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越位” 不“缺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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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越位”不“缺位” “越位”和“缺位”的问题是社会组织蓬勃发展中出现的,也只能在不断创新、不断加强社会管理中才能解决 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需要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需要立法的支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广泛动员和组织群众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也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出了新的目标和更高的要求。我国社会组织的规模、种类和数量迅速增长

2、。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共44万多家。各级党委、政府创造了不少社会管理新经验,把各类社会组织纳入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社会组织体系,使各类社会组织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的进步总是在不断解决新的矛盾、新的问题中实现的。社会组织的迅速发展,对政府的社会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变革要求。面对这种新的要求,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一时还难以适应:一些本来是政府不应该管的事,政府却越位管了;有些本来应该由政府管的事,政府却缺位没有管。这种“越位”和“缺位”,说到底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职能配置出了问题。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做到:“越位”的要“归位”,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政府绝

3、不能大包大揽;“缺位”的要“补位”,属于社会公共领域的事务,靠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和市场又不能解决的,政府必须出面解决。“越位”和“缺位”的问题是在社会组织蓬勃发展中出现的,也只能在不断创新、不断加强社会管理中才能解决。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即政府应该管的,必须管好;有所不为,即政府不该管的,坚决退出,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政府需要腾出更多的精力和财力来对社会实行宏观管理。政府在保障其对社会组织正确管理和引导的前提下,主动将社会微观管理的权力交给社会组织,这也能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

4、更为广阔的空间。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现代化的社会管理模式,不是政府一厢情愿的大包大揽,而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相互合作,各自发挥其积极作用,对社会进行共同管理。这种相互合作体现在政府在制定重大公共决策时,尽可能地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借助社会组织与公民的有效沟通,使公共政策得以顺利实施。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立法的支持。社会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它行使的是公共管理权力,有必要在国家立法层面制定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赋予其公共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从法律层面为社会组织提高自身能力和健康发展提供依据。如出台社会组织促进法,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哪些公共事项必须由政府管理,哪些可交社会组织进行管理,明确社会组织可采取哪些手段进行管理;修改完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行业协会条例、民办社科类研究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以利政府对不同的社会组织进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我国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新的社会组织层出不穷。我们在创新中加强,在加强中创新,一定能促进我国的社会组织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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