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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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青劳社200890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第一条 为保证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科学使用工作时间,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

2、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本办法所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 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

3、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连续休息的职工;(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一线职工;(三)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中,呈现明显淡旺季的企业一线职工;(四)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七条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按以下规定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一)中央、省属驻青企业分别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二)市属企业和驻市内四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港、

4、澳、台投资企业、外地驻青企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三)市内四区区属企业、私营企业,报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四)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保税区、高新区和五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地驻青企业和区(市)属企业、私营企业报所在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八条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将申请的岗位(工种)和休息休假计划在企业内公示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经工会同意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听取本岗位职工的意见。 第九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一)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一式二份(见附件

5、 1);(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工种)公示(见附件 2);(四)企业实行特殊工时职工休息休假计划;(五)工会委员会决定或全体职工大会决议。 第十条 企业可登陆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看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规定,下载相关表格。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企业提报的材料后,应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向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

6、二条 受理申请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 5个工作日内到申请单位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核查合格的,作出准予实行特殊工时制决定,出具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决定书。 核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实行特殊工时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救济权利。 第十四条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要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工时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工作岗位(工种)名称发生变化和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申请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由实际用工企业按本法规定的程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2.企业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种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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