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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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90号(2013年3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9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的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

2、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实施管理,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出入进行监测和管理。第四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应当委托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委托境内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境内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第五条 申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注册地业务资格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二)公司治理

3、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三)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条 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一)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三

4、)经公证的对境内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四)国家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国家外汇局自收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八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管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二)监督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运作;(三)办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入等相关业务;(四)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五)向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相关业务报告和报表;(六)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人民币合

5、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人民币金融工具,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宏观管理要求和试点发展情况,对总体投资比例和品种做出规定和调整。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遵守中国境内关于持股比例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通过境内托管人向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资金汇出入等信息。第十一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投资额度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汇出入。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人民币或购汇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第

6、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依法可以要求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机构提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检查。第十三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一)变更境内托管人;(二)变更机构负责人;(三)调整股权结构;(四)调整注册资本;(五)吸收合并其他机构;(六)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七)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八)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一)变更机构名称;(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三)中国证监会

7、和国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期间,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继续进行证券投资,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需要暂停的除外。第十五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发证机关:(一)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1年内未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的;(二)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三)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及境内托管人在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16日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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