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设计通则相关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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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相关部分)JGJ 37-87一、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 以上为高层。2、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3、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二、 基地高程1、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2、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的路面,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三、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

2、应小于70m;2、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四、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执行当地规划部门的条例和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时,应保持与下列原则一致:1、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3、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

3、通路连接的)出口;4、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五、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1、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2、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3、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基它地下管线。六、 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A、在人行道上空: 1、2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50m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B、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

4、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 2、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 C、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D、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七、 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的部分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及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建设地区可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但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的规定;当建筑处在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和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仍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八、 总平面设计 基地总平面应根据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建筑布局、竖向、道路、绿化、管线和环境保

5、护等进行综合设计。九、 建筑布局和间距 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防火要求; 二、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 三、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并防止冬季寒冷地区和多沙暴地区风害的侵袭。高层建筑的布局,应避免形成高压风带和风口; 四、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五、建筑与各种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的标准。十、 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

6、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12m。十一、 通路宽度 一、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 二、消防车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 三、人行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十二、 地面和道路坡度 一、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二、基地车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亦不应大于8%;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但其长度不应超过80m,路面应有防滑措施;横坡宜为1.52.5%。 三、基地人行道的纵坡不应大于8%,大于8%时宜设踏步或局部设坡度不大于15%的坡道,路面应有防滑措施;横坡宜为1.52.5%。十三、

7、室内外地面 建筑物底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0.15m。十四、 室内净高 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二、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十五、 楼梯 一、楼梯的数量、位置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梯段净宽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注:00.15

8、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再适量加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线(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直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铅垂高度。 六、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 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0m长时,其高

9、度不应小于1m。 八、踏步前缘部分宜有防滑措施。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十六、 台阶 一、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二、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1m时,宜有护栏设施。十七、 坡道 一、室内坡道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不宜大于110,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 二、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轮椅或病床等尺寸及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三、坡道应用防滑地面。 四、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两侧应

10、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十八、 栏杆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十九、 窗 一、高层建筑宜采用推拉窗;当采用外开窗时应有牢固窗扇的措施。 二、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三、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二十、 采光

11、 一、建筑物各类用房采光标准除必须计算采光系数最低值外,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窗地比确定窗洞口面积。 二、厕所、浴室等辅助用房的窗地比不应小于1/10,楼梯间、走道等处不应小于1/14。 三、内走道长度不超过20m时至少应有一端采光口,超过20m时应两端有采光口,超过40m时应增加中间采光口;否则应采用人工照明。二十一、 有效采光面积 一、离地面高度在0.50m以下的采光口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二、采光口上部有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三、用水平天窗采光者,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三倍计算。二十二、 通风 建筑物室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户或开口,否则应设有效的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设施。采用直接自然通风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用房、浴室、厕所等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二、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其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8m2。炉灶上部应设排除油烟的设备或预留设备位置; 三、严寒地区的居住用房,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厨房,无直接自然通风的浴室和厕所等均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自然通风道的净截面面积及其排风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015m2; 四、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应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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