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用水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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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供用水合同合同编号:签约地点:签约时间:供水人:用水人: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一、用水地址为。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二、用水性质系用水,执行供水价格。三、用水量为立方米/日;立方米/月。四、 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五、安装计费总水表共具,注册号为0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

2、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 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兆帕。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一、用水计量1. 用水的计量器具为计量表,IC卡计量表或者。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2.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3. 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 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

3、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收水费。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三、水费结算方式1. 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月日前交清水费。2. 水费结算采取方式。第四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 建筑物前阀门处。二、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 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第五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监督用水人

4、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门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 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 上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 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 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 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

5、停水的,应当提前小时通知用水人。六、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 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七、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个月通知用水人。八、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 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 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第六条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汁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

6、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六、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 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 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 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 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

7、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 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第七条违约责任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1. 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百分之的违约金。2. 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 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1. 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个月的,供水人按照 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

8、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 行办理新装手续。2. 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它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水费百分之的违约金。3. 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 偿责任。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 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起诉)。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供水人(盖章):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账号:电话:日期:用水人(盖章):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账号:电话: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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