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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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工作目标,鼓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 产业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 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财政部关 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9) 13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使用 和管理,提高奖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 本实施细那么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 指为新能源电动

2、汽车(包括电动乘用车、客车、货车、专用 车、公交车和超级电容公交车等各类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 给的各类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第三条 本实施细那么所称奖补资金由国家充电设施建 设奖励资金和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组成。资金专项用于引导支 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以及充电设施数据采 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建设运营等相关领 域。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分配下达用 于兑现我市已建成投运的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设备投资奖 励补贴资金;市级财政资金是指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 纳入市能源局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市公用充电设施设 备运营度电奖励补贴与市级平台运营

3、维护的市新能源电动 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第四条 本实施细那么所称市级平台是指按照政务服 务、公共服务和互联互通的要求建设运行的公益性的市级充 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第五条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能源局共同负责 管理,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能源局牵头制定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开展项 目申报和管理、开展工程核查、进行工程认定,提出资金分 配建议,负责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出资金使用绩 效目标,每年对奖补资金安排的工程组织绩效自评并将自评 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 参考。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奖补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做好

4、资 金拨付下达和预算监管工作。第六条奖补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按照工程法分配。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绩效的原那么,自觉接受有关部 门和社会监督。第二章奖补对象与条件第七条奖补资金奖励补贴对象为在市登记注册成立 的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单位(所有权单位)在本市辖区内建 设、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其中,中央财政分配下达的充电 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用于兑现2020年底前已建成投运的 公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投资奖励补贴;市级财政 资金专项用于我市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设备运营度电奖励补 贴、支持市级平台运营维护。第八条申请奖补资金奖励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设备, 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标准统一。充电设施建设、

5、运营服务、维护管理 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 理要求。(二)开放共享。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要求实现充电数 据共享。(三)承当公用、专用充电服务,且承诺服务期3年以 上。(四)电能可计量。(五)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手机、银联卡等第三 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便捷支付。(六)充电设施经核查检测合格,充电设施数据接入充电运营服务企业平台和市级平台。第九条 以下充电基础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实施细那么奖励补贴的工程范围:市住建局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市民用建筑电动汽 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技术规定(2017甬 DX-05,现更新为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

6、设 备技术规定甬DX/JS008-2020),对于市域内新建各类民 用建筑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备配建指标内的充电设施不 予奖励补贴。第十条 申请奖补资金奖励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设 备以投资建设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也可委托托管运营单位 代为申报),单个申报企业单位充电设施设备总功率不少于 200千瓦。第十一条奖补资金支持的市级平台,应符合以下条 件要求:(一)具备公共政策支持服务能力,为政府部门实施项 目监管、制定财政政策等提供服务和支撑。(二)具备公共服务能力,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电动汽 车充电设施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充电设施信息查询 服务。(三)具备平台软硬件开发能力,负责制订平台对接数

7、据技术标准,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平台的充电服务信息资源, 促进不同企业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四)承当充电设施核查工作,承当各企业平台的接入 和向市级相关平台和上级平台接入工作,并对市级平台和数 据信息平安负责。第三章奖励补贴标准第十二条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按照中央 财政规定的资金分配原那么要求和指定用途安排使用,对2020 年底前已建成投运的充电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投资兑现奖励 补贴。其中:2016年期间建成投运的充电设施设备投资奖励 补贴标准(基准)为:直流快充桩不高于600元/千瓦、交 流慢充桩不高于300元/千瓦;对于在居住小区建设并服务 居民的有序充电模式的交流充电桩参照直流快充桩标准

8、执 行;对于换电站按照装机功率参照直流快充桩标准执行;对 于采用智能负荷分配的充电设施设备,以该充电站充电设备 最大同时可充功率为计算依据。以后年度奖励补贴标准原那么 上逐年退坡15个百分点,即2017年、2018年、2019年、 2020年建成投运的充电设施设备投资奖励补贴标准为不高 于 2016 年基准的 85%、70%、55%、40%。该局部奖补资金以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分配下 到达我市的资金为限,在可用额度内统筹安排使用,各年度 根据国家奖励资金到位情况阶段平衡。年度补助资金总额超 过中央资金预算指标的,奖补金额按照差额同比例核减。第十三条 对接入市级平台的公用充电设施(不含电动

9、公交专用充电设施,下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 年12月31日止,按照不超过0. 2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运营 度电奖励补贴;其中,年度运营度电奖励补贴执行时已享受 过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的,按照不超过0. 16元/千瓦 时标准给予运营度电奖励补贴。第十四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一定数额奖 补资金,支持市级平台运行维护,开展与各充电设施建设运 营单位及市级新能源车辆监管等市级平台数据接入和互联 互通、数据信息平安保护、数据信息处理分析报告、奖补资 金申报材料初步审核、充电设施核查、为公众提供充电设施 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第四章 申报程序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由市能源局根据年度工

10、作安排 以及中央资金下到达位情况,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 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能源局提出申请,报 送有关材料。第十六条市能源局组织开展对相关申报材料审评工 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审计。根据审 评结果,市能源局提出奖补对象及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市财 政局审核确认后,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 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能源局下达资金拨 付文件,根据资金拨付程序拨付兑现奖补资金。第五章绩效监管第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市能源局按要求实施预算绩 效监控,市能源局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主体,重点监控奖补 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期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目标 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准确性承当法律责任,自觉接受监管和检查。对于采用虚假 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的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等有 关法规进行查处,并纳入信用体系,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 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六章附那么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那么由市能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 解释。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那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执 行期满后,根据国家政策、产业开展及绩效情况,研究确定 是否继续实施。第二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出台充电设施奖补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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