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系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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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国 有 色 金 属 工 业工 程 建 设 定 额 站 文 件 (2010)中色工定字第001号 关于印发有色系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有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明确造价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实行造价专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造价专业人员的从业行为和职业道德,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0613号),现颁发有色系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附件:有色系统全国

2、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抄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0年3月3日有色系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色系统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有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统一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造价员资格证是造价人员从事

3、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资格证明。第三条 有色系统造价员资格分为: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其中分为:电装、机装及管道)、矿山井巷建设(简称:矿建)。资格证书实行一人一证和一证多专业制度。各专业分为造价员和高级造价员。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四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定额站(简称:有色定额站)具体负责有色系统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年审和资格证书及专用章的管理工作,并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第二章 资 格 考 试 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不良从业记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造价员资格考试: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具有两个以上的工程业绩;中专及同等学历,工作满两年,具有三

4、个以上的工程业绩。 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两年。具有两个以上的工程业绩;中专及同等学历,工作满三年,具有三个以上的工程业绩。 第五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材料: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表(有色定额站网上下载);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申请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一张。有色系统造价员资格考试不定期安排进行。考试合格者,由有色定额站统一发放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第六条 造价员申请增项专业的,应参加增项专业的专业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由有色定额站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中注明专业名称并

5、加盖公章。第七条 造价员升高级造价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大专以上学历: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3年以上,具有5个以上工程业绩;中专及同等学历: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5年以上,具有8个以上工程业绩,同时通过有色定额站的业务培训及考试。第八条 符合条件,通过学习考试,申办高级造价员需提供下列资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表(有色定额站网上下载);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申请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一张。第三章 继续教育及证书的年审 第九条 为不断提高有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理论和从业水平,已取得有色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参加有色定额站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时

6、间每两年不得少于20学时,是作为资格证书续期的依据。造价员资格证每两年审核一次,第四章 造价员管理 第十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从业行为检查。 第十一条 造价员应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并可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 第十二条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负责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上签字,加盖造价员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十三条 造价员应自觉接受以下自律规定: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

7、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不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或转借专用资格章;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造价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以欺骗、作弊的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或私自涂改资格证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造价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文件;故意泄露从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由于造价员本人从业行为过错给单位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由企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经查实,有色定额站可注销其造价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有色定额站负责管理和解释。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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