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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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屏侗族自治县“整脏治乱”工作责任追究规定为切实加强“整脏治乱”职能部门工作职责,认真落实有关工作任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开展“三个建设年”活动的要求以及玉屏侗族自治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告诫问责暂行办法,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特制定本规定:一、责任追究第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纳整改责任金500元至1000元。(一)县创建办第一次督查出现的问题,未按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整改到位的。(二)群众、部门(单位)反映的问题两次以上(含两次)未作任何回答并未及时解决的。(三)被县新闻媒体和县政府公共信息网站曝光,七个工作日内未见整改行动的。(四)无故未参加“整脏治乱”有关工作会议的。第二条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行全县通报和效能问责并交纳整改责任金1000元至2000元。(一)对督查出现的问题,两次以上(含两次)未按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整改到位的。(二)被地区通报批评的。(三)重大检查、接待活动出现责任问题的。(四)被省季度明查暗访通报一次的。(五)被地区新闻媒体曝光的。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县进行通报,单位主要领导在媒体上向社会作致歉讲话。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交纳整改责任金2000元至3000元。(一)县创建办督查出现的同一问题三次以上(含三次)未按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整改到位的。(二)被省、地两次通报同一问题的。(三)严重影响全县整治工作在全省、全区排位

3、情况的。(四)被省委、省政府,地委、行署列入重点督办问题的。(五)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纳整改责任金100元至200元。单位干部职工、公务车辆、职工私家车辆违反县“整脏治乱”有关规定的(乱停乱放、乱丢乱扔、乱穿乱行等)。(二)重大检查、接待活动不服从统一安排,不按时完成有关工作任务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扣掉单位年终目标考核总分值1分并交纳整改责任金200元至300元。(一)单位干部职工、公务车辆违反“整脏治乱”有关规定两次以上被有关部门查处或抓拍、通报、曝光的。(二)单位干部职工、公务车辆不配合有关部门执法,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二、责任追究有

4、关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整改责任金的交纳程序。县创建办根据玉屏侗族自治县“整脏治乱”工作责任追究规定有关条款,向被追究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同时将整改通知书送达县财政局作为整改责任金扣拨依据,县财政局根据要求将被追究责任单位的整改责任金从该单位预算经费中扣除,建立专账。第七条:整改责任金的用途。每年底,县财政局将整改责任金划拨到县创建办,县“整脏治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整改责任金奖励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第八条:省、地垂管部门整改责任金的交纳。被追究责任单位在接到县创建办下达的整改通知书七个工作日内主动到县财政局交纳,未按规定时限交纳的或不交纳的,县委办、县政府办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垂管部门进行通报。第九条:本规定由县创建办负责解释。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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