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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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胡晓翔: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摘要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是实际负责兑现向全民提供医疗保障的政府行为的职能部门。医-患关系不具备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横向经济关系的三大特征,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关键词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医-患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一、 概述 现代文明社会,是法制的社会。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对“法制”的渴求,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愿望。我们建设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则其法制建设也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那么,卫生法制建设也就不可能不打上这一烙印。因此,我们既不能生搬硬套

2、外国的东西,对前人遗产也不可萧规曹随、一成不变。真正具有蓬勃旺盛生命力的中国卫生法制体系,只能是以宪法精神为准绳,以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的深入透彻分析、研究为基础,创造出的具有新(契合发展,富于创见)、特(符合国情,实事求是)、灵(切合需要,行之有效)特色的卫生法制体系。其中的一个基本课题,就是我国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问题。若此不能澄清,则卫生法学建设就在某种程度上无的放矢,导致事倍功半,甚或带来负面影响。 二、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患关系并非民事法律关系 目前的理论探讨中及实际工作中,有一种将医疗卫生事业视为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普通服务业、将医患关系当

3、成市场经济中普通的买卖关系的错误倾向。如有人认为:“医疗卫生事业必须纳入市场经济体系,应将卫生立法纳入整个市场经济立法体系,以市场经济为指针进行卫生立法的立、改、废,以构建卫生法的新框架。”医疗纠纷“公了”的最高形式,也是医患双方走上“民事法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为适用法律解决经济给偿纷争。 其实,通则第二条对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主要是横向的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这种平等主体间的横向经济关系具有三大特征:

4、1.这种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而不能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必须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商品自由让渡关系,而不能基于行政隶属关系而发生。 3.等价有偿、互惠互利,而不能是不等价的交换与无偿的调拨。2 而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患关系,恰恰不具备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横向经济关系的三大特征。首先,医、患双方不处于平等地位。其次,医-患关系一般而言,是不建立于“自愿”基础上的3(后文并有新的补充论述)。第三,医-患关系具有“不等价”的特点。 医疗收费是劳务收费中事业性收费的一种。所谓劳务收费,指以一定的场所、设备、工具和服务性劳动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又称劳务价格或服务收

5、费。在中国,劳务收费通常按收费性质不同分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性服务收费与行政性服务收费三类。经营性收费由服务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事业性收费一般只计算服务成本或弥补事业经费不足部分,主要包括:医疗收费、教育收费、检验检疫收费、科研与技术服务收费、调解服务费、代理费、基础设施使用费、资源使用费等八类。凭借行政管理权收取的手续费称行政性收费,包括注册登记费、证照费和管理费三类。4医疗收费系向就医者收取的费用,主要有门诊挂号费、住院床位费、手术费、化验费、检查费、治疗费和药品费等。中国实行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自费医疗三种收费制度。国家开办的医疗诊所规定自费医疗的收费标

6、准一般低于公费医疗1/3左右。建国以来,一直强调医疗卫生事业的福利性,国家开办的医疗诊所实行低收费政策,收费低于成本较多。1979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各地不同程度地调整了医疗收费标准。对使用新技术、新设备进行医疗服务的项目,实行按不含工资的成本收费。5所以,医院政策性亏损严重,大量的病房治疗工作处于亏本经营状态。6那么,这种“不等价”现象是偶然地暂时出现,还是必然地永远存在呢?回答是肯定的:等价交换原则与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医德原则有矛盾。全心全意,就要讲奉献,把病人利益放在首位,医患关系不能只是一种等同的价值量的交换关系。7且医院亦非一个纯粹的经济实体,医院的根本性质决定了其改革的取向不可能

7、是市场取向。当然,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也包括对“福利性”的改革,但并不是要取消福利性,而是克服过去对“福利性”的片面理解,在正确认识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福利性”,使之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福利性也必然会不断增长,最终实现全社会的免费医疗。8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用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国家预算拨款,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支持,是国家注重社会保障的重要体现。我国的投入在国家预算中所占比例还不高,今后应进一步增加。至于医疗服务市场化,完全放开价格以“断奶”的设想,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行不通的。9 所以说,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国家主体医疗

8、卫生事业中的医患关系都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三、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患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1.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的本质、医疗单位的性质及医疗服务的特征: 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中岛宏在1995年3月6日至10日召开的社会发展世界首脑会议预前会开幕式上说:“没有卫生就不可能有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卫生是社会发展目标的基本目标,它也为政治稳定提供土壤。为了预防贫穷、失业和增进社会团结,在发展战略中必须把卫生作为行政的核心。”10当代国际社会中许多国家,都把向全民提供医疗保障作为政府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我国在此国际大环境和大背景之下,必须把医疗卫生工作视为一个“大的政治问题”而抓紧抓好。11即,国家

9、主体医疗卫生事业的本质是“实际负责兑现向全民提供医疗保障的政府行为的职能部门”。 作为具体承担、实施“向全民提供医疗保障”这种政府行为的职能部门,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各级各类医疗业务单位,必须以保护人民健康为己任,满足人民基本的医疗卫生需求,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国家不仅不向医院征税,不要上缴利润,而且每年都要从国民收入中有计划地拨款兴建或资助医院,以使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基本医疗保健的保障。这是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按劳分配的补充形式。但是,这种分配不与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相联系,而是按照不同对象的医疗保健实际需求、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及国家

10、、社会一定阶段的经济担负能力这三者形成的动态平衡下的标准,即所谓“基本的医疗卫生保健”尺度,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分配的。这个分配活动,表现为医事活动:行医过程中的诊断、治疗、康复,即是不断探明具体社会成员保健实际需求,并结合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及国家、社会一定阶段的经济担负能力这两个因素,而确定、修正其“基本的医疗卫生保健”尺度,据以“分配”卫生福利的过程。所以,医院实是由政府部门延伸、派出的基层专业行政职能部门。 由于病人和医生不是相互独立的,医生不仅仅是供方,他的服务对病人来说还具有主观随意性,则因为需求者的被动性和供给者的主动性、决定性,导致了医疗卫生服务供给的高度专业性和行医许可制度形成的

11、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的封闭性和进入障碍,此为医疗服务的两大特征。12因此,在医患关系中,医方处于主导地位,他与患方通常处于命令和服从的不平等地位。有时,如对传染病人的“分类管理”,更是极具强制性。绝大多数诊、疗处置措施都是医方单方面决定的。至于少数风险过大的措施,虽然有征求病属签字同意的形式,但由于医疗服务的两大特征,使患方很难自主决策,大多只能“言听计从”,实质上,还是医方单方面说了算。另外,医患关系的确立,一般并不需要双方“自愿”,任何患者都有就医的权利,急诊更是如此,医院一般而言是不可“自愿”选择病人的,“三首负责制”决定了转诊病人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规运作。此两点亦与民事法律关系格格不入。

12、医疗服务中的纠纷的解决,有完整严密的法定程序及相应的机构,如区、市、省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此亦为医疗服务区别于其他服务行业的特征。 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有如下特征: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它与其它主体之间通常是处于领导和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不平等地位。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只需要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行政纠纷的解决都要通过法定程序。13 由前述可见,医-患关系的特征,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基本吻合,所以,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患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参考文献:

13、 1. 吕美行,顾帮朝.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卫生立法.法学天地(增刊),1995;():35-36. 2. 李由义主编.民法学.第一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3:9-13. 3. 胡晓翔.浅议民法通则在医疗事故经济补偿中的适用.健康报,1995,3-8:第2版. 4. 刘国光主编. 中国大百科全书财政 税收 金融 价格卷.第1版.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79. 5. 同:466. 6. 陈兴宝等.部分病种收费与成本分析.中华医院管理,1993,9(9):539. 7. 廖继尧.浅议市场经济与医德建设的关系. 中华医院管理,1993,9(9):520. 8. 马振江.关于医院改革取向的理论思考. 中华医院管理,1993,9(10):586. 9. 吴明江.改革中亟需明确的几点认识.健康报,1995-7-12:第2版. 10. WHO供稿.海萃译.中岛宏在社发首脑会议上强调:卫生是社会发展的核心.健康报,1995,3-23:第2版. 11. 于宗河.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改革走出困境的对策与决议.中华医院管理,;():323. 12. 刘 . 试论社会主义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中华医院管理,1993,9(10):596. 13. 陈天池,张世信主编.中国行政法辞典. 第一版.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7.更多文章请链接康网胡晓翔的博客: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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