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提示-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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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提示-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的关键,那么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呢,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正)及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2008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等有关规定,将应注意的主要政策归纳如下,供参考: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单独纳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易简称投资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3、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利

4、润),比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收入总额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但相关费用扣除按以下标准执行: 1、对投资者本人扣除的费用为每人每年24000元(2000元/月),但支付给投资者的工资不得扣除。 2、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

5、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1、支付给投资者的工资。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中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3、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

6、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六、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其依法准予知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具体应纳税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

7、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八、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九、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

8、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 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期为3个月,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汇算

9、清缴完毕。 十一、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十二、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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