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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中小企业开拓资金细则. 中小型企业国家拓展 支持对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
2、资金。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支持内容: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市场开
3、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资金管理。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0。 企业项目及地方项目组织单位组织本地区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按规定向地方商务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地方商务、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 1 页 共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