全专用奖金(此奖金不包括月、季、年度安全考核奖金),由财务部门建帐,安监部门统一掌握使用。4.3.6 施工企业及其隶属的电力公司应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安全风险、监督制约、教育激励”三项

12、机制;制订违章罚款和事故惩处办法。施工企业内部应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办法, 强化个人安全风险意识。4.3.7 施工企业发生特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a)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b)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或开除留用察看两年的处分。c)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含分公司、工程处下同),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d) 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含党委书记,下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e) 对事故责任单位隶属的电力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巨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

13、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f) 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万元以上的罚款。g) 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4.3.8 施工企业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a)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b)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c)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d) 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e) 对事故责任单位隶属

14、的电力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行政正职给予警告处分,或南方电网公司系统通报批评的处理。f) 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万元的罚款。g) 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万元的罚款,对其行政正职、有关分副职给予电力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4.3.9 施工企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a)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b)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c)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d) 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e) 对事故责任单位隶属的电力公司分管领导给

15、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行政正职给予南方电网公司系统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电力公司所属施工企业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伤亡事故,对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f) 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万元的罚款。g) 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万元的罚款,对其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电力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4.3.10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a)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b)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c)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d) 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e) 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公开曝光,限期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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