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秋泸州市江南小学总务处建设节约型学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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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泸州市江南小学总务处建设节约型学校工作条例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节约能源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我校加强学校用水、用电、办公用品的使用和采购等管理,杜绝能源和经费浪费,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总务处研究决定,制定江南小学建设节约型学校工作条例。学校全体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应认真学习,自觉贯彻落实,并将好的节能建议向学校总务处提议。总务处将对在节能中作出贡献的教职工提请学校予以表彰奖励。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我校能源消耗的特点,本条例所指能源主要是:用电、用水、办公用品采购。通过资金的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第二条:总务处学校将把各部门节约使用和管理能

2、源以及用水、用电、办公用品采购等情况,作为考核的参考条件和依据。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使用学校能源的任何人。第二章节能管理体系第四条:学校成立建设节约型学校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节能领导小组),在节能领导小组领导下,总务主任负责全校的水电等节能管理工作,会计负责全校的水电等节能统计工作,出纳负责各部门的节能查验工作。第五条:根据学校特点,节约能源管理实行二级管理。学校总务处为一级管理机构,各班主任为二级管理机构。第六条:节能领导小组负责节能工作的日常管理。(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和市、区有关节能规定,制定学校节能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二)负责审核有关节能计划和技术改进措施,部署

3、、协调节能工作任务,发现问题,及时改造。(三)负责组织实施节能技术方案,从购买或更新设备时,积极采用新型的、绿色设备;做好完善节能科学管理、降低能源消耗的各项监督、检查、考评和管理工作。第七条: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认真宣传节能方针、政策及节能科技知识,提高教职工和学生对节能工作的认识,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节能活动,配合学校节能部门做好节约能源的各项管理工作。第三章 节能管理工作第八条:水电节能的范围:凡属学校的公用房屋及设施都实行水电节能管理,包括办公室、实验室、多媒体室、计算机房、厕所、基础建设修缮施工工地等。第九条:水电节能管理规定:(一)学校内所有水、电设备,学校统一

4、安排、维修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拆卸、临时安装水、电管线,须经校长同意后方可施工,严禁私接乱拉。(二)未经校长和校节能小组同意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电加热器、制冷设备等电器设备,一经发现,按违章用电处罚。寒暑假期间确需加班的部门,应报学校备案,批准后方可使用。(三)人员离开本室时,电灯、电扇、电脑、水闸等水、电器具应及时关闭。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空摇扇”“长热器”等现象。办公室、电脑房的电脑,打印机等待机时间不得大于30分钟。暑期、寒假等长假应拔除电源插头,以免造成能源浪费现象。(四)节能领导小组应督促每位学生,加强对公共场所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第十条:办公用品节能

5、规定:1.教师需办公用品按规定向学校申请领用,并进行登记手续,对特殊品种应提前登记。各部门把需要添置的设备报经校长同意签字后交总务处负责购置,总务处把各部门申报的教学用具发放到各部门,各教师直接到相关部门领取。(笔墨纸砚,教材、小黑板、挂图、直尺圆规等用具在教务处领;卫生工具、学生副本、电器、票务等在总务处领;实验器材、器具、标本等在实验室领;图书、报刊等在图书室领;打印纸由部门到总务处领取。)期末统计耗用节损情况。2.采购办公用品,必须填写有关申请表,经校长签字同意后,按照学校采购制度采购。对未经同意,私自购买办公用品的责任自负。3.教师使用打印机、复印机,打印纸,印刷试卷等资料纸张应按规定

6、到教务处登记领取纸张,并采取双面印刷。本着不浪费原则,尽量避免大字号,大行宽排版。未登记一律不予印刷,对违反规定者,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招待节能:1.严禁重形式、讲排场、摆阔气等铺张浪费现象,严格遵守勤俭办事的原则。2.因工作需要,学校领导、中层行政或教师接待上级有关领导或兄弟学校领导、教师,需要学校招待,遇用餐时间需招待时,必须经校长同意,并按一定的招待标准执行。4.因工作需要和学校举办各种活动时以及学校领导、中层行政或教师在学校加班或超时工作,需要工作餐的,必须经学校校长同意。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第十二条:学校按照定额使用、节约奖励的原则,努力开展双增双节等工作。对于在工作中有显著

7、贡献的部门,根据学校奖励条例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对违章用电、用水、采购办公用品、招待等情况,经劝阻仍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节能小组报校领导同意后,可对该部门或有关人员酌情处理。第十四条:对违章用电、用水、招待等任意浪费,造成各类事故者,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相关其他处理。第十五条:对于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人身伤亡、经济上严重损失,除应赔偿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节能工作突出的报请学校奖励。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经校长批复同意后,从下发之日起试行。第十八条:本条例只适用于江南小学教职工。第十九条:本条例由江南小学建设节约型学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泸州市江南小学总务处20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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