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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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简介: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以下简称OTC协会)前称为中国大众药物协会,成立于1988年。由非处方药(OTC)相关领域的生产企业、分销企业,研究、教育机构及媒体等单位组成。现有团体会员200多个。OTC协会的宗旨是面向医药行业,为会员服务,促进我国非处方药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倡导负责任的自我药疗,增进公众健康。OTC协会的职能是:沟通会员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提出有关非处方药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建议;向会员单位提供咨询、培训和信息等各项服务;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普及自我药疗理念和知识;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自2000年起,我国正式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2、OTC协会随后展开了广泛的宣传、教育、培训及调研工作,积极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在指导连锁药店提高药品分类管理及药学服务水平的过程中,CNMA与全国各地的连锁药店建立了广泛的联系。2002年,OTC协会联合医药保健行业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连锁药店、专家学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倡导在我国实施优良药房工作规范(GPP),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OTC协会于2003年成立了自我药疗教育专业委员会,开展自我药疗教育、培训和出版工作,传播自我药疗理念和自我保健知识,促进公众健康;2011年成立市场营销专业委员会,以提高非处方药市场营销水平,推进非处方药企业、产品及服务的品牌建设。现拟成立政策法规工作委员

3、会,旨在积极参与药品分类管理、医疗体制改革等政策法规的制定。OTC协会是世界自我药疗产业协会(World Self-Medication Industry, WSMI)的理事单位,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受WSMI委托,OTC协会在北京于2004年10月举办了“世界自我药疗产业第六次亚太地区会议”,又于2008年11月举办了“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学大会自我保健卫星会暨世界自我药疗产业第十六届大会/第七次亚太地区会议”。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onprescription Medicines Association,缩写:CNMA。第二

4、条本团体是由中国境内从事非处方药物等相关产品科研、生产、经营的医药企业、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代表行业利益,服务会员单位,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面向企业、政府和公众开展服务,促进我国自我药疗产业科研、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宣传普及自我保健理念和知识,倡导负责任的自我药疗,增进公众健康。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业务

5、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代表行业利益,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开展调查研究,撰写专题报告,为完善我国自我保健及自我药疗产业相关政策法规建言献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二)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制订行业道德准则、行为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组织开展消费者需求、态度及行为调研,引导消费者,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自主品牌综合实力不断提高;(四)开展统计调研,进行市场分析和预测。向会员单位提供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开展医药科技成果中介和推广等活动,促进自我药疗产业的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自我药疗产品质量,方便公众获得安全、有效的自我药疗产品,提升公众用药

6、水平;(五)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组织会议、研讨、交流,加强会员间、特别是工业和商业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开展自我药疗产业与其他相关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六)倡导负责任的自我药疗,根据规定出版发行书籍、报刊和杂志,组织专家,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宣传普及自我保健、自我药疗的理念和知识,增进公众健康;(七)组织形式多样的对外交流活动,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以及国家或地区性自我药疗产业协会及国外有关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中国非处方药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八)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相关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

7、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团

8、体的相关活动。(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第十七条

9、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名誉职务

10、设立和人选;(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11、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本团体实行轮值会长制度,换届时一次性选举产生会长,分别担任年度轮值会长一年。本团体单位会员代表离开所属会员单位的,自动失去单位会员代表资格,并由原单位会员推荐新的人选,报本团体备案。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如所在单位变化,应报理事会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六

12、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13、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14、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

15、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4年4月11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组织机构单位成员:姓名职务单位名称邵明立副部长局长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齐谋甲局长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张鹤镛副局长原会长原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王彦峰理事长兼秘书长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第五届会长姓名职务单位名称白慧良原司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第五届副会长名单(按“单位名称”拼音排序)序号姓名职务单位名称1邵松岐总经理澳门奥灵科技药业有限公司2李国富总经理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3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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