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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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农业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暂行规定按大类招生培养是一种厚基础、宽口径培养的模式。第一学年按专业大类培养,自第二学年起根据学生的个人志愿、学习成绩和在校综合表现,进行专业分流,学生进入相应专业继续学习。为做好专业分流工作,制定本规定。一、分流的原则第一条 社会需要与个人志愿相结合的原则。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设置相应专业,学生根据个人志愿选择专业。第二条 有条件的分流与指令性相结合原则。学生第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和各专业招生人数,是专业分流的客观依据。专业分流要在尊重学生志愿的同时,进行指令性地调配。第三条 大类内分流为主的原则。学生专业选择原则上在大类内各专业间进行,不得跨大类进

2、行选择。但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允许学生跨大类选专业:1. 第一学年综合考核总分在本大类前5%者;2. 学生确有某种专长,由本人申请,经大类托管学院同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组织专家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3. 发现学生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按国家规定不能在所在大类的各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4.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跨大类选专业:1. 在校期间有考试违纪、作弊、受记过及其以上纪律处分的;2. 从文史类转往理工类的;3. 按艺术类、体育类招生的专业。二、分流的依据第四条 学生第一学年综合考核总分作为

3、专业分流的主要依据。综合考核总分的计算办法如下:综合考核总分=必修课程的考试成绩+在校综合表现分注:1.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因伤残免修公共体育课的学生,进行专业分流时体育成绩计为合格,即60分。2. 在校综合表现分由在校表现基础分、在校表现奖励分和在校表现扣减分组成。 (1)在校表现基础分为100分。(2)在校表现奖励最高100分。加分内容和对应分数如下: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科技、文化、体育竞赛,获国家级(如教育部、团中央等)奖励,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0、70、50分,优秀奖加30分;获省级(如省委 高校工委、教育厅、团省委等)奖励,特等奖加50分,一、二、三等奖分别加40、

4、30、20分,优秀奖加15分;获校级奖励,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0、10、5分,优秀奖加2分;地市级奖励等同于校级奖励。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加20分,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加10分,校级社会实践调查报告一、二、三等奖加15分、10分、5分,优秀奖加2分。被评为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加90分,被评为全省十大优秀大学生加80分;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加50分, 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加30分,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20分。荣获校级单项奖学金加10分,获学院单项奖学金加5分。被评为全国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的班干部、团干部加20分,学生加10分;被评为省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的班干部、

5、团干部加15分,学生加8分,被评为校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的班干部、团干部加10分,学生加5分。奖励加分累计至 100分后不再加分。 (3)在校表现扣减最高100分。扣减内容和对应分数如下:被通报批评一次减10分,受警告处分减40分,严重警告处分减70分,记过处分减90分,留校察看处分减100分。累计扣减不超过 100分。第五条 专业分流指标。原则上按招生时确定的专业计划数分流。学校可根据学生志愿和社会人才需求情况进行专业分流指标调整。第六条 学生的志愿。根据大类内专业情况,学生在网上填报志愿(大内类所有专业按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全部进行填报)。在志愿优先的原则下,根据第一学年综合考核总分排名进行

6、专业分流。先根据第一志愿的填报情况对各专业进行录取分流;报第一志愿学生人数超过分流计划人数时,按计划人数录满为止,剩余学生参加其它专业的分流;报第一志愿学生人数少于计划人数时,再从第二、第三志愿中录取分流。申请跨大类专业分流的学生,在跨大类菜单下填写跨大类选择的专业,同时选择原大类的专业。学校首先对大类内选专业的学生进行分流,跨大类选专业的学生,在大类内专业分流结束后根据专业录取情况进行调剂。第七条 学生分流采用省内与省外学生综合考虑的原则。在志愿优先的原则下,山东省内学生与省外学生按第一学年综合考核总分单独排名,根据原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第八条 专业的特殊要求。某些专业和专业方向对相应

7、课程有特别要求的,学院应在学生填报分流志愿表前提出,由教务处公布,供学生填报志愿时参考。三、分流的程序与办法第九条 在第二学期开学后,各学院要分步分期向学生进行学院和专业介绍,加强学生对专业的了解,使学生根据自身情况有目的的进行专业分流前的准备。教务处在第二学期第十周将各专业的分流指标挂于教务网上,供学生进行参考。第十条 专业有特殊要求的,应于第二学期第八周前报教务处审批,及时向学生公布。第十一条 第十五周前,托管学院完成对学生第一学期考试成绩的统计工作;第十八周完成对学生第一学年考试成绩的统计工作,完成对每个学生的综合考核总分的计算,并公示。第十二条 学生在第十七十八周,托管学院指导学生网上

8、填报分流志愿。大类间进行专业调整的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托管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同意后转给申请专业所在学院,拟转入学院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和考核意见于第十九周前报教务处,教务处在分流时参照分流原则第六条进行分流。第十三条 第十九周由教务处根据学生志愿和综合考核总分排序进行专业分流。最迟于第十九周周末前向学生公布分流结果。第十四条 从第二十周开始,学生根据分流专业到相应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并在网上根据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选课。第十五条 分流结果一经核定,学生应当按核定后的专业修读,不得再转专业。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青岛农业大学200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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